國立臺灣大學入學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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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入學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106.8.11 本校 106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 14 次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維護入學考試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生違規事件及其他與試場有關之重大情事,提報本校招生委員會審議。
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辦法各項規定,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妨害考試公平之
情事進行及時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考生應予充分配合,否則依其情節輕重
提報議處。
考生出現侵犯其他考生、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之人身安全,或嚴重擾亂試場秩序、妨害
考試公平之行為時,得中止其該節考試或取消其考試資格,並依法追究其責任。
一般事項
第三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一、請他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應試。
二、脅迫其他考生或監試人員幫助舞弊。
三、集體舞弊行為。
四、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第四條 考生有下列舞弊或意圖舞弊行為之一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一、夾帶或傳遞含有相關文字或符號之物件。
二、在文具、衣物或肢體等處書寫相關文字或符號。
三、抄襲、傳遞或交換答案。
四、以聲音或信號示人答案。
五、將答案供人窺視、抄襲。
六、意圖窺視他人答案或意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經制止後仍再犯者。
第五條 考生應試時不得飲食、抽菸、嚼食口香糖等,亦不得相互交談、無故擾亂試場秩序或影
響他人作答,初犯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經制止後仍再犯者即請其離場,並該科成績
以零分計算;情節重大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考生因生病等特殊原因迫切需要在考試中飲水或服用藥物時,須於考試前持相關證明報
備同意,在監試人員協助下飲用或服用,違者依其情形比照前項規定論處。
入場及作答前事項
第六條 考生於每節入場應試時,均應攜帶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正本(或有效期限內之護照、附
加照片之健保卡、汽機車駕照)供查驗,如有攜帶准考證而未攜帶上述列舉之身分證件
者,經監試人員查核後,得先親筆填寫「暫准應考單」准予應試;惟至該項考試筆試結
束日之次一上班日下午五時前應親持身分證件正本至試務單位補驗未依規定補驗者,
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七條 考生於預備鈴響時即可入場;於考試開始 20 鐘後不得入場,經制止仍強行入場者,
消其考試資格。考生入場後,應迅速對號就座,經監試人員指示仍不就座者,扣減其該
科成績五分;考生就座後,未經監試人員許可不得離座,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生於考試開始鈴響前,不得翻閱試題本,並不得書寫、畫記、作答。違者扣減其該科成
績十分經制止仍再犯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八條 考生入場後,除必要之應用文具及不具有可事先儲存資料或可程式化功能之計算器外,
所有物品均應放置於試場內置物區,經監試人員指示後仍不放妥非考試必需用品者,扣
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考生就座後,應先確認抽屜中、桌椅下或座位旁均無非考試必需用品,如發現誤置者,
應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考試開始鈴響後,始發現將行動通訊裝置(如行動電話、穿戴
式裝置等)、書籍、紙張或具有記憶、拍攝、錄影等功能之物品置於抽屜中、桌椅下、座
位旁或隨身攜帶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考生攜帶入場(含置物區)之行動電話、手錶及所有物品,應試時不得有發出聲響或影
響試場秩序之情事,亦不得使用未經檢查之個人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違者扣減其該科
成績五分
本條各項違規情節重大者,加重扣分或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九條 考生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座位應試;考生就座後,應先確認座位標示單上之准考證號碼正
確無誤,如有錯誤,應於考試開始鈴響前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考試開始鈴響後,始發現坐錯座位應試者,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一、在考試開始 20 分鐘內且於作答前,由考生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換至編定之座位
作答,不扣減其成績。
二、在考試開始 20 分鐘後或於作答後,由考生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五分
三、經監試人員發現者,不論考生作答與否,均扣減其該科成績十分,並得視其情節加
附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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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扣分或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條 考生應使用印有本人准考證號碼之試卷、答案卡應試;考生就座後應先目視確認試卷、
答案卡之准考證號碼及應考科目正確無誤,並在開始作答前,先檢查試卷、答案卡及題
,如有缺漏、污損或印刷不清,應立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錯用試卷、答案卡者,不得延長考試時間,並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一、在考試開始 20 分鐘內發現者,換用正確之卷、卡作答,不扣減其成績。
二、在考試開始 20 分鐘後發現者,不換用卷、卡作答,並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三、於考試結束後發現者,扣減其該科成績十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成績以
零分計算。 作答事項
第十一條 考生應遵循監試人員的指示,配合核對准考證、身分證件與考生名冊,並於每節考試
時在考生名冊上以中文正楷親自簽名,考生不得拒絕亦不得據以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
時間,否則依其情節提報議處。
監試人員如對考生身分存疑無法確認考生身分時得要求拍照存證考生不得拒絕,
否則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二條 考生應保持試卷及答案卡之清潔與完整,亦不得破壞或拆開彌封,違者依下列規定分
別論處:
一、竄改試卷、答案卡上之准考證號碼或破壞、拆開彌封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二、無故污損、破壞試卷、答案卡或書寫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或註記者,扣
減其該科成績五分;如於試卷、答案卡上書寫姓名,扣減其該科成績十分,並得
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三條 考生發現試題錯誤、缺漏、污損或印刷不清時,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但不得要
求解釋題意。
第十四條 考生書寫試卷,務必使用藍色或黑色筆(含鉛筆),並應依照試題本及試卷上之規定作
答,違者該科以零分計算。
第十五條 答案卡限以黑色 2B 鉛筆劃記及橡皮擦擦拭,劃線要粗黑、清晰,不可出格,並以讀卡
機讀出之成績為準。若不以 2B 鉛筆劃記或擦拭不清或劃線過輕或污損不清,不為讀卡
機所接受,其後果考生自行負責。
第十六條 考生未經監試人員許可一經離座即不得再行修改答案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十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考生因病、因故(如廁等)須暫時離座者,須經監試人員同意及陪同下,始准離座,
違者依其情形比照前項規定論處。考生經治療或處理後,如考試尚未結束時,仍可繼
續考試,但不得請求延長時間或補考。
第十七條 考生於考試結束鈴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雙手離開桌面,靜候監試人員處理,違者
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一、仍繼續作答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二、經制止仍繼續作答者,扣減其該科成績十分
三、情節重大者,加重扣分或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離場事項
第十八條 考生入場後至考試開始 40 分鐘內,未經監試人員許可不得離場,違者該科成績以零分
計算;經制止仍強行離場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考生於考試開始 40 分鐘內,因生病或特殊原因經監試人員同意離場者,應由試務人員
安置於適當場所至考試開始 40 分鐘為止,違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經制止仍強行離
場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第十九條 考生應於離場前將試卷答案卡及試題本交監試人員驗收違者扣減其該科成十分
逕將試卷、卡或試題本攜出試場外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二十條 考生於考試開始 40 分鐘後、考試結束鈴聲響前離場,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高聲喧譁
或宣讀答案,經制止後仍再犯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校學士班個人申請第二階段指定項目甄試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考生之試卷、答案卡若於試場內或於考試結束後遺失,考生應依規定補考,拒絕者
其該科試卷、卡之成績分別以零分計算。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列扣減違規考生成績之規定,均以扣減各該科之成績至零分為止
第二十四條 因不可歸責於考生的事由或其他本辦法未列出之違規情事,得提請本校招生委員會
依其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第二十五條 凡違反本辦法並涉及重大舞弊情事者,通知其相關學校或機關依規定究辦,若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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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本校權益者,本校將依法提起告訴,追究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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