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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入學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106.8.11 本校 106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 14 次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維護入學考試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生違規事件及其他與試場有關之重大情事,提報本校招生委員會審議。 
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辦法各項規定,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妨害考試公平之
情事進行及時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考生應予充分配合,否則依其情節輕重
提報議處。 
考生出現侵犯其他考生、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之人身安全,或嚴重擾亂試場秩序、妨害
考試公平之行為時,得中止其該節考試或取消其考試資格,並依法追究其責任。 
一般事項 
第三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一、請他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應試。 
二、脅迫其他考生或監試人員幫助舞弊。 
三、集體舞弊行為。 
四、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第四條 考生有下列舞弊或意圖舞弊行為之一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一、夾帶或傳遞含有相關文字或符號之物件。 
二、在文具、衣物或肢體等處書寫相關文字或符號。 
三、抄襲、傳遞或交換答案。 
四、以聲音或信號示人答案。 
五、將答案供人窺視、抄襲。 
六、意圖窺視他人答案或意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經制止後仍再犯者。 
第五條 考生應試時不得飲食、抽菸、嚼食口香糖等,亦不得相互交談、無故擾亂試場秩序或影
響他人作答,初犯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經制止後仍再犯者即請其離場,並該科成績
以零分計算;情節重大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考生因生病等特殊原因迫切需要在考試中飲水或服用藥物時,須於考試前持相關證明報
備同意,在監試人員協助下飲用或服用,違者依其情形比照前項規定論處。 
入場及作答前事項 
第六條 考生於每節入場應試時,均應攜帶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正本(或有效期限內之護照、附
加照片之健保卡、汽機車駕照)供查驗,如有攜帶准考證而未攜帶上述列舉之身分證件
者,經監試人員查核後,得先親筆填寫「暫准應考單」准予應試;惟至該項考試筆試結
束日之次一上班日下午五時前,應親持身分證件正本至試務單位補驗,未依規定補驗者,
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七條 考生於預備鈴響時即可入場;於考試開始 20 分鐘後不得入場,經制止仍強行入場者,取
消其考試資格。考生入場後,應迅速對號就座,經監試人員指示仍不就座者,扣減其該
科成績五分;考生就座後,未經監試人員許可不得離座,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考
生於考試開始鈴響前,不得翻閱試題本,並不得書寫、畫記、作答。違者扣減其該科成
績十分;經制止仍再犯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八條 考生入場後,除必要之應用文具及不具有可事先儲存資料或可程式化功能之計算器外,
所有物品均應放置於試場內置物區,經監試人員指示後仍不放妥非考試必需用品者,扣
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考生就座後,應先確認抽屜中、桌椅下或座位旁均無非考試必需用品,如發現誤置者,
應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考試開始鈴響後,始發現將行動通訊裝置(如行動電話、穿戴
式裝置等)、書籍、紙張或具有記憶、拍攝、錄影等功能之物品置於抽屜中、桌椅下、座
位旁或隨身攜帶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考生攜帶入場(含置物區)之行動電話、手錶及所有物品,應試時不得有發出聲響或影
響試場秩序之情事,亦不得使用未經檢查之個人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違者扣減其該科
成績五分。 
本條各項違規情節重大者,加重扣分或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九條 考生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座位應試;考生就座後,應先確認座位標示單上之准考證號碼正
確無誤,如有錯誤,應於考試開始鈴響前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考試開始鈴響後,始發現坐錯座位應試者,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一、在考試開始 20 分鐘內且於作答前,由考生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換至編定之座位
作答,不扣減其成績。 
二、在考試開始 20 分鐘後或於作答後,由考生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五分。 
三、經監試人員發現者,不論考生作答與否,均扣減其該科成績十分,並得視其情節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