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學年度大學入學考試簡章

pdf
2.17 MB
71 頁
user
侵權投訴
加載中. ..
PDF
112 學年度考試簡章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學科能力測驗、分科測驗
考試名稱
報名日期
考試日期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第一次考試)
111 年09 月07 日(三)~14 日(三)
111 年10 月22 日(六)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第二次考試)
111 年11 月09 日(三)~15 日(二)
111 年12 月10 日(六)
學科能力測 驗
111 年11 月01 日(二)~15 日(二)
112 年01 月13 日(五)~15 日(日)
分科測驗
112 年06 月08 日(四)~19 日(一)
112 年07 月12 日(三)~13 日(四)
更多考試相關資訊
請上本會大學入學考
試中心網站瀏覽
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
地址:106032 臺北市大安區舟山路 237 號
信箱:100971 臺北汀州郵局第 64 號信箱
電話:(02)2366-1416 總機
(02)2366-1365 試務傳真
(02)2362-0755 成績證明傳真
(02)2364-3677 語音查詢
https://www.ceec.edu.tw
112 學年度考試重要行事曆
重要日期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學科能力測 驗
分科測驗
111.08.05(五)
112 考 試 簡 章 發 售
111.09.07(三)~14(三)
英 1 報名
111.10.05(三)
英 1 簡訊通知應試號碼
111.10.18(二)
英 1 公布試場分配表
111.10.22(六)
英 1 考試
111.11.01(二)~15(二)
學測報名
111.11.03(四)
英 1 寄發成績通知單
111.11.03(四)~04(五)
英 1 申請成績複查
111.11.09(三)~15(二)
英 2 報名
111.11.23(三)
英 2 簡訊通知應試號碼
111.12.06(二)
英 2 公布試場分配表
111.12.10(六)
英 2 考試
111.12.23(五)
學測簡訊通知應試號碼
111.12.22(四)
英 2 寄發成績通知單
111.12.22(四)~23(五)
英 2 申請成績複查
112.01.03(二)
學測公布試場分配表
112.01.13(五)~15(日)
學測考試
112.02.23(四)
學測公布成績
112.02.23(四)
學測寄發成績通知單
112.02.23(四)~03.02(四)
學測申請成績複查
112.06.08(四)~19(一)
分科報名
112.07.06(四)
分科簡訊通知應試號碼
112.07.10(一)
分科公布試場分配表
112.07.12(三)~13(四)
分科考試
112.07.28(五)
分科寄發成績通知單
112.07.28(五)~08.02(三)
分科申請成績複查
I
II
112學年度考試重要試務日期
考試
日期
項目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學科能力測驗
分科測驗
第一次考試
第二次考試
簡章發售
111.08.05(五)
身心障礙及重
大傷病考生應
考服務申請
特殊項目
111.08.18(四)~111.09.14(三)
111.11.01(二)~
111.11.15(二)
112.06.08(四)~
112.06.19(一)
一般項目
輔具項目
111.09.07(三)~
111.09.14(三)
111.11.09(三)~
111.11.15(二)
報名
111.09.07(三)~
111.09.14(三)
111.11.09(三)~
111.11.15(二)
111.11.01(二)~
111.11.15(二)
112.06.08(四)~
112.06.19(一)
確認報名資料
111.09.22(四)~
111.09.23(五)
111.12.07(三)~
111.12.09(五)
身心障礙及重
大傷病考生應
考服務審查結
果網路查詢
特殊項目
111.10.05(三)
111.12.23(五)
112.06.23(五)
一般項目
輔具項目
112.07.06(四)
簡訊通知應試號碼
111.10.05(三)
111.11.23(三)
111.12.23(五)
112.07.06(四)
開放應試號碼網路查詢
111.10.05(三)~
111.10.22(六)
111.11.23(三)~
111.12.10(六)
111.12.23(五)~
112.01.15(日)
112.07.06(四)
公布試場分配表
開放考試地點查詢
111.10.18 (二)
111.12.06(二)
112.01.03(二)
112.07.10(一)
考試
111.10.22(六)
111.12.10(六)
112.01.13(五)~
112.01.15(日)
112.07.12(三)~
112.07.13(四)
公布前ㄧ日考試科目選擇
(填)題答案
--
--
112.01.14(六)~
112.01.16(一)
112.07.13(四)~
112.07.14(五)
公布成績及統計資料
開放成績查詢
111.11.03(四)
111.12.22(四)
112.02.23(四)
112.07.28(五)
寄發成績通知單
申請成績複查
111.11.03(四)~
111.11.04(五)
111.12.22(四)~
111.12.23(五)
112.02.23(四)~
112.03.02(四)
112.07.28(五)~
112.08.02(三)
寄發成績複查結果通知書
開放成績複查結果查詢
111.11.08(二)
111.12.27(二)
112.03.10(五)
112.08.09(三)
註1:本簡章所列各項試務系統開放時間為開放日上午 9時起至結束日下午 5時止,請逕至財團
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大學入學考試中心網站 https://www.ceec.edu.tw 各項考試試
務專區查詢;各項試務訊息請務必以網站所公布內容為準。
註2:有關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特殊項目,比照 111 學年度採學測與分科測驗同步
審查,學測審查結果可依報名科目之對應沿用至分科測驗,但若學測與分科測驗之報名科
目無法對應、有新事證,或變更、新增特殊項目;或未報名學測、報名學測時未提出申請
者,可於分科測驗受理期間提出。
III
§ 重要編輯說明 §
一、 本學年度高中英語聽力測驗、學科能力測驗與分科測驗彙編為一本考試簡章。
二、 簡章內容主要分四部分:考試測驗說明、考試試務作業、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以及附錄。
三、 本簡章所列各項試務系統開放時間為開放日上午 9時起至結束日下午 5時止。
§ 112 學年度各項考試重要提醒 §
一、 考試科目
(一) 學科能力測驗:包括國文、英文、數學 A、數學 B、社會、自然共 6科,考生可自由選考。
其中國文考科分為兩節施測,分別為國文(一):國語文綜合能力測驗(簡稱國綜),國
文(二):國語文寫作能力測驗(簡稱國寫)。考試天數為 3天。
(二) 分科測驗:包括物理、化學、數學甲、生物、歷史、地理、公民與社會共 7科,考生可自
由選考。考試天數為 2天。
二、 題型
(一)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圖片聽解」、「對答」、「簡短對話」、「短文聽解」與「長篇聽
解」,除「圖片聽解」包括部分多選題外,其餘皆為單選題。
(二) 學科能力測驗:除國寫全為非選擇題型外,其餘考科均有選擇題,數學考科有選填題,並
皆有非選擇題型或是混合題型,混合題型是指同時包含選擇(填)題及非選擇題的題型,
為題組形式。
(三) 分科測驗:各考科均有選擇題,數學科有選填題,並皆有非選擇題型或是混合題型,混合
題型是指同時包含選擇(填)題及非選擇題的題型,為題組形式。
三、 答題卷
所有答題卷上皆有簽名欄位。
(一)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為 A4 答題卷。
(二) 學科能力測驗:除國寫為一張 A3 正反面答題卷僅作答非選擇題且不對折外;其餘各科均
為一張 A3 正反面答題卷,同時作答選擇題與非選擇題,發放時會對折為 A4,第壹部分為
純選擇題作答劃記區,第貳部分為混合題組或非選擇題作答區。
(三) 分科測驗:各科為一張 A3 正反面答題卷,同時作答選擇題與非選擇題,發放時會對折為
A4,第壹部分為純選擇題作答劃記區,第貳部分為混合題組或非選擇題作答區。
四、 答題卷簽名注意事項
(一) 答題卷上印有考生應試號碼與姓名,考生入座後應以目視方式確認;各節考試開始鈴響起,
考生應確認答題卷上所印確為本人之應試號碼與姓名後,須於「確認後考生簽名」欄以正
楷簽全名。若因特殊情況使用備用答題卷者,雖備用答題卷上無考生本人應試號碼與姓名,
仍須於「確認後考生簽名」欄以正楷簽全名。
(二) 未以正楷簽全名者依違規處理辦法扣減其該節成績【英聽 1題分、學測 1級分、分科測驗
1級分】。
五、 成績表示
學科能力測驗與分科測驗之成績表示均為級分制。級距以各科到考考生中原得總分前百分之一
考生的平均原得總分作為計算基準。
(一) 學科能力測驗:成績使用於繁星推薦檢定與比序、申請入學檢定、篩選與採計,以及分發
入學檢定時,各科最高為 15 級分;使用於分發入學採計時,各科最高為 60 級分。
(二) 分科測驗:各科成績最高為 60 級分。
六、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考試時間調整:預備時間為 10 分鐘(原為 15 分鐘)、考試時間為 50 分鐘
(原為 45 分鐘)。
七、 試場規則與違規處理辦法
(一) 試場規則:調整答題卷簽名欄位與相關說明、增列備用答題卷簽名提醒與調整作答說明。
(二) 違規處理辦法:修訂第 1、6、7、9、12、14、19 條之文字與第 18 條有關考生於考試結束
鈴聲響畢未停止作答之罰則與文字。
IV
112學年度大學入學考試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學科能力測驗、分科測驗】
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的大學入學考試有高中英語聽
力測驗、學科能力測驗(以下分別簡稱為英聽、學測)與分科測驗,成績主要提供「繁星推
薦」、「申請入學」與「分發入學」三項入學管道採用,實際使用各項考試成績情形,以各招
生簡章為準。
1.高中英語聽力測驗:係針對高中學生英語聽力進行的一項綜合評量,本學年度舉辦兩次,
考生可自由選考,成績擇優使用;各大學校系可將英聽成績納入各入學管道之檢定項目。
2.學科能力測驗:旨在評量考生基本核心能力,成績主要作為繁星推薦與申請入學的依據,
亦可作為分發入學使用;三項入學管道中,大學校系可依其學系發展與選才規劃,以學測
考科成績作為繁星推薦檢定與比序、申請入學檢定、篩選與採計,以及分發入學檢定、採
計;考生可自由選考。
3.分科測驗:旨在評量考生進階學科能力,成績作為分發入學部分或全部採計之用。各校系
可依其學系發展與選才規劃,採計某些考科成績;考生可自由選考。
*112學年度各入學管道實際使用各項考試成績情形,以各招生簡章為準。
繁星推薦
學科能力測驗成績
(檢定或比序項目)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成績(檢定)
分發入學
學科能力測驗/
分科測驗成績
(採計)
學科能力測驗/高中
英語聽力測驗成績
(檢定)
申請入學
學科能力測驗成績
(檢定或倍率篩選)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成績(檢定)
第一階段
學科能力測驗成績
(採計)
第二階段
三項考試成績於各入學管道可能之使用
V
簡章目錄
第一部分 考試測驗說明 ............................................................................................................. 1
壹、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 1
貳、學科能力測驗 .......................................................................................................................... 3
叁、分科測驗 .................................................................................................................................. 8
第二部分 考試試務作業 ........................................................................................................... 12
肆、報考資格 ................................................................................................................................ 12
伍、報名 ...................................................................................................................................... 12
陸、考試地區及應考資訊 ............................................................................................................ 20
柒、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 .................................................................................... 21
捌、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 ........................................................................................................ 28
玖、公布試題及選擇(填)題答案 ............................................................................................ 29
拾、成績公布與通知 .................................................................................................................... 30
拾壹、成績複查 ............................................................................................................................ 32
拾貳、考試成績及資料之使用 .................................................................................................... 33
拾叁、成績證明申請 .................................................................................................................... 34
拾肆、試務作業申訴 .................................................................................................................... 36
拾伍、成績複查後申訴 ................................................................................................................ 37
第三部分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 38
拾陸、試場規則 ............................................................................................................................ 38
拾柒、違規處理辦法 .................................................................................................................... 44
第四部分 附錄 ........................................................................................................................... 49
附錄一、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辦理試務重大事故應變辦法 ................................ 49
附錄二、英聽成績等級說明 ........................................................................................................ 51
附錄三、國寫成績說明 ................................................................................................................ 52
附錄四、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資訊 ................................................................................ 53
附錄五、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測驗服務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
告知事項 ....................................................................................................................... 55
附錄六、答題卷作答提醒 ............................................................................................................ 57
附錄七、考生畢(肄)業學校代碼表 ........................................................................................ 59
附錄八、考試招生相關資訊 ........................................................................................................ 62
1
第一部分 考試測驗說明
壹、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一、考試日期及時間
(一) 考試日期及播音方式:本學年度舉辦兩次考試,考試日期如下表,考生可自由選考,
成績擇優使用。兩次考試皆採分散式個別試場播音,使用 MP3 播放器播音。
考試別
第一次
第二次
考試日期
111年10 月22 日(星期六)
111年12 月10 日(星期六)
(二) 考試時間與相關規定如下:
1.考試時間:各場次自預備鈴響起共計 60 分鐘。本會得視各考試地區之報名人數,
增加下午場次(02:00-03:00)。考生之考試場次及試場座位,由本會安排及配置,
考生不得指定或要求變更。
2.考試時間表:
上午場時間
作業事項
下午場時間
11:00
預備鈴響:持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入場
02:00
11:00 - 11:10
考生身分查驗
02:00 - 02:10
11:10
考試開始鈴響:鈴聲響畢考生不得入場
02:10
11:10 - 12:00
考試說明及正式考試
02:10 - 03:00
12:00
考試結束鈴響:鈴響前考生不得出場
03:00
註:應試有效證件範例請參見本簡章 p.38,未攜帶罰則請見違規處理辦法第 6條(p.45)。
3.考生應遵守下列規定:
(1) 預備鈴響起即可入場。入場後至考試結束前,未經監試人員許可不得離座、
離場。
(2) 考試開始鈴響前,不得翻閱試題本與答題卷,並不得簽名、書寫、劃記、作
答。
(3) 考試開始鈴聲響畢後,應依播音指示進行:
① 翻閱檢查試題本與答題卷,如有發現錯誤、缺漏、印刷不清等影響作答情
形,立即舉手向監試人員反映。
② 目視確認答題卷正面之應試號碼與姓名是否正確;並核對其與座位標示單
上的應試號碼與姓名是否相符。
③ 於答題卷之「確認後考生簽名」欄以正楷簽全名後,聆聽語音試題開始作
答。
(4) 考試開始鈴聲響畢後,不得再進入試場。
(5) 考試結束鈴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動作,並將雙手離開桌面。
(三) 英聽播音說明:
英聽試題包括紙本試題及語音試題兩部分,語音試題每題僅播放一次,並連續播
放至全部試題結束為止。考生應在每題播放完畢後,根據紙本試題及語音試題播
2
放內容,將該題答案劃記在答題卷上,過程中不得要求中止播放或重播試題。惟於
考試過程中,如遇噪音干擾或其他突發狀況以至於無法聽清楚試題時,考生得於
全部試題播放完畢後,當場申請重播受干擾之試題,經監試人員通知巡場人員向
試務人員回報後進行重播,但不得於考試後要求成績優待或補救措施。
(四) 考試如遇颱風、地震、洪水等重大天然災害、傳染病流行或其他重大事故,本會得
依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應變小組會議決議,或經本會與教育部、大學招生委員會
聯合會等相關單位會商後,另依相關規定發布緊急措施或延期考試,考生應予配合,
不得異議。請參見本簡章「附錄一、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辦理試務重
大事故應變辦法」(pp.49-50)。
二、測驗範圍及題型
(一) 測驗範圍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國民中小學暨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語文領域—英
語文」之第 10、11 年級必修英文。
(二) 題型與題數
所有試題皆為選擇題,全卷共 40 題,依據測驗目標設計,評量考生對詞彙、句子、
對話、篇章的聽解能力,共含五大題:「圖片聽解」、「對答」、「簡短對話」、
「短文聽解」與「長篇聽解」,除「圖片聽解」包括部分多選題外,其餘皆為單選
題。
三、成績計算
(一) 所有試題皆為選擇題,包含單選及多選兩類,每題配分相同:
1.單選題:每題有 4個選項,其中只有 1個是正確或最適當的選項。各題答對者,
得該題的分數;答錯、未作答或劃記多於一個選項者,該題以零分計。
2.多選題:每題有 4個選項,其中有 2個是正確或最適當的選項。各題之選項獨
立判定,所有選項均答對者,得該題全部的分數;答錯 1個選項者,得
該題一半的分數;答錯多於 1個選項或所有選項均未作答者,該題以
零分計算。
例某多選題有 4個選項,正確答案為 A,B,甲、乙、丙、丁、戊、己、庚七位考
生之作答分別為「A,B」、「A」、「 A,B,D」、「A,C」、「 A,B,C,D」、「 A,C,D」與「未
作答」,則各生在該題之得分如下表:
考生
作答答案
各選項對錯
答錯
選項數
該題得分
A
B
C
D
甲
A,B
O
O
O
O
0
全部分數
乙
A
O
X
O
O
1
一半分數
丙
A,B,D
O
O
O
X
1
一半分數
丁
A,C
O
X
X
O
2
0
戊
A,B,C,D
O
O
X
X
2
0
己
A,C,D
O
X
X
X
3
0
庚
未作答
-
-
-
-
-
0
3
(二) 英聽成績採等級制,由高至低依序為:「A」、「 B」、「 C」、「 F」共四等級。成績通知
單提供考生當次測驗等級及簡要說明,各等級描述請參見本簡章「附錄二、英聽成
績等級說明」(p.51)。
貳、學科能力測驗
一、考試日期及時間
(一) 考試日期:112年1月13 日(五)至 1月15 日(日)。
(二) 考試科目:包括國文、英文、數學 A、數學 B、社會、自然共 6科,考生可自由選
考。其中國文考科分為兩節施測,分別為國文(一):國語文綜合能力測驗(以下簡
稱國綜),國文(二):國語文寫作能力測驗(以下簡稱國寫)。
(三) 考試時間與相關規定如下:
1.考試時間:國綜 90 分鐘,國寫 90 分鐘;英文、數學 A、數學 B考科各 100 分
鐘;社會、自然考科各 110 分鐘。
2.日程表
日期
時間
1月13 日
(星期五)
1月14 日
(星期六)
1月15 日
(星期日)
備註
上午
09:15
預備鈴響(持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入場)
09:40 截止入場
10:20 始可離場
09:20
|
11:00
數學 A
09:20
|
11:00
英文
09:20
|
11:00
數學 B
下午
12:45
預備鈴響(持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入場)
01:10 截止入場
01:50 始可離場
12:50
|
02:40
自然
12:50
|
02:20
國綜
12:50
|
02:40
社會
03:15
預備鈴響(持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入場)
03:40 截止入場
04:20 始可離場
--
--
03:20
|
04:50
國寫
--
--
註:應試有效證件範例請參見本簡章 p.38,未攜帶罰則請見違規處理辦法第 6條(p.45)。
3.考生應遵守下列規定:
(1) 各節考試開始前 5分鐘預備鈴響起即可入場。
(2) 考試開始鈴響前,不得翻閱試題本與答題卷,並不得簽名、書寫、劃記、作
答;應以目視方式核對確認答題卷之應試號碼與姓名均正確無誤;並核對其
與座位標示單上的應試號碼與姓名是否相符。
(3) 考試開始鈴響起,即可開始作答,並於答題卷之「確認後考生簽名」欄以正
楷簽全名;備用答題卷上無考生本人應試號碼與姓名,仍須以正楷簽全名。
(4) 考試開始 20 分鐘後不得入場。除因生病或特殊原因經監試人員同意外,入場
後至考試開始 60 分鐘內不得離場。
(5) 考試結束鈴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動作,並將雙手離開桌面。
4
(四) 考試如遇颱風、地震、洪水等重大天然災害、傳染病流行或其他重大事故,本會得
依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應變小組會議決議,或經本會與教育部、大學招生委員會
聯合會等相關單位會商後,另依相關規定發布緊急措施或延期考試,考生應予配合,
不得異議。請參見本簡章「附錄一、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辦理試務重
大事故應變辦法」(pp.49-50)。
二、測驗範圍及題型
(一) 測驗範圍
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國民中小學暨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各領域課程綱要,各考
科測驗範圍如下表:
考試
科目
測驗範圍
課綱
依據
國文註1
必修國文
108
課綱
英文
必修英文
數學 A
10 年級必修數學、11 年級必修數學 A類
數學 B
10 年級必修數學、11 年級必修數學 B類
社會註2
必修歷史、必修地理、必修公民與社會
自然註3
必修物理、必修化學、必修生物、必修地球科學(含探究與實作)
註1:國文考科包括國綜與國寫,成績各占 50%,分節施測。
註2:社會考科中的歷史、地理、公民與社會三科試題以占分比例相當為原則。
註3:自然考科中的物理、化學、生物與地球科學四科試題以占分比例相當為原則,並包括探究與實
作的學習內容。
(二) 題型
學測各考科的題型可包括:選擇題型(單選題、多選題)、選填題型(僅數學 A、
數學 B)、混合題型或非選擇題型。混合題型是指同時包含選擇(填)題與非選擇
題的題型,為題組形式。國寫的題型全為非選擇題。
三、成績計算
(一) 原得總分
1.各科計分方式與滿分以各該科試題本之規定為準,依規定計算原得總分。
2.選擇題可分為單選及多選兩類:
(1)單選題:每題有 n個選項,其中只有一個是正確或最適當的選項。各題答對
者,得該題的分數;答錯、未作答或劃記多於一個選項者,該題以零分計算。
5
(2)多選題:每題有 n個選項,其中至少有一個是正確的選項。各題之選項獨立
判定,所有選項均答對者,得該題全部的分數;答錯 k個選項者,得該題
2nk
n
的分數,但得分低於零分或所有選項均未作答者,該題以零分計算。
例某多選題題分 2分,有 5個選項 A,B,C,D,E,正確答案為 A,C,D,甲、乙、
丙、丁、戊 5位考生之答案分別為「A,C,D」、「A,B,C,D」、「C,D,E」、
「A,B」、「未作答」,則各生在該題之得分如下表:
考生
作答答案
各選項對錯
答錯
選項數
計分方式
該題
得分
A
B
C
D
E
甲
A,C,D
O
O
O
O
O
0
2
2
乙
A,B,C,D
O
X
O
O
O
1
[(5-2×1)/5] ×2
6/5
丙
C,D,E
X
O
O
O
X
2
[(5-2×2)/5] ×2
2/5
丁
A,B
O
X
X
X
O
3
0
0
戊
未作答
−
−
−
−
−
-
0
0
3.數學 A與數學 B考科之電腦可讀的選填題,每題有 n個空格,須全部答對才給
分,作答方式如下例:
例若某題的答案格式是 ,而答案是
7
50
時,則考生必須分別在答題卷的
第19-1 列的 與第 19-2 列的 劃記如下:
4.國文考科:
(1)國文考科包含國綜(滿分 100 分)與國寫(滿分 50 分),兩部分成績各占
50%,原得總分之計算公式如下:
國文考科原得總分 =(國綜得分×0.5)+ 國寫得分。
(2)國寫成績使用與表現描述請參見本簡章「附錄三、國寫成績說明」(p.52)。
7
—
19-1
19-2
50
19-1
19-2
1
2
3
4
5
6
7
8
9
0
1
2
3
4
5
6
7
8
9
0
6
(二) 成績表示:級分制,各科最高為 15 級分(使用於繁星推薦、申請入學,及分發入學
檢定)
學測使用於繁星推薦檢定與比序、申請入學檢定、篩選與採計,以及分發入學檢定
之成績表示採級分制,各科最高為 15 級分,有關級分之計算方式如下。
1. 級距:
以各科到考考生,計算其原得總分前百分之一考生(小數以無條件進入法取至
個位數)的平均原得總分,以一般慣用分數呈現方式(取至小數第二位,第三
位四捨五入),再除以 15,並加強精細程度取至小數第五位,第六位四捨五入,
作為各該科之級距(以下用 L表示)。
例某科之到考考生為 99,982 人,則該科前百分之一考生,即為前 1,000 名考生
(99,982 × 1%=999.82,小數以無條件進入法取至個位數),其級距(L)計算
方式如下:
(L取至小數第五位,第六位四捨五入)
註1:N1為該科第一高分考生的原得總分,N2為該科第二高分考生的原得總分,依此類
推,N1000 為該科第一千位高分考生的原得總分。
註2:(N1+N2+N3+…+N1000)/1000 為原得總分前百分之一考生的平均原得總分。
若此 1,000 名考生平均原得總分為 92.35(取至小數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則可計算 15 級分制之級距為 6.15667(取至小數第五位,第六位四捨五入)。
2. 級分:
各科最高為 15 級分,原得總分 0分為 0級分,缺考以 0級分計。各級分與原得
總分 X、級距(L)之對照表如下表:
級分
原得總分範圍
級分
原得總分範圍
級分
原得總分範圍
15
14L<X≦滿分
10
9L<X≦10L
5
4L<X≦5L
14
13L<X≦14L
9
8L<X≦ 9L
4
3L<X≦4L
13
12L<X≦13L
8
7L<X≦ 8L
3
2L<X≦3L
12
11L<X≦12L
7
6L<X≦ 7L
2
L<X≦2L
11
10L<X≦11L
6
5L<X≦ 6L
1
0<X≦ L
註:原得總分範圍取至小數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N1+N2+N3+…+N1000)/1000
15
L=
7
(三) 成績表示:級分制,各科最高為 60 級分(使用於分發入學採計)
學測使用於分發入學採計之成績表示採級分制,各科最高為 60 級分。有關級距之
計算方式,以及學測 15 級分制與 60 級分制成績之對應如下。
1. 級距
以學測各科到考考生,計算其原得總分前百分之一考生(小數以無條件進入法
取至個位數)的平均原得總分,以一般慣用分數呈現方式(取至小數第二位,
第三位四捨五入),再除以 60,並加強精細程度取至小數第五位,第六位四捨
五入,作為各該科之級距。
例某科之到考考生為 99,982 人,則該科前百分之一考生即為前 1,000 名考生,
若平均原得總分為 92.35(取至小數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則可計算 60
級分制之級距為 1.53917(取至小數第五位,第六位四捨五入)。
2. 學測 15 級分制與 60 級分制成績之對應
例某科到考考生前百分之一考生平均原得總分為 92.35,以 15 級分制表示時級
距為 6.15667,以60 級分制表示時級距為 1.53917。
甲生原得總分為 80.24 分,以 15 級分制表示得 14 級分,以 60 級分制表示得
53 級分;乙生原得總分為 85.62 分,以 15 級分制表示得 14 級分,以 60 級
分制表示得 56 級分。
學測各考科成績 15 級分制與 60 級分制成績之對應如下表。
15 級分制
60 級分制
15
57、58、59、60
14
53、54、55、56
13
49、50、51、52
12
45、46、47、48
11
41、42、43、44
10
37、38、39、40
9
33、34、35、36
8
29、30、31、32
7
25、26、27、28
6
21、22、23、24
5
17、18、19、20
4
13、14、15、16
3
9、10、11、12
2
5、6、7、8
1
1、2、3、4
3. 學測考科如有違規扣減級分,如何對照使用舉例說明如下:
例依本考試簡章之違規處理辦法,未攜帶應試有效證件應扣減學測該節成績 1
級分,某考生於某考科原得 12 級分,因違規扣分後成績為 11 級分(以 15 級
分制表示)。當轉換為 60 級分制時,12 級分對應 45〜48 級分間,依違規處
理辦法,相同違規行為扣減該節分科測驗成績 1級分,故該生該科成績轉換
為60 級分制之表示應在 44~47 級分間。
8
叁、分科測驗
一、考試日期及時間
(一) 考試日期:112年7月12 日(三)至 7月13 日(四)。
(二) 考試科目:包括物理、化學、數學甲、生物、歷史、地理、公民與社會共 7科,
考生可自由選考。
(三) 考試時間與相關規定如下:
1.考試時間:各科均為 80 分鐘。
2.日程表:
日期
科目
時間
7月12 日
(星期三)
7月13 日
(星期四)
備 註
上午
08:35
預備鈴響(持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入場)
09:00 截止入場
09:40 始可離場
08:40 - 10:00
物 理
歷 史
10:45
預備鈴響(持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入場)
11:10 截止入場
11:50 始可離場
10:50 - 12:10
化 學
地 理
下午
01:55
預備鈴響(持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入場)
02:20 截止入場
03:00 始可離場
02:00 - 03:20
數學甲
公民與社會
04:05
預備鈴響(持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入場)
04:30 截止入場
05:10 始可離場
04:10 - 05:30
生 物
--
註:應試有效證件範例請見本簡章 p.38,未攜帶罰則請見違規處理辦法第 6條(p.45)。
3.考生應遵守下列規定:
(1) 各節考試開始前 5分鐘預備鈴響起即可入場。
(2) 考試開始鈴響前,不得翻閱試題本與答題卷,並不得簽名、書寫、劃記、作
答;應以目視方式核對確認答題卷之應試號碼與姓名均正確無誤;並核對其
與座位標示單上的應試號碼與姓名是否相符。
(3) 考試開始鈴響起,即可開始作答,並於答題卷之「確認後考生簽名」欄以正
楷簽全名;備用答題卷上無考生本人應試號碼與姓名,仍須以正楷簽全名。
(4) 考試開始 20 分鐘後不得入場。除因生病或特殊原因經監試人員同意外,入場
後至考試開始 60 分鐘內不得離場。
(5) 考試結束鈴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動作,並將雙手離開桌面。
(四) 考試如遇颱風、地震、洪水等重大天然災害、傳染病流行或其他重大事故,本會得
依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應變小組會議決議,或經本會與教育部、大學招生委員
會聯合會等相關單位會商後,另依相關規定發布緊急措施或延期考試日期,考生
應予配合,不得異議。請參見本簡章「附錄一、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
辦理試務重大事故應變辦法」(pp.49-50)。
9
二、測驗範圍及題型
(一) 測驗範圍
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國民中小學暨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各領域課程綱要,各
考科測驗範圍如下表:
考試科目
測驗範圍
課綱依據
部定必修
部定加深加廣選修
物理註
必修物理
力學一
力學二與熱學
波動、光及聲音
電磁現象一
電磁現象二與量子現象
108 課綱
化學註
必修化學
物質與能量
物質構造與反應速率
化學反應與平衡一
化學反應與平衡二
有機化學與應用科技
數學甲
10 年級必修數學
11 年級必修數學 A類
數學甲類
生物註
必修生物
細胞與遺傳
生命的起源與植物體的構造與功能
動物體的構造與功能
生態、演化及生物多樣性
歷史
必修歷史
族群、性別與國家的歷史
科技、環境與藝術的歷史
探究與實作:歷史學探究
地理
必修地理
空間資訊科技
社會環境議題
探究與實作:地理與人文社會科學研究
公民與社會
必修公民與社會
現代社會與經濟
民主政治與法律
探究與實作:公共議題與社會探究
註:物理、化學、生物三個考科的測驗範圍,皆包含探究與實作的學習內容。
10
(二) 題型
各考科的題型可包括:選擇題型(單選題、多選題)、選填題型(僅數學甲)、混合
題型與非選擇題型。混合題型是指同時包含選擇(填)題與非選擇題的題型,為題
組形式。
三、成績計算
(一) 原得總分
1.各科滿分皆為 100 分,計分方式以各該科試題本之規定為準,並依規定計算原
得總分。
2.選擇題可分為單選及多選兩類:
(1) 單選題:每題有 n個選項,其中只有一個是正確或最適當的選項。各題答對者,
得該題的分數;答錯、未作答或劃記多於一個選項者,該題以零分計算。
(2) 多選題:每題有 n個選項,其中至少有一個是正確的選項。各題之選項獨立判
定,所有選項均答對者,得該題全部的分數;答錯 k個選項者,得該題
2nk
n
的分數,但得分低於零分或所有選項均未作答者,該題以零分計算。
例某多選題題分 2分,有 5個選項 A,B,C,D,E,正確答案為 A,C,D,甲、乙、丙、
丁、戊 5位考生之答案分別為「A,C,D」、「A,B,C,D」、「C,D,E」、「A,B」、
「未作答」,則各生在該題之得分如下表:
考生
作答答案
各選項對錯
答錯
選項數
計分方式
該題
得分
A
B
C
D
E
甲
A,C,D
O
O
O
O
O
0
2
2
乙
A,B,C,D
O
X
O
O
O
1
[(5-2×1)/5] ×2
6/5
丙
C,D,E
X
O
O
O
X
2
[(5-2×2)/5] ×2
2/5
丁
A,B
O
X
X
X
O
3
0
0
戊
未作答
−
−
−
−
−
−
0
0
3.數學甲之電腦可讀的選填題,每題有 n個空格,須全部答對才給分,作答方式
如下例:
例若某題的答案格式是 ,而答案是
7
50
時,則考生必須分別在答題卷上的
第19-1 列的 與第 19-2 列的 劃記如下:
7
—
19-1
19-2
1
2
3
4
5
6
7
8
9
0
1
2
3
4
5
6
7
8
9
0
19-1
19-2
50
11
(二) 成績表示:級分制,各科最高為 60 級分。
分科測驗成績使用於分發入學採計,有關級分之計算方式如下。
1.級距:
以各科到考考生,計算其原得總分前百分之一考生(小數以無條件進入法取至個
位數)的平均原得總分,以一般慣用分數呈現方式(取至小數第二位,第三位四
捨五入),再除以 60,並加強精細程度取至小數第五位,第六位四捨五入,作為各
該科之級距(以下用 L表示)。
例某科之到考考生為 19,982 人,則該科前百分之一考生,即為前 200 名考生
(19,982 ×1%=199.82,小數以無條件進入法取至個位數),其級距(L)計算方
式如下:
(L取至小數第五位,第六位四捨五入)
註1:N1為該科第一高分考生的原得總分,N2為該科第二高分考生的原得總分,依此
類推,N200 為該科第 200 位高分考生的原得總分。
註2:(N1+N2+N3+…+N200)/200 為原得總分前百分之一考生的平均原得總分。
2.級分:
各科最高為 60 級分,原得總分 0分為 0級分,缺考以 0級分計。各級分與原得總
分X、級距(L)之對照表如下:
級分
原得總分範圍
級分
原得總分範圍
級分
原得總分範圍
級分
原得總分範圍
60
59L<X≦滿分
45
44L<X≦45L
30
29L<X≦30L
15
14L<X≦15L
59
58L<X≦59L
44
43L<X≦44L
29
28L<X≦29L
14
13L<X≦14L
58
57L<X≦58L
43
42L<X≦43L
28
27L<X≦28L
13
12L<X≦13L
57
56L<X≦57L
42
41L<X≦42L
27
26L<X≦27L
12
11L<X≦12L
56
55L<X≦56L
41
40L<X≦41L
26
25L<X≦26L
11
10L<X≦11L
55
54L<X≦55L
40
39L<X≦40L
25
24L<X≦25L
10
9L<X≦10L
54
53L<X≦54L
39
38L<X≦39L
24
23L<X≦24L
9
8L<X≦ 9L
53
52L<X≦53L
38
37L<X≦38L
23
22L<X≦23L
8
7L<X≦ 8L
52
51L<X≦52L
37
36L<X≦37L
22
21L<X≦22L
7
6L<X≦ 7L
51
50L<X≦51L
36
35L<X≦36L
21
20L<X≦21L
6
5L<X≦ 6L
50
49L<X≦50L
35
34L<X≦35L
20
19L<X≦20L
5
4L<X≦ 5L
49
48L<X≦49L
34
33L<X≦34L
19
18L<X≦19L
4
3L<X≦ 4L
48
47L<X≦48L
33
32L<X≦33L
18
17L<X≦18L
3
2L<X≦ 3L
47
46L<X≦47L
32
31L<X≦32L
17
16L<X≦17L
2
L<X≦ 2L
46
45L<X≦46L
31
30L<X≦31L
16
15L<X≦16L
1
0<X≦ L
註:原得總分範圍取至小數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N1+N2+N3+…+N200)/200
60
L=
12
第二部分 考試試務作業
肆、報考資格
高級中等學校之三年級在學學生、畢業生或具同等學力者(按:教育部頒「入學大學
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請至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法規體系/高等教育項目下查詢,
網址 https://edu.law.moe.gov.tw;或參見本簡章「附錄四、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資訊」(pp.53-54))。
伍、報名
一、 報名日期
考試名稱
報名日期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第一次考試)
111 年09 月07 日( 三)至 111年09 月14 日( 三)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第二次考試)
111 年11 月09 日(三)至 111年11 月15 日(二)
學科能力測驗
111 年11 月01 日(二)至 111年11 月15 日(二)
分科測驗
112 年06 月08 日( 四)至 112年06 月19 日( 一)
二、 報名方式
報名方式有集體報名與個別報名兩類,考生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報名及完成繳費
者,即視為未完成報名手續,不得參加考試。
(一) 集體報名:
1. 學校集體報名:高級中等學校三年級在學學生,應一律經由就讀學校辦理集體
報名。惟於分科測驗報名期間,已取得畢業證書者,可由就讀學校集體報名或個
別報名方式,擇一辦理;若尚未取得畢業證書,一律採集體報名。辦理集體報名
之學校應備齊報名系統作業所須之報名相關檔案,至本會大學入學考試中心(以
下簡稱本會大考中心)網站 https://www.ceec.edu.tw 各項考試試務專區傳輸報名
資料,並於繳費期限內完成繳費。
2. 補習班集體報名:高級中等學校之非應屆畢業生或具同等學力者(應屆畢業生
僅能由原就讀學校辦理報名),可委託經政府立案且已獲得本會發給集體報名
單位代碼之補習班報名。辦理集體報名之補習班應備齊報名系統作業所須之報
名相關檔案,至本會大考中心網站 https://www.ceec.edu.tw 各項考試試務專區傳
輸報名資料,並於繳費期限內完成繳費。
(二) 個別報名:
高級中等學校取得畢業證書之應屆畢業生、非應屆畢業生或具同等學力者可自行
報名。報名時須先備妥數位相片檔,至本會大考中心網站 https://www.ceec.edu.tw
各項考試試務專區,依網頁指示登錄報名資料,並列印「個別報名繳費表」,於繳
費期限內完成繳費。
(三) 有關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高中、大陸及港澳地區學校、國外學校應屆畢業生、一
貫制學校學生等,報名方式相關說明參見本簡章「附錄四、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
定標準資訊」(pp.53-54)之報名注意事項。
13
三、報名應備資料
(一) 考生及集體報名單位應依其報名方式分別備妥下列資料:
1.學校集體報名:
考生應繳給學校之資料
學校應傳輸之資料
(1)數位相片檔或 2吋相片 1張【相關規定詳本節(三)】
(2)報名資料確認表
(3)報名費或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影本
(1)報名資料檔
(2)考生相片檔
(3)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考生清冊
2.補習班集體報名:
考生應繳給補習班之資料
補習班應傳輸之資料
(1)數位相片檔或 2吋相片 1張【相關規定詳本節(三)】
(2)報名資料確認表
(3)繳費收據或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影本
(1)報名資料檔
(2)考生相片檔
(3)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證明
文件影本與清冊
3.個別報名:
(1)數位相片檔【相關規定詳本節(三)】
(2)報名費【繳費後收據自行留存】或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影像檔註1
(3)身分證正面影像檔註2
註1:須繳交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像檔者(請詳本簡章 pp.14-15 之相關規定),應於
報名期限內,以網路報名系統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影像檔上傳功能」上傳。未於
期限內傳輸者,應於本會另行通知之期限內補繳報名費,否則取消報名資格。
註2:曾報名本會 91 學年度以後任一考試者免繳,惟報名後曾更改姓名或身分證字號者須重繳。
須繳交身分證正面影像檔者(請提供清晰、可辨識之身分證正面數位影像檔), 應於報名期
限內,以網路報名系統之「身分證影像檔上傳功能」上傳。未於期限內傳輸者,視為未完成
報名手續。
(二) 採集體報名之考生,務請依照所屬集體報名單位所訂定之作業時程提供應繳之資
料,不得因個人之疏失、延遲而要求補辦報名或相關手續。「報考資料確認表」之
個人報名資料,考生必須親自詳實校核確認無誤並簽名,報名日期截止後,不得歸
咎於集體報名單位疏失而要求更改考試地區等報名資料,亦不得要求退出該集體
報名單位。
(三) 相片或數位相片檔:
1. 應為 111 年1月1日以後拍攝。惟曾報名本會 111 或112 學年度任一考試且相
片為 110 年1月1日以後拍攝者免繳。
2. 考生之相片或數位相片檔,應符合下列規格:
(1) 人像之頭頂至下顎之高度至少介於 2.5 至3公分之間。
(2) 人像須脫帽、面貌清晰(不得遮蓋眉毛)、正面之半身照。
(3) 彩色,且背景須為白色或淺色。
(4) 不得配戴深色鏡片眼鏡。
(5) 不得使用合成相片。
3. 數位相片檔應注意事項:
(1) 應為高彩之彩色相片檔。
14
(2) 數位攝影之影像,寬×高像素不得少於 450×600 pixels;掃描器掃描之解析度
不得低於 300 dpi,最高解析度建議不超過 500 dpi。
(3) 個別報名考生之相片檔以身分證號命名,JPG 格式儲存,檔案大小不得超過
6MB,如:身分證號為 A123789456,則檔名為 A123789456.jpg。
(四) 申請特殊應考服務者應於規定期限內繳交相關證明文件,請詳見本簡章「柒、身心
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pp.21-28)相關規定。
四、報名費及繳費期間
(一) 考生依報名方式繳費:低收入戶考生之報名費全免,中低收入戶考生減免報名費
百分之六十。一般考生及中低收入戶考生應繳報名費如下表:
考試名稱
報名方式
報名費
一般考生
中低收入戶考生
高中英語
聽力測驗
集體報名
350 元
140 元
個別報名
380 元
152 元
學科能力測驗
集體報名
基本作業費:200 元
基本作業費:80 元
考科測驗費:170 元/科
考科測驗費:68 元/科
個別報名
基本作業費:250 元
基本作業費:100 元
考科測驗費:170 元/科
考科測驗費:68 元/科
分科測驗
集體報名
基本作業費:200 元
基本作業費:80 元
考科測驗費:170 元/科
考科測驗費:68 元/科
個別報名
基本作業費:250 元
基本作業費:100 元
考科測驗費:170 元/科
考科測驗費:68 元/科
學測與分科測驗報名費含【基本作業費】及【考科測驗費】兩項,考生視個人之
選考科目數計算報名費,例如選考 4科之報名費如下表:
報名方式
身分別
基本作業費
考科測驗費(X科)
報名費
集體報名
一般
200 元
170 元/科×4 科
880 元
中低收入戶
80 元
68 元/科×4 科
352 元
個別報名
一般
250 元
170 元/科×4 科
930 元
中低收入戶
100 元
68 元/科×4 科
372 元
(二) 低收入戶考生及中低收入戶考生之相關規定:
1. 「低收入戶考生」及「中低收入戶考生」係指持有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證明文件者。
2. 低收入戶考生及中低收入戶考生之證明文件,須內含考生姓名及身分證號,且
在報名截止日仍有效。證明文件如未含考生姓名、身分證號者,應加附戶口名
簿或戶籍謄本等可資證明文件之影本。清寒證明非屬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
證明。
15
3. 學校集體報名者,逕由學校審查證明文件後留存影本備查,僅須將集體報名前
置作業系統列印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考生清冊」傳真本會備查;補習班
集體報名者,由補習班收齊證明文件影本連同「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考生清
冊」傳真本會審查;個別報名考生逕將其證明文件影像檔上傳至本會大考中心
報名系統審查。
4. 凡未於報名期限內繳交證明文件者,其報名費不予減免,報名結束後亦不接受
補件。惟考生於本會 112 學年度英聽審查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者,
學測及分科測驗無須再繳交證明文件。
5. 經審查不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之考生,應於本會通知後,於規定期
限內補繳報名費,否則取消其報名資格。
(三) 繳費期間:
考試名稱
繳費方式
臨櫃(含票據)繳費
或匯款轉帳
以自動櫃員機
(ATM)、
網路 ATM 繳費
便利商店繳費(僅限
個別報名考生使用)
截止日期提早 3天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第一次考試)
111 年09 月07 日( 三)
至111 年09 月14 日
(三)下午 3時30 分止
111 年09 月07 日( 三)
至111 年09 月14 日
(三)夜間 12 時止
111 年09 月07 日( 三)
至111 年09 月11 日
(日)夜間 12 時止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第二次考試)
111 年11 月09 日(三)
至111 年11 月15 日
(二)下午 3時30 分止
111 年11 月09 日(三)
至111 年11 月15 日
(二)夜間 12 時止
111 年11 月09 日(三)
至111 年11 月12 日
(六)夜間 12 時止
學科能力測驗
111 年11 月01 日(二)
至111 年11 月15 日
(二)下午 3時30 分止
111 年11 月01 日(二)
至111 年11 月15 日
(二)夜間 12 時止
111 年11 月01 日(二)
至111 年11 月12 日
(六)夜間 12 時止
分科測驗
112 年06 月08 日(四)
至112 年06 月19 日
(一)下午 3時30 分止
112 年06 月08 日(四)
至112 年06 月19 日
(一)夜間 12 時止
112 年06 月08 日(四)
至112 年06 月16 日
(五)夜間 12 時止
五、繳費手續
(一) 繳費方式:
1.學校集體報名:
考生依學校規定期間直接將報名費繳交學校;學校收齊所有考生報名費,並持報
名系統列印之「學校集體報名繳費表」辦理繳費;繳費收據由學校留存。
2.補習班集體報名:
考生先持補習班由報名系統列印之「補習班考生報名繳費表」辦理繳費,再將繳
費收據交由補習班驗核後自行留存。
3.個別報名:
考生須先上網登錄報名資料後,持報名系統列印之「個別報名繳費表」辦理繳費;
繳費收據由考生自行留存備查。
16
(二) 繳款帳號設定方式:
繳款帳號共有 14 碼,前 3碼為考試碼,英聽為「 916」,學測及分科測驗為「 922」,
第4碼以後之數字設定方式如下:
(由個別報名系統或集體報名系統列印之報名繳費表,其「繳款帳號」由系統代為設定)
1.學校集體繳費:
(1)單位代碼首碼不是英文字母者,設定方式如下表(以單位代碼:100 國立臺灣師
大附中,為示例):
考試名稱
設定方式
示例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91600000000 +「單位代碼」
91600000000100
學科能力測驗
92200000000 +「單位代碼」
92200000000100
分科測驗
92200000000 +「單位代碼」
92200000000100
(2)單位代碼首碼為英文字母者,首碼依「英文首碼轉碼對照表」轉換,設定方
式如下表(以單位代碼:B20 私立復興商工進修部,為示例):
考試名稱
設定方式
示例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9160010000 +「單位代碼」
91600100000220
學科能力測驗
9220010000 +「單位代碼」
92200100000220
分科測驗
9220010000 +「單位代碼」
92200100000220
*英文首碼轉碼對照表
A
01
B
02
C
03
D
04
E
05
F
06
G
07
H
08
I
09
J
10
K
11
L
12
M
13
N
14
O
15
P
16
Q
17
R
18
S
19
T
20
U
21
V
22
W
23
X
24
Y
25
Z
26
2.考生個別繳費:
(1)持身分證之考生個別繳費,設定方式為考試碼 +「身分證號」,且英文首碼依
「英文首碼轉碼對照表」轉換,如下表:
考試名稱
身分證號
繳款帳號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A123789456
91601123789456
學科能力測驗
A123789456
92201123789456
分科測驗
A123789456
92201123789456
(2)無身分證之外籍考生個別繳費,設定方式為考試碼 +「9…」+「居留證號」:
➀居留證號共 10 碼,前 2碼英文字母直接以「9」代換,並在居留證號之前
以「9」補足 14 碼,如例 1。
➁因無居留證而使用護照者,護照號碼內含之英文字母直接以「9」代換;不
足14 碼時,在護照號碼之前以「9」補足,如例 2及例 3。
範例
考生
居留證號 /
護照號碼
繳款帳號
英聽
學測與分科測驗
例1
考生甲
HD12345678
91699912345678
92299912345678
例2
考生乙
765AC4321
91699765994321
92299765994321
例3
考生丙
123456789
91699123456789
92299123456789
17
(三) 繳費須知:
1. 使用自動櫃員機(ATM)或網路 ATM 轉帳繳費者(手續費自付):
先輸入華南商業銀行代號﹝008﹞,再輸入「繳款帳號」及報名費金額,最後務
必確認交易明細表之「繳款帳號」和「繳款金額」正確無誤且交易成功;交易
明細表請自行妥善保存。
2. 至華南商業銀行臨櫃辦理繳費者:
請持學校集體報名繳費表或補習班考生報名繳費表或個別報名繳費表至華南
商業銀行各分行繳費。
3. 使用跨行匯款者(手續費自付):
請至各地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跨行匯款,填寫「跨行匯款單」─
(1) 收款人帳號:依「繳款帳號」設定方式填寫。
(2) 收款人戶名: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
(3) 主辦收款銀行(解款行):華南商業銀行公館分行代號﹝008-1186﹞。
4. 至便利商店辦理繳費者(手續費自付):
(1) 僅限個別報名考生使用,學校及補習班集體報名考生均不適用。
(2) 請持由個別報名系統列印之報名繳費表至各地統一超商(7-ELEVEN)、全
家、萊爾富、來來(OK)超商繳費。
(3) 繳費金額匯入本會需經 2〜3個工作天。
5. 使用票據繳費者:請務必至各地華南商業銀行或支票存款開戶行辦理。
(1) 至各地華南商業銀行繳費者:
➀受款戶名:「限存入華南商業銀行公館分行【繳款帳號】財團法人大學入
學考試中心基金會」。
➁請加註「禁止背書轉讓」字樣。
(2) 至支票存款開戶行繳費者:
➀受款戶名:「限匯入華南商業銀行公館分行【繳款帳號】財團法人大學入
學考試中心基金會」。
➁請取消劃線並加註「禁止背書轉讓」字樣。
六、報名查詢及確認
(一) 報名期間內之處理進度查詢
1. 集體報名單位於檔案傳輸完成後,其考生即可至本會大考中心網站
https://www.ceec.edu.tw 各項考試試務專區或以電話語音 02-23643677 查詢報名
處理情形。
2.個別報名考生,於完成登錄後即可以網路或電話語音查詢報名處理情形。
(二) 報名資料確認
1. 報考英聽第一次考試或學測者,請於確認報名資料期間確認報名資料;報考英
聽第二次考試或分科測驗者,請於報名期間同步確認報名資料。集體報名考生
於集體報名單位檔案傳輸完成後,即可至本會大考中心網站查詢確認,若有錯
18
誤由集體報名單位上網更正。個別報名考生報名時應確認所填個人資料及報名
科目之正確與完整性,若有錯誤請於報名期間自行補正。
2. 報名截止日後,報名科目、考試地區、申請無冷氣試場等三項重要資料,不予
受理更改或補正;姓名或身分證號碼更改,依(三)更改姓名、身分證號碼或通
訊資料辦理。
(三) 更改姓名、身分證號碼或通訊資料
1. 更改姓名或身分證號碼
報名截止日後暫停受理更改姓名或身分證號碼作業,有更改姓名而未及於報名
期間或報名資料確認期間申請修正之考生,於考試時應另攜帶更改後的戶籍謄
本或載有更改姓名或身分證事項之戶口名簿供查驗。如須更改成績通知單姓名
者,應於下表所列日期前檢具前列資料向本會申請。
考試名稱
確認報名資料日期
更改成績通知單
姓名截止日期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第一次考試)
111年09月22日(四)至111年09月23日(五)
111年10月27日(四)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第二次考試)
111年11月09日(三)至111年11月15日(二)
111年12月15日(四)
學科能力測驗
111年12月07日(三)至111年12月09日(五)
112年01月31日(二)
分科測驗
112年06月08日(四)至112年06月19日(一)
112年07月21日(五)
2. 更改通訊資料
考生如於報名截止日後須更改電話及通訊地址,集體報名考生請與所屬集體報
名單位聯繫,由集體報名單位協助修改;個別報名考生則於更改成績通知單姓
名截止日前,至本會大考中心網站 https://www.ceec.edu.tw 各項考試試務專區
中考生專區進行修改(僅限修改考生電話及通訊地址)。
七、報名費退費
(一) 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予辦理退費,其餘已繳報名費概不退還。
1.報名日期截止前取消報名,於報名截止日前依退費申請說明辦理。
2.報名日期截止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得依退費申請說明辦理。
(1)溢繳報名費。
(2)已繳交報名費但未報名或逾期報名。
(3)已繳交報名費但經本會審查報名資格不符而不予受理報名。
(4)已繳交報名費但經本會審查報名資料不齊而未完成報名手續。
(二) 退費申請說明:
1. 請於本會大考中心網站 https://www.ceec.edu.tw「下載專區」下載「退費申請表
」。
19
2. 請依下表日期前申請;或於本會通知後 7日內辦理申請,逾期不再處理。
考試名稱
申請截止日期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第一次考試)
111年09 月23 日(五)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第二次考試)
111年11 月15 日(二)
學科能力測驗
111年12 月09 日(五)
分科測驗
112年06 月19 日(一)
3. 申請手續:須檢具原繳費收據影本(或 ATM 交易明細表)及退費申請表,以傳
真(02-23661365)、郵寄或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傳至本會。
4. 退費金額:
(1)報名日期截止前取消報名者,酌扣作業手續費後,再退還其餘費用。
(2)溢繳報名費者退還全部溢繳費用。
(3)其他符合退費條件者,酌扣報名費中之基本作業費後,再退還其餘費用。
5. 有關集體報名單位退費事宜請致電本會大考中心(電話 02-23661416 轉608)。
八、報名注意事項
(一) 考生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請參見簡章「附錄五、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基金會測驗服務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pp.55-56)。
(二) 資賦優異縮短修業年限學生,如因不及取得全科跳級至高三之鑑定通過證明或 111
學年度鑑定及格證書者,得附相關證明並切結於大學註冊入學時繳交符合報名資
格之正式學力證明文件後,先准其報名。切結書格式可於本會大考中心網站
https://www.ceec.edu.tw「下載專區」下載。
(三) 考生報名時,應詳閱本簡章各項規定,詳實登錄相關報名資料,並按規定仔細校
核。報名日期截止後,其考試地區、試場(申請無冷氣試場者加註無冷氣試場)、
場次(英聽)、報名科目等重要資料一律不得要求更改,並不得將報名資格移轉他
人或要求保留至下一次考試。
(四) 個別報名考生應依照報名系統指示,詳實登錄資料,以免資料錯誤致影響權益。若
有報名相關問題,請致電本會大考中心(電話 02-23661416 轉608)協助處理。
(五) 考生如委託本會核發報名單位代碼之補習班辦理集體報名,應持補習班由報名系
統列印之「補習班考生報名繳費表」自行繳費,繳費收據務必自行留存,並特別注
意該補習班是否經主管機關立案且已獲得本會發給之集體報名單位代碼,以免影
響自身權益。
(六) 經由就讀學校或委託補習班辦理集體報名之考生,即表示同意本會將其考試成績
資料寄送至各該集體報名單位。
(七) 報名所繳資料如模糊不清致無法辨識者,本會得拒絕受理報名。如有偽造、變造、
假借、冒用報名資料者,本會於報名後發現得取消報名;於考試後發現,除取消考
試資格外,將另通知其成績使用單位,並送請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八) 考生如於考試前罹患傳染性結核病(痰檢驗屬陽性階段者)、麻疹、德國麻疹、百
日咳、流行性腦脊髓膜炎、水痘等法定傳染病時,考生或集體報名單位應於知悉後
立即致電本會大考中心(電話 02-23661416 轉608), 俾便事先安排相關試務。
20
(九) 英聽第一次考試與分科測驗全面開放冷氣服務,溫度以設定於攝氏 26~28 度為原
則。開放試場冷氣屬服務性質,若考試過程中發生冷氣服務中斷時,監試人員會採
取開窗或開電扇等措施因應,考生應繼續應考,且不得以冷氣故障為由要求更換
試場或加分。考生如因身心因素須於無冷氣試場應試者,須於報名時加註特殊情
況,俾便事先安排。
(十) 因懷孕所須之相關應考服務,如優先進入試場、安排至低樓層、人數較少或有電梯之試
場,以及其他為因應其身心狀況所須之必要協助或安排,報名時請於「特殊應考服務需
求欄」註記,並以傳真(02-23661365)或郵寄(限時掛號)方式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以作為審查依據。
陸、考試地區及應考資訊
一、 考試地區
(一) 由考生於報名時自行選填。考試地區設置如下表:
代碼
地區
代碼
地區
代碼
地區
代碼
地區
110
臺北
320
中壢
470
彰化
810
宜蘭
250
板橋、土城
340
新竹
471
員林
840
花蓮
251
新莊、泰山
370
苗栗
510
雲林
870
臺東
260
三重、蘆洲
410
臺中
540
嘉義
910
澎湖
261
中和、永和
430
清水、沙鹿
610
臺南
920
金門
300
基隆
431
豐原、潭子
710
高雄
930
馬祖
310
桃園
460
南投
770
屏東
(二) 本會各項考試由各考試地區承辦大學依各該地區考生人數、試場環境、交通便利
性等因素洽借分區,再由本會依梅花座及考生報名科目等原則統一編配考生之試
場及安排座位。
(三) 任一考試地區之報名人數如未達 20 人時,本會得取消當地分區之設置。選填該考
試地區之考生,將由本會參考其意願安排至鄰近考試地區應試。
(四) 各考試地區報名人數若超過原設置容量,本會將參考集體報名單位所在地或個別
報名者之通訊地址:安排至地緣較近之其他地區應試,如:選填臺北地區之考生安
排至新北市;或增設分區供考生就近應試,如:選填新竹地區之考生安排至位於竹
北地區之分區,選填臺南地區之考生安排至位於北臺南地區之分區,或選填高雄
地區之考生安排至位於左營、楠梓等地區之分區。
二、應考資訊
(一) 應考資訊內容含姓名、應試號碼、考區、試場、場次(英聽)、無冷氣試場(英聽
第一次考試、分科測驗有申請無冷氣試場者)、報名科目(學測、分科測驗)、考
試日程及注意事項。
(二) 考生可至本會大考中心網站 https://www.ceec.edu.tw 各項考試試務專區查覽或列印
應考資訊,或以電話語音 02-23643677 查詢應考資訊。本會對報名時有填寫行動電
話號碼之考生將以簡訊通知網路查詢連結。
21
(三) 應考資訊開放查詢及簡訊通知日期如下表:
考試名稱
應考資訊開放查詢及簡訊通知日期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第一次考試)
111年10 月05 日(三)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第二次考試)
111年11 月23 日(三)
學科能力測驗
111年12 月23 日(五)
分科測驗
112年07 月06 日(四)
(四) 應考資訊更正
1. 考生如發現姓名、考區、報名科目(學測、分科測驗)及無冷氣試場(英聽第一
次考試、分科測驗)等 4項,有任一項與原報名資料不同者,務請於應考資訊
開放查詢之日起,於 3個工作日內提出更正(分科測驗於 2個工作日內提出更
正)。集體報名者由集體報名單位傳真「考生資料更正表」;個別報名者以電子
郵件([email protected])或傳真(02-23661365)方式檢具身分證影本、更正
項目及聯絡方式至本會,傳真完成後請致電本會大考中心(電話 02-23661416 轉
608)確認收件。
2. 考生可於試場分配表及考試地點公布日起以網路查覽更正後之應考資訊。
三、試場分配表及考試地點
試場分配表及考試地點,依下表日期公布於本會大考中心網站
https://www.ceec.edu.tw 各項考試試務專區,考生可自行查覽或列印,或以電話語音
02-23643677 查詢。
考試名稱
試場分配表及考試地點公布日期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第一次考試)
111年10 月18 日(二)至 111年10 月22 日(六)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第二次考試)
111年12 月06 日(二)至 111年12 月10 日(六)
學科能力測驗
112年01 月03 日(二)至 112年01 月15 日(日)
分科測驗
112年07 月10 日(一)至 112年07 月13 日(四)
四、 試場查看開放時間
(一) 英聽不開放考生查看試場。
(二) 學測與分科測驗試場查看開放時間,為各該考(分)區開始考試當天之前一天下午
2時至 4時。考生可逕至本會大考中心網站 https://www.ceec.edu.tw 各項考試試務專
區查覽,或參見本會公告試場分配表之開放試場查看日期欄位。
柒、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
一、 服務對象
(一) 領有有效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 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者。
(三) 因重大傷病嚴重影響應試者。
22
二、服務項目
符合服務對象之考生得視其需要,由下列服務項目中,申請一或多種項目:
項目
說明
一
般
項
目
優先進入試場
各節考試預備鈴響前 5分鐘進入試場。
安排特殊座位
安排至低樓層或有電梯服務之試場,或便於應試之座位等。
安排特殊試場
安排至人數較少之特殊試場。
其他應試協助
措施
因障礙特性或治療需要,經醫師診斷須於應試過程中飲水、服用藥
物、使用吸入型藥物、針劑、靜脈注射等。考生申請此項目,將一律
安排於人數較少之特殊試場應試。
輔
具
項
目
攜帶使用特定
輔具
如:拐杖、輪椅、助行器、白手杖、特殊桌椅、放大鏡、擴視機、盲
用算盤、助聽器或助聽器搭配調頻輔具、電子耳或電子耳搭配調頻
輔具、幫浦、氧氣瓶等。
特
殊
項
目
延長考試時間
1.英聽:以不超過各題原作答時間之 1.5 倍為原則。
2.學測:各科(節)以30 分鐘為原則。
3.分科測驗:各科以 50 分鐘為原則。
使用特殊試題
試題種類包括放大為 A3 紙本試題、點字試題、盲用電子試題、語音
播放試題、電子試題 Word 格式搭配螢幕報讀軟體(NVDA)等。
使用特殊作答
方式
使用 A4 或A3 版面特殊答題卷、或使用一般電腦、盲用電腦、點字
機、錄音設備等。
三、申請說明
一律使用網路申請,請至本會大考中心網站 https://www.ceec.edu.tw 各項考試試務
專區登載相關資訊;考生申請之應考服務項目,一經登錄完成確認後,即不得再更
改。
(一) 一般項目、輔具項目之申請:
1. 考生須於本會大考中心網站 https://www.ceec.edu.tw 各項考試試務專區之報名
系統「特殊應考服務需求欄」中註記所須之必要協助或安排,各項考試皆須重
新提出申請。
(1) 證明文件:如有效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教育鑑定證明影本、重大傷病卡影
本、診斷證明書等,請以傳真(02-23661365)或郵寄(限時掛號)方式檢
具,以作為審查依據;如於本學年度本會辦理之任一考試已繳交者,得不須
再繳交。
(2) 集體報名單位另須檢附「特殊應考服務需求考生清冊」,並加蓋單位章戳。
(3) 受理申請日期如下表:
考試名稱
受理日期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第一次考試)
111 年09 月07 日( 三)至 111年09 月14 日( 三)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第二次考試)
111 年11 月09 日(三)至 111年11 月15 日(二)
學科能力測驗
111 年11 月01 日(二)至 111年11 月15 日(二)
分科測驗
112 年06 月08 日( 四)至 112年06 月19 日( 一)
23
2. 考生若須攜帶會發出聲響之輔具,或因病情會不自主發出聲音或離座走動等,
請務必於申請時加註說明,本會將編配考生於人數較少之特殊試場應試。
(二)特殊項目之申請
1. 考生凡須申請特殊項目,除須於本會大考中心網站 https://www.ceec.edu.tw 各
項考試試務專區之報名系統「特殊應考服務需求欄」點選「特殊項目」外,並
應另至試務專區之「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網」登載,及繳交本會
之「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特殊項目申請表件」,以作為審查之依
據。受理日期如下表:
考試名稱
受理日期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註(1)
111年08 月18 日(四)至 111年09 月14 日(三)
學科能力測驗註(2)
111年11 月01 日(二)至 111年11 月15 日(二)
分科測驗註(3)
112年06 月08 日(四)至 112年06 月19 日(一)
註(1)英聽
英聽之特殊項目應考服務兩次考試採一次申請與審查作業,欲申請者,無
論報名第一次或第二次考試,均須於受理日期內提出申請。
註(2)學測
考量學測與分科測驗之考試方式相同,本學年度比照 111 學年度學測與分
科測驗之特殊項目應考服務採同步申請。但若考生未報名學測,或學測與
分科測驗之報名科目無法對應,或兩項考試申請之應考服務不同,仍可於
分科測驗報名期間提出應考服務申請。
註(3)分科測驗
➀具112 學年度學測審查結果者
考生於 112 學年度學測提出特殊項目申請並經審查通過者,請於 112 年
5月25 日(四)至 112 年6月19 日(一),至分科測驗試務專區之「身
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網」查詢審查結果,同一學年度可沿用
學測審查結果於分科測驗之對應考科如下表:
查詢後,考生可依下列情況提出申請。
A.申請全部沿用學測審查結果:考生不須另外填寫應考服務需求表或檢
附文件,本會依對應考科提供特殊項目應考服務。
B.因學測與分科測驗報名科目無法對應,申請分科測驗考科:考生須繳交
應考服務需求表,無須檢附其他文件。
C.申請變更或新增特殊項目:考生除須繳交應考服務需求表,並應檢附新
事證或新病況且須與學測時所提供審查資料不同。
➁學測未申請特殊項目應考服務或未報考學測者
考生若於學測時未申請特殊項目應考服務,或未報名學測,須檢附完整申
請表件,於受理日期內提出申請。
學科能力測驗考科
分科測驗考科
數學 A、數學 B
數學甲
自然
物理、化學、生物
社會
歷史、地理、公民與社會
24
2. 本會之「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特殊項目申請表件」,含「應考服
務需求表」、「在校學習紀錄表」及「診斷證明書」。考生如於本學年度本會
辦理之任一考試已繳交「在校學習紀錄表」及「診斷證明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得不須再繳交;惟申請項目不同者仍須重新繳交。
(1) 「應考服務需求表」
集體報名者由考生就讀學校之相關承辦人員(如:特殊教育、資源班或輔導
室教師)於線上填寫;個別報名者逕於線上填寫,完成後於系統列印本表並
請考生及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簽名。
(2) 「在校學習紀錄表」
集體報名與個別報名者均由就讀學校之指導老師於線上填寫後,列印並加
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或校長章戳。非應屆個別報名者,如無法由原
就讀學校取得「在校學習紀錄表」,應依個資法相關規定,授權本會複製
110 學年度後最近一次考試繳交之「在校學習紀錄表」電子檔替代。上述皆
無法取得者,則請於線上填寫並列印後簽名。
(3) 「診斷證明書」
考生應持本會之「診斷證明書」至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學中心、區域醫院、
地區教學醫院或地區醫院(請自行至衛生福利部網站
https://www.mohw.gov.tw/便民服務/常用查詢/醫事司/醫院資訊公開專區查
詢),以及與其身心障礙類別或重大傷病相關之醫療科別,檢查影響應試
之各項閱讀、書寫及移動等能力。檢查事項如有疑義,請致電本會大考中
心(電話 02-23661416 轉608)洽詢。112 學年度適用之診斷證明書格式請
至本會大考中心網站 https://www.ceec.edu.tw「下載專區」下載。
(4) 考生申請時,除繳交前開之診斷證明書外,可再增附心理衡鑑報告或其他
可供證明之專業評估報告等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補充。
(5) 考量考生權益及審查客觀性,下列情形之考生可選擇以相關證明文件替代
診斷證明書。以下說明:
➀學習障礙:可繳交經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教育鑑定證明。若教
育鑑定證明未載明應考服務需求,須提供佐證應考需求之鑑定摘要表或
個別化教育計畫(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如:評量紀錄、能力現況描述、
教育安置與服務方式等)。
➁罕見疾病: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公告之罕見疾病,可繳交經政府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教育鑑定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若教育鑑定證明
未載明應考服務需求,須提供佐證應考需求之鑑定摘要表或個別化教育
計畫(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如:評量紀錄、能力現況描述、教育安置
與服務方式等)。
➂視覺障礙:可繳交鑑定日期為 111 年1月1日以後開立之中華民國身心
障礙證明;另可檢附功能性視覺評估作為補充參考資料。
(6) 申請表件應於上述受理截止日前於線上填寫外,列印之紙本須另以限時掛
號郵寄至本會「106032 臺北市大安區舟山路 237 號」,逾期不予受理(郵
戳或其他等同有效的寄件憑證為憑);信封請註明「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
考生應考服務特殊項目申請」字樣。
收藏 ⬇️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