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學年度分科測驗簡章及重要日程

pdf
3.45 MB
59 頁
user
侵權投訴
加載中. ..
PDF
111
考試名稱
報名日期
考試日期
分科測驗
111 69()~20()
111 711 ()~12 ()
更多考試相關資訊
請上本會大學入學考
試中心網站瀏覽
加入 LINE 官方帳號
掌握最新考試資訊
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
地址:106032 臺北市大安區舟山路 237
信箱:100971 臺北汀州郵局第 64 號信
電話:(02)2366-1416 總機
(02)2364-3677 語音查詢
111 學年度分科測驗重要行事曆
重要日期
分科測驗
111.03.30()
公布簡章
111.06.09()~20()
報名
111.07.04()
簡訊通知應試號碼
111.07.07()
公布試場分配表
111.07.11()~12()
考試
111.07.27()
公布成績、寄發成績通知單
111.07.27()~29()
申請成績複查
I
II
111 學年度分科測驗重要試務日期
考試
日期
項目
分科測驗
公布簡章
111.03.30()
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
考服務申請
特殊項目
111.06.06()~111.06.16()
一般項目、輔具項目
111.06.09()~111.06.20()
報名
確認報名資料
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
考服務審查結果網路查
特殊項目
111.06.24()
一般項目、輔具項目
111.07.04()
簡訊通知應試號碼
開放應試號碼查詢
111.07.04()
公布試場分配表
開放考試地點查詢
111.07.07()
考試
111.07.11()~111.07.12()
公布前ㄧ日考試科目選擇(填)題答案
111.07.12()~111.07.13()
公布成績及統計資料
開放成績查詢
111.07.27()
寄發成績通知單
申請成績複查
111.07.27()~111.07.29()
寄發成績複查結果通知
開放成績複查結果查詢
111.08.04()
1本簡章所列各項試務系統開放時間為開放日上午 9時起至結束日下 5時止,請逕至財團
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大學入學考試中心網站 https://www.ceec.edu.tw 分科測驗
務專區查詢;各項試務訊息請務必以網站所公布內容為準。
2有關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特殊項目申請111 學年度採學測與分科測驗同步申
請,學測審查結果可依報考科目之對應沿用至分科測驗,但若學測與分科測驗之報名科
無法對應有新事證或變更新增特殊項目或未報名學測報名學測時未提出申請者
可於分科測驗受理期間提出申請。
III
§ 重要編輯說明 §
一、 本學年度考試簡章分為兩本一本為高中英語聽力測驗學科能力測驗一本為分科測驗
二、 簡章內容主要分四部分考試測驗說明考試試務作業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以及
錄。
§ 111 學年度分科測驗重要提 §
一、 配合 111 學年度起適用之大學多元入學方案之考試調整:
() 考試名稱調整:原 7月辦理之指定科目考試,調整名稱為分科測驗。
() 考科調整:
刪除原指考之國文、英文、數學乙考科。調整後,辦理 7考科,考試天數由 3天減為
2天。
() 成績計算與使用方式調整:分發入學管道可同時使用學科能力測驗與分科測驗成績,
兩者皆採 60 級分制學科能力測驗使用於分發入學採計之成績表示方請見本簡章
(p.5)
二、 111 學年度考試及試務作業重要調整:
() 型:
考科除原有題型外另有混合題型或非選擇題型混合題型是指同時包含選擇(填)
題與非選擇題的題型,為題組形式。
() 答題卷:
由原分開作答之答案卡和答案卷調整為一張 A3 正反面答題卷同時作答選擇題與非
選擇題發放時會對折為 A4新增核對應試號碼劃記欄與簽名欄第壹部分為純選
(填)題作答劃記區,第貳部分為混合題組或非選擇題作答區。
() 報名作業:
高級中等學校三年級應屆畢業生,若已取得畢業證書者,可由原就讀學校辦理集體報
名或採個別報名方式擇一若尚未取得畢業證請一律由原就讀學校辦理集體報名
() 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
1. 調整申請表件有關診斷證明書相關規定;調整特殊作答事項。
2. 一般項目及輔具項目之申請日期與報名同步特殊項目之申請申請開始與結束日期
與報名不同,請特別留意。
3. 本學年度特殊項目採學測與分科測驗同步申請,學測審查結果可依報考科目之對應沿
至分科測驗但若學測與分科測驗之報名科目無法對應新事證或變更新增特殊項
目;或未報名學測,報名學測時未提出申請者,皆可於分科測驗受理期間提出申請。
4. 一律由網路查詢審查結果
() 試場規則與違規處理辦法:
1. 試場規則:原答案卡答案卷皆調整為答題卷增列答題卷與作答用筆相關說明與規
定。
2. 違規處理辦法增列攜帶動物或昆蟲等考生未於答題卷簽名欄位簽名「破
壞條碼或定位點記號」等事項之相關罰則。
3. 分科測驗違規扣分依指考違規扣分比例轉換小數點後四捨五入原指考扣分 2分、
5分、7分、10 分,分科測驗對照為 1級分3級分4級分6級分
三、 學測相關事項
() 分科測驗考生成績通知單增列學測使用於分發入學採計之 60 級分制的成績。
() 學測使用於分發入學檢定時依分發入學招生簡章規定各科成績以 15 級分制計算
學測檢定標準分為 15 級分制之頂、前、均、後、底五標。
IV
111學年度大學入學考試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學科能力測驗、分科測
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的大學入學考試有高中英語聽
力測驗學科能力測驗(以下分別簡稱為英聽學測)與分科測驗成績主要提供「繁星推
薦」「申請入學」「分發入學」三項入學管道採用實際使用各項考試成績情形以各招
生簡章為準。
1.高中英語聽力測驗係針對高中學生英語聽力進行的一項綜合評量本學年度舉辦兩次
考生可自由選考成績擇優使用各大學校系可將測驗成績納入各入學管道之檢定項目
2.學科能力測驗旨在評量考生基本核心能力成績主要作為繁星推薦與申請入學的依據
亦可作為分發入學使用三項入學管道中大學校系可依其學系發展與選才規以學測
考科成績作為檢定、倍率篩選與採計等項目;考生可自由選考。
3.分科測驗旨在評量考生進階學科能力成績主要作為分發入學的依據各校系可依其學
系發展與選才規劃,採計某些考科成績;考生可自由選考。
111學年度各入學管道實際使用各項考試成績情以各招生簡章為準。
繁星推薦
學科能力測驗成績
(檢定或比序項目)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成績(檢定)
分發入學
學科能力測驗/
分科測驗成績
(採計)
學科能力測驗/高中
英語聽力測驗成績
(檢定)
申請入學
學科能力測驗成績
檢定倍率篩選)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成績(檢定)
第一階段
學科能力測驗成績
(採計)
第二階段
三項考試成績於各入學管道可能使用
V
簡章目錄
第一部分 考試測驗說明 ............................................................................................................. 1
壹、分科測驗 .................................................................................................................................. 1
貳、學測使用於分發入學採計之成績表示 .................................................................................. 5
第二部分 考試試務作業 ............................................................................................................. 6
叁、報考資格 .................................................................................................................................. 6
肆、報名 ......................................................................................................................................... 6
伍、考試地區及應考資訊通知 .................................................................................................... 13
陸、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 .................................................................................... 15
柒、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 ........................................................................................................ 21
捌、公布試題及選擇(填)題答案 ............................................................................................ 22
玖、成績公布與通知 .................................................................................................................... 22
拾、成績複查 ................................................................................................................................ 23
拾壹、考試成績及資料之使用 .................................................................................................... 25
拾貳、成績證明申請 .................................................................................................................... 25
拾叁、試務作業申訴 .................................................................................................................... 27
拾肆、成績複查後申訴 ................................................................................................................ 28
第三部分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 29
拾伍、試場規則 ............................................................................................................................ 29
拾陸、違規處理辦法 .................................................................................................................... 35
第四部分 附錄 ........................................................................................................................... 39
錄一財團人大入學試中基金辦理務重事故變辦 ................................ 39
附錄二、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資訊 ................................................................................ 41
附錄三、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測驗服務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
................................................................................................................................... 43
附錄四、答題卷作答提醒 ............................................................................................................ 45
附錄五、考生畢(肄)業學校代碼表 ........................................................................................ 47
附錄六、考試招生相關資訊 ........................................................................................................ 50
1
第一部分 考試測驗說明
壹、分科測驗
一、考試日期及時間
() 考試日期:111 711 日(一)至 712 日(二)
() 考試科目:包括物理、化學、數學甲、生物、歷史、地理、公民與社會共 7科,
考生可自由選考。
() 考試時間與相關規定如下:
1.考試時間:各科均為 80 分鐘。
2.日程表:
日期
科目
時間
711
(星期
712
(星期
上午
0835
預備鈴響(持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入場
09:00 截止入場
09:40 始可離場
08:40 - 10:00
1045
預備鈴響(持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入場
11:10 截止入場
11:50 始可離場
10:50 - 12:10
下午
0155
預備鈴響(持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入場
02:20 截止入場
03:00 始可離場
02:00 - 03:20
數學甲
公民與社會
0405
預備鈴響(持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入場
04:30 截止入場
05:10 始可離場
04:10 - 05:30
--
註:應試有效證件範例請見本簡章 P.29,未攜帶罰則請見違規處理辦法第 6(P.36)
3.考生應遵守下列規定:
(1) 各節考試開始前 5分鐘打預備鈴,鈴響時即可入場。
(2) 考試開始鈴響前,不得翻閱試題本與答題卷,並不得書寫、劃記、作答;應
以目視方式核對確認答題卷之應試號碼與姓名均正確無誤。
(3) 考試開始 20 分鐘後不得入場除因生病或特殊原因經監試人員同意外入場
後至考試開始 60 分鐘內不得離場。
(4) 考試開始鈴響時,即可開始作答,並請於答題卷之確認方格及「確認後考生
簽名」欄劃記與簽名;考試結束鈴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
() 考試如遇颱風地震洪水等重大天然災害傳染病流行或其他重大事故本會得
依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應變小組會議決議,或經本會與教育部、大學招生委員
會聯合會等相關單位會商後,另依相關規定發布緊急措施或延期考試日期,考生
應予配合不得異議請參見本簡章附錄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
辦理試務重大事故應變辦法(pp.39-40)
2
二、測驗範圍及題型
() 測驗範圍
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國民中小學暨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各領域課程綱要,各
考科測驗範圍如下表:
考試科目
測驗範圍
課綱依據
部定必修
部定加深加廣選修
物理
必修物理
力學一
力學二與熱學
波動、光及聲音
電磁現象一
電磁現象二與量子現象
108 課綱
化學
必修化學
物質與能量
物質構造與反應速率
化學反應與平衡一
化學反應與平衡二
有機化學與應用科技
數學甲
10 年級必修數學
11 年級必修數學 A
數學甲類
生物
必修生物
細胞與遺傳
生命的起源與植物體的構造與功能
動物體的構造與功能
生態、演化及生物多樣
歷史
必修歷史
族群、性別與國家的歷
科技、環境與藝術的歷
探究與實作:歷史學探
地理
必修地理
空間資訊科技
社會環境議題
探究與實作:地理與人文社會科學研究
公民與社會
必修公民與社會
現代社會與經濟
民主政治與法律
探究與實作:公共議題與社會探究
註:物理、化學、生物三個考科的測驗範圍,皆包含探究與實作的學習內容。
3
() 題型
各考科的題型可包括選擇題型(單選題多選題)選填題型(僅數學甲)混合
題型與非選擇題型混合題型是指同時包含選擇(填)題與非選擇題的題型為題
組形式。
三、成績計算
() 原得總分
1.各科滿分皆為 100 分,計分方式以各該科試題本之規定為準,並依規定計算原
得總分。
2.選擇題可分為單選及多選兩類:
(1) 單選題每題有 n個選項其中只有一個是正確或最適當的選項各題答對者
得該題的分數;答錯、未作答或劃記多於一個選項者,該題以零分計算。
(2) 多選題每題有 n個選其中至少有一個是正確的選項各題之選項獨立判
所有選項均答對者得該題全部的分數答錯 k個選項者得該題
2nk
n
的分數,但得分低於零分或所有選項均未作答者,該題以零分計算。
某多選題題分 2 5個選項 A,B,C,D,E正確答案為 A,C,D
丁、戊 5位考生之答案分別為A,C,D」、「A,B,C,D」、「C,D,EA,B」、
「未作答」,則各生在該題之得分如下表:
考生
作答答案
各選項對錯
答錯
選項數
計分方式
該題
得分
A
B
C
D
E
A,C,D
O
O
O
O
O
0
2
2
A,B,C,D
O
X
O
O
O
1
[(5-2×1)/5] ×2
6/5
C,D,E
X
O
O
O
X
2
[(5-2×2)/5] ×2
2/5
A,B
O
X
X
X
O
3
0
0
未作答
0
0
3.數學甲之電腦可讀的選填題,每題有 n個空格,須全部答對才給分,作答方式
如下例:
若某題的答案格式是 而答案是
7
50
則考生必須分別在答題卷上
19-1 列的 與第 19-2 列的 劃記如下:
7
19-1
19-2
1
2
3
4
5
6
7
8
9
0
1
2
3
4
5
6
7
8
9
0
19-1
19-2
50
4
() 成績表示:級分制,各科最高為 60 級分。
1.級距:
以各科到考考生,計算其原得總分前百分之一考生(小數以無條件進入法取至個
位數)的平均原得總分,以一般慣用分呈現方式(取至小數第二位,第三位四
捨五入)再除以 60,並加強精細程度取至小數第五位,第六位四捨五入作為各
該科之級距(以下用 L表示)
某科之到考考生為 24,982 人,則該科前百分之一考生,即為前 250 名考生
24,982 ×1%=249.82,小數以無條件進入法取至個位數),其級距L)計算方
式如下:
L取至小數第五位,第六位四捨五入)
1N1為該科第一高分考生的原得總分N2為該科第二高分考生的原得總分,依此
類推,N250 為該科第 250 位高分考生的原得總分。
2(N1+N2+N3++N250)/250 為原得總分前百分之一考生的平均原得總分。
2.級分:
各科最高為 60 級分原得總分 0分為 0級分缺考以 0級分計級分與原得總
X、級距(L)之對照表如下:
級分
原得總分範圍
級分
原得總分範圍
級分
原得總分範圍
級分
原得總分範圍
60
59LX≦滿分
45
44LX45L
30
29LX30L
15
14LX15L
59
58LX59L
44
43LX44L
29
28LX29L
14
13LX14L
58
57LX58L
43
42LX43L
28
27LX28L
13
12LX13L
57
56LX57L
42
41LX42L
27
26LX27L
12
11LX12L
56
55LX56L
41
40LX41L
26
25LX26L
11
10LX11L
55
54LX55L
40
39LX40L
25
24LX25L
10
9LX10L
54
53LX54L
39
38LX39L
24
23LX24L
9
8LX 9L
53
52LX53L
38
37LX38L
23
22LX23L
8
7LX 8L
52
51LX52L
37
36LX37L
22
21LX22L
7
6LX 7L
51
50LX51L
36
35LX36L
21
20LX21L
6
5LX 6L
50
49LX50L
35
34LX35L
20
19LX20L
5
4LX 5L
49
48LX49L
34
33LX34L
19
18LX19L
4
3LX 4L
48
47LX48L
33
32LX33L
18
17LX18L
3
2LX 3L
47
46LX47L
32
31LX32L
17
16LX17L
2
LX 2L
46
45LX46L
31
30LX31L
16
15LX16L
1
0X L
註:原得總分範圍取至小數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N1+N2+N3++N250)/250
60
L=
5
貳、學測使用於分發入學採計之成績表示
學測使用於分發入學採計之成績表示採級分制,各科最高為 60 級分。
一、 以學測各科到考考生,計算其原得總分前百分之一考生(小數以無條件進入法取至
個位數)的平均原得總分後,依分科測驗計算方式計算級距,再將考生各科原得總
分換算為 60 級分制下之級分(參見本簡章 p.4)。
某科之到考考生為 99,982 人,則該科前百分之一考生,即為前 1,000 名考生(
99,982 × 1%=999.82小數以無條件進入法取至個位數)其平均原得總分為 92.35
(取至小數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以 15 級分制表示時級距為 6.15667(取
至小數第五位,第六位四捨五入)、以 60 級分制表示時級距為 1.53917(取至小
數第五位,第六位四捨五入)
甲生原得總分為 80.24 分,以 15 級分制表示得 14 級分,以 60 級分制表示得 53
級分乙生原得總分為 85.62 分,以 15 級分制表示得 14 級分 60 級分制表示
56 級分。
二、 學測使用於分發入學採計之成績會呈現於分科測驗成績通知單上。
() 學測各考科成績之 15 級分制(使用於繁星推薦申請入學及分發入學檢定)與 60
級分制(使用於分發入學採計)成績之對應如下表。
15 級分制
60 級分制
15
57585960
14
53545556
13
49505152
12
45464748
11
41424344
10
37383940
9
33343536
8
29303132
7
25262728
6
21222324
5
17181920
4
13141516
3
9101112
2
5678
1
1234
() 學測考科如有違規扣減級分,如何對照使用舉例說明如下:
111 學年度考試簡章(英聽、學測)之違規處理辦法,未攜帶應試有效證件
應扣減學測該節成績 1級分某考生於某考科原得 12 級分因違規扣分後成績
11 級分(以 15 級分制表示)當轉換為 60 級分制時12 級分對應 4548
分間,但依 111 學年度考試簡章(分科測驗)之違規處理辦法,未攜帶應試有
效證件應扣減該節成績 1級分,故該生該科成績表示應在 4447 級分間。
6
第二部分 考試試務作業
叁、報考資格
高級中等學校之三年級應屆畢業生、非應屆畢業生或具同等學力者按:教育部頒「入
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請至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法規體系/高等教育項目下
查詢,網址 https://edu.law.moe.gov.tw;或參見本簡章附錄二、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
定標準資訊(pp.41-42)
肆、報名
一、 報名日期
考試名稱
報名日期
分科測驗
111 06 09 日( )至 11106 20 日( 一)
二、 報名方式
報名方式有集體報名與個別報名兩類,考生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報名及完成繳費
者,即視為未完成報名手續,不得參加考試。
高級中等學校三年級應屆畢業生於分科測驗報名期間若已取得畢業證書可就
集體報名或個別報名方式,擇一辦理;若尚未取得畢業證書,請一律採集體報名。
() 集體報名:
1. 學校集體報名高級中等學校三年級應屆畢業生,已取得畢業證書者仍可經由
原就讀學校辦理集體報名(亦可採個別報名)未取得畢業證書者則一律經由
就讀學校辦理集體報名。辦理集體報名之學校應備齊報名系統作業所須之報
名相關,至本會大學入學考試中心(以下簡稱本會大考中心)網站
https://www.ceec.edu.tw 分科測驗試務專區傳輸報名資料,並於繳費期限內完成
繳費。
2. 補習班集體報名:高級中等學校之非應屆畢業生或具同等學力者,可委託經政
府立案且獲得本會發給集體報名單位代碼之補習班報名。辦理集體報名之
習班應備齊報名系統作業所須之報名相關檔案,至本會大考中心網站
https://www.ceec.edu.tw 分科測驗試務專區傳輸報名資料,並於繳費期限內完成
繳費。
() 個別報名:
高級中等學校之三年級應屆畢業生非應屆畢業生或具同等學力者可自行報名
名時須先備妥數位相片檔,至本會大考中心網站 https://www.ceec.edu.tw 分科測驗
試務專區依網頁指示登錄報名資料並列印「個別報名繳費表」於繳費期限內
完成繳費。
7
() 有關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高中、大陸及港澳地區學校、國外學校應屆畢業生、一
貫制學校學生等,報名方式相關說明參見本簡章「附錄二、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
定標準資訊」(pp.41-42)之報名注意事項。
三、報名應備資料
() 考生及集體報名單位應依其報名方式分別備妥下列資料:
1.學校集體報名:
考生應繳給學校之資料
學校應傳輸之資料
(1)數位相片檔或 2吋相 1【相關規定詳本節(三)
(2)報名資料確認表
(3)報名費或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影本
(1)報名資料檔
(2)考生相片檔
(3)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考生清冊
2.補習班集體報名:
考生應繳給補習班之資料
補習班應傳輸之資料
(1)數位相片檔或 2吋相 1【相關規定詳本節(三)
(2)報名資料確認表
(3)繳費收據或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影本
(1)報名資料檔
(2)考生相片檔
(3)戶或之證
文件影本與清冊
3.個別報名:
(1)數位相片檔【相關規定詳本節(三)
(2)報名費【繳費後收據自行留存】或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影像檔1
(3)身分證正面影像2
1:須繳交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像檔者(請詳本簡章 pp.8-9 之相關規定,應於報
名期限內,以網路報名系統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影像檔上傳功能」上傳。未於期
限內傳輸者,應於本會另行通知之期限內補繳報名費,否則取消報名資
2:曾報名本會 91 學年度以後任一考試者免繳,惟報名後曾更改姓名或身分證字號者須重繳。
須繳交身分證正面影像檔者(請提供清晰、可辨識之身分證正面數位影像檔), 於報名期
限內,以網路報名系統之「身分證影像檔上傳功能」上傳。未於期限內傳者,視為未完成
報名手續
() 集體報名之考生,務請依照所屬集體報名單位所訂定之作業時程提供應繳之資
料,不得因個人之疏失、延遲而要求補辦報名或相關手續。「報考資料確認表」
個人報名資料考生必須親自詳實校核確認無誤並簽名報名日期截止後不得歸
咎於集體報名單位疏失而要求更改考試地區等報名資料,亦不得要求退出該集體
報名單位。
() 相片或數位相片檔:
1. 應為 110 11日以後拍攝。惟曾報名本會 110 111 學年度任一考試且相
片為 109 11日以後拍攝者免繳。
2. 考生之相片或數位相片檔,應符合下列規格:
(1) 人像之頭頂至下顎之高度至少介於 2.5 3公分之間。
(2) 人像須脫帽、面貌清晰(不得遮蓋眉毛)、正面之半身照。
(3) 彩色,且背景須為白色或淺色。
(4) 不得配戴深色鏡片眼鏡。
(5) 不得使用合成相片。
8
3. 數位相片檔應注意事項:
(1) 應為高彩之彩色相片檔。
(2) 數位攝影之影像×高像素不得少於 450×600 pixels掃描器掃描之解析度
不得低於 300 dpi,最高解析度建議不超過 500 dpi
(3) 個別報名考生之相片檔以身分證號命名JPG 格式儲存,檔案大小不得超過
6MB,如:身分證號為 A123789456,則檔名為 A123789456.jpg
() 申請特殊應考服務者應於規定期限內繳交相關證明文件請詳見本簡章身心
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pp.15-20)相關規定。
四、報名費及繳費期間
() 考生依報名方式繳費:低收入戶考生之報名費全免,中低收入戶考生減免報名費
百分之六十。一般考生及中低收入戶考生應繳報名費如下表:
考試名稱
報名方式
報名費
一般考生
中低收入戶考生
分科測驗
集體報名
基本作業費:200
基本作業費:80
考科測驗費:170 /
考科測驗費:68 /
個別報名
基本作業費:250
基本作業費:100
考科測驗費:170 /
考科測驗費:68 /
報名費含【基本作業費】及【考科測驗費】兩項,考生視個人之選考科目數計算
報名費,例如選考 3科之報名費如下表:
報名方式
身分別
基本作業費
考科測驗費× 3
報名費
集體報名
一般
200
170 /× 3
710
中低收入戶
80
68 /× 3科)
284
個別報名
一般
250
170 /× 3
760
中低收入戶
100
68 /× 3科)
304
() 低收入戶考生及中低收入戶考生之相關規定:
1. 「低收入戶考生」中低收入戶考生」係指持有戶籍所在地直轄市(市)
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證明文件者。
2. 低收入戶考生及中低收入戶考生之證明文件,須內含考生姓名及身分證號,
在報名截止日仍有效。證明文件如未含考生姓名、身分證號者,應加附戶口名
簿或戶籍謄本等可資證明文件之影本清寒證明非屬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
證明。
3. 學校集體報名者,逕由學校審查證明文件後留存影本備查,僅須將集體報名前
置作業系統列印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考生清冊」傳真本會備查;補習班
集體報名者,由補習班收齊證明文件影本連同「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考生清
冊」傳真本會審查;個別報名考生逕將其證明文件影像檔上傳至本會大考中心
報名系統審查。
9
4. 凡未於報名期限內繳交證明文件者,其報名費不予減免,報名結束後亦不接受
補件。惟考生於本會 111學年度英聽或學測審查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
格者,分科測驗無須再繳交證明文件。
5. 經審查不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之考生,應於本會通知後,於規定期
限內補繳報名費,否則取消其報名資格。
() 繳費期間:
考試名稱
繳費方式
臨櫃(含票據)繳費
或匯款轉帳
以自動櫃員機
ATM)、
網路 ATM 繳費
便利商店繳費(僅限
個別報名考生使用)
截止日期提早 3
分科測驗
111 06 09 (四)
111 06 20
(一)下午 330 分止
111 06 09 (四)
111 06 20
(一)夜間 12 時止
111 06 09 (四)
111 06 17
(五)夜間 12 時止
五、繳費手續
() 繳費方式:
1.學校集體報名:
考生依學校規定期間直接將報名費繳交學校學校收齊所有考生報名費並持報
名系統列印之「學校集體報名繳費表」辦理繳費;繳費收據由學校留存。
2.補習班集體報名:
考生先持補習班由報名系統列印之「補習班考生報名繳費表」辦理繳再將繳
費收據交由補習班驗核後自行留存。
3.個別報名:
考生須先上網登錄報名資料後持報名系統列印之「個別報名繳費表」辦理繳費
繳費收據由考生自行留存備查。
() 繳款帳號設定方式:
繳款帳號共有 14 ,前 3碼為考試碼,分科測驗為「922,第 4碼以後之數字設
定方式如下:
(由個別報名系統或集體報名系統列印之報名繳費表,其「繳款帳號」由系統代為設定)
1.學校集體繳費:
(1)單位代碼首碼不是英文字母者,設定方式如下表(以單位代碼:100 國立臺灣師
大附中,示例
考試名稱
設定方式
示例
分科測驗
92200000000 +「單位代碼」
92200000000100
10
(2)單位代碼首碼為英文字母者,首碼依「英文首碼轉碼對照表」轉換,設定方
式如下表(以單位代碼:B20 私立復興商工進修部,示例
考試名稱
設定方式
示例
分科測驗
9220010000 +「單位代碼」
92200100000220
*英文首碼轉碼對照表
A
01
B
02
C
03
D
04
E
05
F
06
G
07
H
08
I
09
J
10
K
11
L
12
M
13
N
14
O
15
P
16
Q
17
R
18
S
19
T
20
U
21
V
22
W
23
X
24
Y
25
Z
26
2.考生個別繳費:
(1)持身分證之考生個別繳費,設定方式為考試碼 +「身分證號」,且英文首碼依
「英文首碼轉碼對照表」轉換,如下表:
考試名稱
身分證號
繳款帳號
分科測驗
A123789456
92201123789456
(2)無身分證之外籍考生個別繳費,設定方式為考試碼 +9…+「居留證號」
居留證號共 10 碼,前 2碼英文字母直接以「9」代換,並在居留證號之前
以「9」補足 14 碼,如例 1
因無居留證而使用護照者,護照號碼內含之英文字母直接以9」代換;不
14 碼時,在護照號碼之前以「9」補足,如例 2及例 3
範例
考生
居留證號 / 護照號碼
繳款帳號
1
考生甲
HD12345678
92299912345678
2
考生乙
765AC4321
92299765994321
3
考生丙
123456789
92299123456789
() 繳費須知:
1. 使用自動櫃員機(ATM)或網路 ATM 轉帳繳費者(手續費自付
先輸入華南商業銀行代號008﹞,再輸入「繳款帳號」及報名費金額最後務
必確認交易明細表之「繳款帳號」和「繳款金額」正確無誤且交易成功;交易
明細表請自行妥善保存。
2. 至華南商業銀行臨櫃辦理繳費者:
請持學校集體報名繳費表或補習班考生報名繳費表或個別報名繳費表至華南
商業銀行各分行繳費。
3. 使用跨行匯款者(手續費自付)
請至各地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跨行匯款,填寫「跨行匯款單」
(1) 收款人帳號:依「繳款帳號」設定方式填寫。
(2) 收款人戶名: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
(3) 主辦收款銀行(解款行):華南商業銀行公館分行代號008-1186
11
4. 至便利商店辦理繳費者(手續費自付)
(1) 僅限個別報名考生使用,學校及補習班集體報名考生均不適用。
(2) 請持由個別報名系統列印之報名繳費表至各地統一超商7-ELEVEN、全
家、萊爾富、來來(OK)超商繳費。
(3) 繳費金額匯入本會需經 23個工作天。
5. 使用票據繳費者:請務必至各地華南商業銀行或支票存款開戶行辦理。
(1) 至各地華南商業銀行繳費者:
受款戶名「限存入華南商業銀行公館分行【繳款帳號】財團法人大學入
學考試中心基金會」。
請加註「禁止背書轉讓」字樣。
(2) 至支票存款開戶行繳費者:
受款戶名「限匯入華南商業銀行公館分行【繳款帳號】財團法人大學入
學考試中心基金會」。
請取消劃線並加註「禁止背書轉讓」字樣。
六、報名查詢及確認
() 報名期間內之處理進度查詢:
1. 集體報名單位於檔案傳輸完成後,其考生即可至本會大考中心網站
https://www.ceec.edu.tw 分科測驗試務專區或以電話語音 02-23643677 查詢報名
處理情形。
2.個別報名考生,於完成登錄後即可以網路或電話語音查詢報名處理情形。
() 報名資料確認:
1. 報名時間內請同步確認報名資料集體報名考生於集體報名單位檔案傳輸完成
後,即可至本會大考中心網站查詢確認若有錯誤由集體報名單位上網更正
個別報名考生報名時應確認所填個人資料及報考科目之正確與完整性若有錯
誤請於報名時間內自行補正。
2. 報名截止日後報考科目考區申請無冷氣試場等三項重要資料不予受理
更改或補正姓名或身分證號碼更改()更改姓名身分證號碼或通訊資
料辦理。
() 更改姓名、身分證號碼或通訊資料:
1. 更改姓名或身分證號碼:
報名截止日後暫停受理更改姓名或身分證號碼作業有更改之考生於考試時應
另攜帶更改後的戶籍謄本或載有更改姓名或身分證事項之戶口名簿供查驗
須更改成績通知單姓名者,應於下表所列日期前檢具前列資料向本會申請。
2. 更改通訊資料:
考生如於報名截止日後須更改電話及通訊地址集體報名考生請與所屬集體報
名單位聯繫由集體報名單位協助修改個別報名考生則於更改成績通知單姓
名截止日前,至本會大考中心網站 https://www.ceec.edu.tw 分科測驗試務專區
12
中考生專區進行修改僅限修改考生電話及通訊地址
考試名稱
確認報名資料日期
更改成績通知單
姓名截止日期
分科測驗
1110609(四1110620(一)
1110720(三)
七、報名費退費
() 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予辦理退費,其餘已繳報名費概不退還。
1.報名日期截止前取消報名,於報名截止日前依退費申請說明辦理。
2.報名日期截止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得依退費申請說明辦理。
(1)溢繳報名費。
(2)已繳交報名費但未報名或逾期報名。
(3)已繳交報名費但經本會審查報名資格不符而不予受理報名。
(4)已繳交報名費但經本會審查報名資料不齊而未完成報名手續。
() 退費申請說明:
1. 請於本會大考中心網站 https://www.ceec.edu.tw「下載專區」下載「退費申請表」。
2. 請依下表日期前申請;或於本會通知後 7日內辦理申請,逾期不再處理。
考試名稱
申請截止日期
分科測驗
111 06 20 日(一)
3. 申請手續須檢具原繳費收據影本(或 ATM 交易明細表)及退費申請表以傳
真(02-23661365)、郵寄或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傳至本會
4. 退費金額:
(1)報名日期截止前取消報名者,酌扣作業手續費後,再退還其餘費用。
(2)溢繳報名費者退還全部溢繳費用。
(3)其他符合退費條件者,酌扣報名費中之基本作業費後,再退還其餘費用。
八、報名注意事項
() 考生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請參見簡章「附錄三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基金會測驗服務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pp.43-44)
() 資賦優異縮短修業年限學生如因不及取得全科跳級至高三之鑑定通過證明或 110
學年度鑑定及格證書者,得附相關證明並切結於大學註冊入學時繳交符合報名
格之正式學力證明文件後,先准其報名。切結書格式可於本會大考中心網站
https://www.ceec.edu.tw「下載專區」下載。
() 考生報名時,應詳閱本簡章各項規定,詳實登錄相關報名資料,並按規定仔細校
核。報名日期截止後,其考試地區、試場(申請無冷氣試場者加註無冷氣試場)
報名科目等重要資料一律不得要求更改,並不得將報名資格移轉他人或要求保留
至下一次考試。
() 個別報名考生應依照報名系統指示詳實登錄資料以免資料錯誤致影響權益
有報名相關問題,請致電本會大考中心(電話 02-23661416 608)協助處理。
13
() 考生如委託本會核發報名單位代碼之補習班辦理集體報名,應持補習班由報名系
統列印之「補習班考生報名繳費表」自行繳費繳費收據務必自行留存並特別注
意該補習班是否經主管機關立案且已獲得本會發給之集體報名單位代,以免影
響自身權益。
() 經由就讀學校或委託補習班辦理集體報名之考生,即表示同意本會將其考試成績
資料寄送至各該集體報名單位。
() 報名所繳資料如模糊不清致無法辨識者本會得拒絕受理報名如有偽造變造
假借冒用報名資料者本會於報名後發現得取消報名於考試後發現除取消考
試資格外,將另通知其成績使用單位,並送請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 考生如於考試前罹患傳染性結核病(痰檢驗屬陽性階段者、麻疹德國麻疹、
日咳流行性腦脊髓膜炎水痘等法定傳染病時考生或集體報名單位應於知悉後
立即致電本會大考中心(電話 02-23661416 608), 俾便事先安排相關試務。
() 考試全面開放冷氣服務,溫度以設定於攝氏 26~28 度為原則。開放試場冷氣屬服
務性質,若考試過程中發生冷氣服務中斷時,監試人員會採取開窗或開電扇等措
施因應考生應繼續應考且不得以冷氣故障為由要求更換試場或加分考生如因
身心因素須於無冷氣試場應試者,須於報名時加註特殊情況,俾便事先安排。
() 須之
,以須之
求欄」註記,以傳真02-23661365或郵寄限時掛號方式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審查
伍、考試地區及應考資訊通知
一、考試地區
() 由考生於報名時自行選填。考試地區設置如下表:
代碼
地區
代碼
地區
代碼
地區
代碼
地區
110
臺北
320
中壢
470
彰化
810
宜蘭
250
板橋、土城
340
新竹
471
員林
840
花蓮
251
新莊、泰山
370
苗栗
510
雲林
870
臺東
260
三重、蘆洲
410
臺中
540
嘉義
910
澎湖
261
中和、永和
430
清水、沙鹿
610
臺南
920
金門
300
基隆
431
豐原、潭子
710
高雄
930
馬祖
310
桃園
460
南投
770
屏東
() 本會各項考試由各考試地區承辦大學依各該地區考生人數、試場環境、交通便利
性等因素洽借分區,再由本會依梅花座及考生報名科目等原則統一編配考生之試
場及安排座位。
() 任一考試地區之報名人數如未達 20 人時本會得取消當地分區之設置選填該考
試地區之考生,將由本會參考其意願安排至鄰近考試地區應試。
14
() 各考試地區報名人數若超過原設置容量,本會將參考集體報名單位所在地或個別
報名者之通訊地址安排至地緣較近之其他地區應試選填臺北地區之考生安
排至新北市增設分區供考生就近應試選填新竹地區之考生安排至位於竹
地區之分區,選填臺南地區之考生安排至位於北臺南地區之分區,或選填高雄
地區之考生安排至位於左營、楠梓等地區之分區。
二、應考資訊
() 應考資訊內容含姓名、應試號碼、考區、試場、無冷氣試場(有申請無冷氣試場
者)、報名科目、考試日程及注意事項。
() 考生可至本會大考中心網站 https://www.ceec.edu.tw 分科測驗試務專區查覽或列印
應考資訊或以電話語音 02-23643677 查詢應考資訊本會對報名時有填寫行動電
話號碼之考生將以簡訊通知網路查詢連結。
() 應考資訊開放查詢及簡訊通知日期如下表:
考試名稱
應考資訊開放查詢及簡訊通知日期
分科測驗
11107 04 日(一)
() 應考資訊更正
1. 考生如發現姓名、考區、報名科目及無冷氣試場等四項,有任一項與原報名資
料不同者,務請於應考資訊開放查詢之日起,於 2個工作日內提出更正。集體
報名者由集體報名單位傳真「考生資料更正表」;個別報名者以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或傳真(02-23661365)方式檢具身分證影本、更正項目
及聯絡方式至本會傳真完成後請致電本會大考中心(電話02-23661416 608
確認收件。
2. 考生可於試場分配表及考試地點公布日起以網路查覽更正後之應考資訊。
三、試場分配表及考試地點
場分配表及考試地點,依下日期公布於本會大考中心網站
https://www.ceec.edu.tw 分科測驗試務專區,考生可自行查覽或列印,或以電話語音
02-23643677 查詢。
考試名稱
試場分配表及考試地點公布日期
分科測驗
111 07 07 日(四)至 111 07 12 日(二
四、 試場查看開放時間
試場查看開放時間,為各該分區開始考試當天之前一天下午 2時至 4時。因各分區
開始考試日期可能不同,故試場查看開放時間亦可能不同,請考生特別注意;考生
可逕至本會大考中心網站 https://www.ceec.edu.tw 分科測驗試務專區查覽或參見本
會公告試場分配表之開放試場查看日期欄位。
15
陸、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
一、服務對象
() 領有有效身心障礙證明者。
() 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者。
() 因重大傷病嚴重影響應試者。
二、服務項目
符合服務對象之考生得視其需要,由下列服務項目中,申請一或多種項目:
項目
說明
優先進入試場
各節考試預備鈴響前 5鐘進入試場。
安排特殊座位
安排至低樓層或有電梯服務之試場,或便於應試之座位等。
安排特殊試場
安排至人數較少之特殊試場。
其他應試協助
措施
因障礙特性或治療需要,經醫師診斷須於應試過程中飲水、服用
使用吸入型藥物針劑靜脈注射等考生申請此項目將一律
安排於人數較少之特殊試場應試。
攜帶使用特定
輔具
拐杖、輪椅、助行器白手杖特殊桌椅放大鏡擴視機
用算盤、助聽器或助聽器搭配調頻輔具、電子耳或電子耳搭配調頻
輔具、幫浦、氧氣瓶等
試時
各科以 50 分鐘為原則。
使用特殊試題
試題種類包括放大為 A3 紙本試題點字試題盲用電子試題語音
播放試題、電子試題 Word 格式搭配螢幕報讀軟體(NVDA)等。
使用特殊作答
方式
使用 A4 A3 版面特殊答題卷、或使用點字機、(盲用)電腦、
音等。
三、申請說明
一律使用網申請,請本會大考中心網站 https://www.ceec.edu.tw 分科測驗試務
專區載相資訊;考生申之應考服務項目,一經登錄完成確認後,即不得再更
改。
16
() 一般項目、輔具項目之申請:
1. 考生須於本會大考中心網站 https://www.ceec.edu.tw 分科測驗試務專區之報名
系統「特殊應考服務需求欄」中註記所須之必要協助或安排無論於學測是否
曾提出申請,仍須重新提出申請。
(1) 證明文件:如有效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教育鑑定證明影本、重大傷病卡影
本、診斷證明書等,請以傳真(02-23661365)或郵寄(限時掛號)方式檢
具,以作為審查依據如於本學年度本會辦理之任一考試已繳交者得不須
再繳交。
(2) 集體報名單位另須檢附「特殊應考服務需求考生清冊」,並加蓋單位章戳。
(3) 受理申請日期如下表:
考試名稱
受理日期
分科測驗
111 06 09 日(四)至 111 06 20 日(一)
2. 考生若須攜帶會發出聲響之輔具,或因病情會不自主發出聲音或離座走動等,
請務必於申請時加註說明,本會將編配考生於人數較少之特殊試場應試。
()特殊項目之申請:
1. 考生只要申請特殊項目,除須於本會大考中心網站 https://www.ceec.edu.tw
科測驗試務專區之報名系統「特殊應考服務需求欄」點選「特殊項目」,並
應另至試務專區之「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網」登載繳交本會
「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特殊項目申請表件」以作為審查之依
據。
(1) 111 學年度學測審查結果者
考生曾於 111 學年度學測提出「特殊項目(如:延長考試時間、使用特殊
試題使用特殊作答方式)申請並經審核通過者請先於 111 05 26
日(四)至 111 06 16 日(四),至分科測驗試務專區之「身心障礙
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網」查詢審查結果,同一學年度可沿用學測審查
結果於分科測驗之對應考科如下表:
查詢後,考生可依下列情況提出申請。
申請全部沿用學測審查結果考生不須另外填寫應考服務需求表或檢附文
件,本會依對應考科提供特殊項目應考服務。
因學測與分科測驗報名科目無法對應,申請分科測驗考科:考生須繳交應
考服務需求表,無須檢附其他文件。
申請變更或新增特殊項目:考生除須繳交應考服務需求表,並應檢附新事
證或新病況且須與學測時所提供審查資料不同。
(2) 學測未申請特殊項目應考服務或未報考學測者
考生若於學測時未申請特殊項目應考服務,或未報名學測,須檢附完整申
學科能力測驗考科
分科測驗考科
數學 A、數學 B
數學甲
自然
物理、化學、生物
社會
歷史、地理、公民與社會
17
請表件,於受理日期內提出申請。
(3) 查詢學測審查結果與受理申請日期如下表:
考試名稱
查詢學測審查結果
受理日期
分科測驗
111 05 26 日(四)至
111 06 16 日(四)
111 06 06 日(一)至
111 06 16 日(四)
2. 本會之「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特殊項目申請表件」「應考服
務需求表」、「在校學習紀錄表」及「診斷證明書」:
(1) 本學辦理已繳交「在學習紀錄表診斷
書」相關明文得不須再惟申項目同者須重繳交
(2) 「應考服務需求表」集體報名者由考生就讀學校之相關承辦人員(如
殊教育資源班或輔導室教師)於線上填寫個別報名者逕於線上填寫
成後於系統列印本表並請監護人及考生簽名。
(3) 「在校學習紀錄表」:集體報名與個別報名者均由就讀學校之指導老師於
線上填寫後,列印並加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或校長章戳。非應屆個
別報名者,如無法由原就讀學校取得「在校學習紀錄表」,應依個資法相
關規定,授權本會複製 109 學年度後最近一次考試繳交之「在校學習紀錄
表」電子檔替代。上述皆無法取得者,則請於線上填寫並列印後簽名。
(4) 「診斷證明書」:考生應持本會之「診斷證明書」至衛生福利部認定之
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教學醫院或地區醫院(請自行至衛生福利部網
https://www.mohw.gov.tw/便民服/常用查詢/醫事司/醫院資訊公開專區查
詢),以及與其身心障礙類別或重大傷病相關之醫療科別,檢查影響應試
之各項閱讀、書寫及移動等能力。檢查事項如有疑義,請致電本會大考中
(電話 02-23661416 608洽詢。111 學年度適用之診斷證明書格式請
至本會大考中心網站 https://www.ceec.edu.tw「下載專區」下載。
(5) 考生申請時,除繳交前開之診斷證明書外,可再增附心理衡鑑報告或其他
可供證明之專業評估報告等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補充。
(6) 考量考生權益及審查客觀性,下列障礙類別考生可選擇以相關證明文件替
代診斷證明書。以下說明:
學習障礙:可繳交經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教育鑑定證明。若教
育鑑定證明未載明應考服務需求,須提供佐證應考需求之鑑定摘要表
個別化教育計畫(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如評量紀錄能力現況描
教育安置與服務方式等)。
罕見疾病: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公告之罕見疾病,可繳交經政府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教育鑑定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若教育鑑定證
未載明應考服務需求,須提供佐證應考需求之鑑定摘要表或個別化教
計畫(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如:評量紀錄、能力現況描述、教育安
與服務方式等)。
視覺障礙:可繳交鑑定日期為前一年度(110 11日以後開立)之
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另可檢附功能性視覺評估作為補充參考資料。
(7) 申請表件應於上述受理截止日前於線上填寫外,列印之紙本須另以限時掛
號郵寄至本會「106032 臺北市大安區舟山路 237 號」,逾期不予受理(郵
戳或其他等同有效的寄件憑證為憑);信封請註明「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
考生應考服務特殊項目申請」字樣。
18
3. 提供之延長時間原則:
(1) 各科之延長時間以 50 分鐘為原則。
(2) 考生如有超出所訂延長時間原則之需求,除須於受理日期繳交「身心障礙
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特殊項目申請表件」外,集體報名考生須另檢附
各校之公文(函)與在校考試時間需求證明文件其中公文(函)應具各校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之審查證明;個別報名考生則須另檢附有關書寫、劃
記及精細動作等相關醫學評估報告。
4. 提供之特殊試題種類:
考生可就本身障礙特性或重大傷病情形依報名科目申請下表所列之特殊試題
如須於同一考試科目使用二種(含)以上試題種類或有其他特殊需求者,請於
「應考服務需求表」之備註欄敘明。
考試名稱
特殊試題種類
分科測驗
(1) 放大為 A3 本試題
(2) 點字試題
(3) 盲用電子試題(*.brl 格式、附點字圖冊及開放語音功能)
(4) 語音播放試題【文字版】(附一般 A4 紙本試題)
(5) 語音播放試題【點字版】(附點字圖冊,語音不含圖的說明
(6) 語音播放試題【圖文版】(不附點字圖冊,語音有含圖的說明)
(7) 電子試題 Word 格式搭配螢幕報讀軟體(NVDA)(附一般 A4 紙本
試題)
5. 提供之特殊作答方式:
考生可就本身障礙特性或重大傷病情形,依報名科目申請下表所列之特殊作答
方式如須於同一考試科目使用二種不同作答方式者請於「應考服務需求表」
之備註欄敘明。
考試名稱
特殊作答方式
分科測驗
1. 紙本答題卷
(1) 使用 A4 版面特殊答題卷(選項劃記)
(2) 使用 A3 版面特殊答題卷(選項劃記)
(3) 使用 A4 版面特殊答題卷(選項自填)
(4) 使用 A3 版面特殊答題卷(選項自填)
2. 特殊設備
(1) 使用一般電腦作答(電腦設備考區提供)
(2) 使用盲用電腦作答(電腦設備考區提供)
(3) 使用點字機作答(點字機須自備)
(4) 使用錄音設備作答(錄音設備考區提供)
四、審查
() 一般項目及輔具項目之審查:由本會依考試公平性原則,並衡酌考區可提供之服
務,分別審定之。
1. 考生如因障礙特性或治療需要,經醫師診斷須於應試過程中飲水、服用藥物、
使用吸入型藥物、針劑、靜脈注射等,本會將一律安排於數較少之特殊試場
應試。
2. 考生如須使用紙筆以外之作答器具(如:點字機、盲用算盤等)、輔具(如:
傾斜桌板、擴視機、放大鏡等)及醫療器材(如:助聽器或助聽器搭配調頻輔
電子耳或電子耳搭調頻輔具幫浦氧氣瓶等自行須經
19
人員查後得使用
() 特殊項目之審查:
1. 申請特殊項目應考申請說明之()特殊項目之申請(pp.16-18)所列
定時間內完成,若未依規定時間辦理完成將不予受理。
2. 由本會聘請身心障礙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與醫療人員組成審查小組就各考
生之障礙類別、障礙程度、重大傷病情形及繳交資料,以不影響整體考試公平
性為原則分別審定本會將以考生提出之特殊項目需求提請審查小組審查
並依審定結果提供。
3. 使用特殊試題注意事項:
(1) 盲用電子試題、語音播放試題及電子試題 Word 格式搭配螢幕報讀軟體
NVDA以提供重度視覺障礙學習障礙等明確具有閱讀障礙之考生申請
使用為原則其他障礙特性須使用上述試題者請於「應考服務需求表」
備註欄敘明,本會將提請審查小組審查,並依審定結果提供相應之特殊試
題。
(2) 經審查同意使用特殊試題應試如因原試題之圖形過於複雜題幹過長
涉及判讀語音判別字形之題型等因素經本會於試題說明不必作答時
述各該生成績按其應作答之實際題分依比例還原後,再重予計算。
4. 使用特殊作答方式之注意事項:
(1) 考生應依審定之作答方式作答,未依規定方式作答或於試題本上書寫、勾
選之答案,不予計分。
(2) 考生作答之內容應為其本人之直接意思表示不得要求於應試中逕由他人
代寫或轉譯答案。
() 審查結果查詢:
1. 審查結果查詢日期如下表:
申請項目
審查結果查詢日期
特殊項目
111 06 24 日(五)
一般、輔具項目
111 07 04 日(一)
2. 111 學年度起,無論申請哪一類應考服務項目皆不寄發審查結果,請考生
於開放應考資訊查詢當日自行至本會大考中心網站 https://www.ceec.edu.tw
科測驗試務專區查覽或列印。如有查詢相關問題請致電本會大考中心(電話
02-23661416 608)洽詢。
3. 申請一般項目或輔具項目者無論編入一般試場或特殊試場皆可於分科測驗
試務專區查覽。
4. 申請特殊項目者一律編入特殊試場,可於分科測驗試務專區之「身心障礙及
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網」查覽及列印審查結果通知。
() 複審:
1. 考生對一般項目及輔具項目審查結果有疑義者,請於 111 07 06 日(三)
前致電本會大考中心(電話 02-23661416 608)洽詢。
2. 考生對特殊項目審查結果有疑義者,可依下列說明提出複審:
20
複審申請與結果查詢日期
申請項目
複審申請日期
複審結果查詢日期
特殊項目
111 06 24 日(五)至
111 06 28 日(二)
111 06 30 日(四)
申請複審,須有新事證或新病況且與原提供審查資料不同。申請時須以書面
提出,複審以一次為限。複審申請表(可至本會
https://www.ceec.edu.tw「下載專區」下載),內容應書明姓名、地址、聯絡
電話、複審事由及檢附新的醫療診斷或相關證明補充文件。
申請複審應於複審申請截止日期前以限時掛號郵寄至本會106032 臺北市
大安區舟山路 237 號」,逾期不予受理(郵戳或其他等同有效的寄件憑證為
憑)。信封上請註明「申請複審」字樣。考生申請複審之服務項目,由本會
聘請審查委員審查。
複審結果請至本會大考中心網站 https://www.ceec.edu.tw 分科測驗試務專區
之「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網」查覽或列印,不另行寄發複審結
果。
五、特殊試場
特殊試場分為各考試地區與特定考試地區特殊試場如經審查通過編配於特殊試場之
考生,有可能無法與其同校集體報名考生編配在同一分區。
() 各考試地區特殊試場
供經查通一般項目及使放大A3 本試語音播放
文字版A4 A3 版面特殊答題卷一般腦作等特項目
會依考生於報名時,自行選填之考試地區及其選考科目統一編配試場與座位。
() 特定考試地區特殊試場
供經查通使用字試盲用子試電子 Word 式搭配螢報讀
體(NVDA、語版】、語音播試題【圖版】、盲用電作答
字機答之與須殊輔事項各考區特試場法提務之生應
。考限自列考地區一應
代碼
考試地區
代碼
考試地區
代碼
考試地區
110
臺北
610
臺南
840
花蓮
410
臺中
710
高雄
--
--
() 經審定有延長考試時間考生之特殊試場,上午第二節之考試開始鈴響時間為上午
11:10,下午第二節考試開始鈴響時間為下午 4:30,與一般考生試場不同,且不另
打預備鈴;考生可於考試開始鈴響時間前 5分鐘入場。
六、其他注意事項
() 考區所提供之服務內容,以考區現有的資源與一般性事務設備為原則。
() 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生特殊試題(語音播放試題)和特殊作答方式相關試務暨
注意事項(例如:電腦作答、點字作答、錄音作答等)請至本會大考心網
https://www.ceec.edu.tw「下載專區」下載。
21
柒、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
於考試前突發傷病之考生,或未依本簡章「陸、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
(pp.15-20)申請應考服務之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可於規定受理日期內申請突發傷
病考生應考服務。服務內容及申請方式如下:
一、一律不予延長考試時間。
二、 考生得視其需要,由下列應考服務項目中,申請一或多種方式,經本會或考區審查
後提供:
() 優先進入試場。
() 協助上下樓梯等行動服務。
() 安排至同一分區之低樓層或有電梯服務之試場。
() 安排方便應試之座位。
() 安排至考生人數較少之試場。
() 使用特製桌椅等便於考生應試之輔具或個人醫療器材。
() 使用 A3 版面特殊答題卷(選項劃記)
() 使用放大為 A3 紙本試題。
() 監試人員協助翻頁或其他應試協助措施。
三、 申請方式與受理期間:
() 由本會受理申請(自試場分配表公布日起至考試前 3天止)
1. 一律使用網路申請,請至本會大考中心網站 https://www.ceec.edu.tw 分科測驗
試務區之「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網」登記;考生網路申請後,須檢附相關
醫療診斷證明正本以限時掛號郵寄至本會106032 臺北市大安區舟山路 237
號」逾期不予受理(郵戳或其他等同有效的寄件憑證為憑)信封請註明「突
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申請」字樣。
2. 申請之應考服務項目,一經登錄完成確認後,即不得再更改。
() 由考區受理申請(自考試前 2天起至考試當日)填寫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申
請表」可至本會大考中心網站 https://www.ceec.edu.tw「下載專區」下載填妥後
逕向考生所屬考區申請,考區聯絡電話詳公告之分科測驗試場分配表。
() 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受理申請日期如下表:
考試名稱
由本會受理申請日期
由考區受理申請日期
分科測驗
11107 07 日(四)至
11107 08 日(五)
11107 09 日(六)至考試當日
() 考生如有其他緊急服務的需求且未包括於上述服務項目時,請先致電本會大考中
(電話 02-23661416 608洽詢;考生於洽詢後決定申請時,須本會受理申
請日期內111 07 07 (四) 111 07 08 (五),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向本會申請,逾期不予受理。本會將邀請審查委員審查,並依審定結果提供服
務。
22
捌、公布試題及選擇(填)題答案
一、 各科試題於當節考試結束後,於本會大考中心網站 https://www.ceec.edu.tw 公布。
二、 各科選擇(填)題參考答案,分別於各該科考試後之次日下午 7時在本會大考中心
網站 https://www.ceec.edu.tw 公布。
三、 對公布之試題或參考答案有意見者請至本會大考中心網站 https://www.ceec.edu.tw
下載「試題或參考答案反映意見表」填妥對試題或參考答案之具體意見(未敘明具
體意見者不予處理)於下表所列日期內,以限時掛號郵寄至本會106032 臺北市大
安區舟山路 237 號」,逾期不予受理(郵戳或其他等同有效的寄件憑證為憑)
四、 本會於下表所列日期上網公告試題或參考答案之反映意見回覆內容,並同步公告正
確答案。
考試名稱
反映意見提出截止日
回覆公告日期
分科測驗
111 07 15 (五)
111 07 22 (五)
玖、成績公布與通知
一、 考生成績公布與成績通知單寄發日期如下表:
考試名稱
成績公布日期與成績通知單寄發日期
分科測驗
11107 27 日(三)
二、 考生成績通知單含分科測驗各科成績與學測使用於分發入學採計之成績(即考生報
考學測之所有考科成績以 60 級分制呈現)
三、 集體報名者,逕寄至考生之通訊地址,並以電子郵件傳送考生成績資料檔至各集體
報名單位;個別報名者逕寄至考生之通訊地址。如欲查詢成績通知單寄發情形,請
致電本會大考中心(電話 02-23661416 608)查詢。
四、 如欲申請成績通知單補發者,請於受理申請補發期間向本會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
理。受理申請日期如下表:
考試名稱
受理申請日期
分科測驗
1110728日(四)至1110801日(
五、 成績公布
() 分科測驗
分科測驗成績人數百分比累計表及五項成績標準於成績公布當日,於本會大考中
心網站 https://www.ceec.edu.tw 公布。
五項成績標準之計算,均不含缺考生之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頂標:成績位於第 88 百分位數之考生級分。
前標:成績位於第 75 百分位數之考生級分。
均標:成績位於第 50 百分位數之考生級分。
後標:成績位於第 25 百分位數之考生級分。
底標:成績位於第 12 百分位數之考生級分。
23
某科之到考考生為 24,982 人,則該科五項成績標準為
頂標:成績由低至高排序,取第 21,985 名(24,982×88%=21,984.16,小數以無條件
進入法取至個位數)考生的成績。
前標成績由低至高排序取第 18,737 24,982×75%=18,736.5小數以無條件進
入法取至個位數)考生的成績。
均標:成績由低至高排序,取第 12,491 名(24,982×50%=12,491)考生的成績。
後標成績由低至高排序取第 6,246 24,982×25%=6,245.5小數以無條件進入
法取至個位數)考生的成績。
底標:成績由低至高排序,取第 2,998 名(24,982×12%=2,997.84,小數以無條件進
入法取至個位數)考生的成績。
() 學測使用於分發入學
分科測驗成績公布當日同步提供到考分科測驗任一考科之所有考生在學測各考
60 級分制下的級分人數百分比累計表。
學測成績使用於分發入學檢定時,依分發入學招生簡章規定,各科成績以 15 級分
制計算,檢定標準為 15 級分制之頂、前、均、後、底五標。成績計算方式詳見本
111 學年度考試簡章(英聽、學測)
六、 簡訊通知:考生報名資料填有行動電話號碼者,本會將於成績公布當日,發送簡訊
通知考生成績。
七、 網路及電話語音查詢:考試成績公布當日上午 9時起,即可至本會大考中心網站
https://www.ceec.edu.tw 分科測驗試務專區,或以電話語音 02-23643677 查詢成績;
查詢服務開放至 111831 (三)止。
八、 考生成績通知單僅作為告知考生個人考試成績之用,考生參加各大學入學招生或另
有用途而需要各考試成績者,詳見本簡章「拾貳、成績證明申請」(pp.25-27)
拾、成績複查
一、 成績複查申請日期如下表:
考試名稱
申請日期
分科測驗
11107 27 日(三)至 11107 29 日(五)
二、 申請方式:
() 考生複查成績以分科測驗考科為限,並限用網路申請,其他方式概不受理。
() 申請時請先至本會大考中心網站 https://www.ceec.edu.tw 分科測驗試務專區註冊
或登入考生專區,使用系統內申請成績複查功能登錄申請複查相關資料。
三、 作業費用:每科 50 元。
四、 繳費方式:
() 須先上網登錄申請成績複查相關資料後持系統印出之「成績複查網路申請表」
華南商業銀行臨櫃繳費,或至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跨行匯款,或使用自動櫃員機
24
ATM)或網路 ATM 辦理轉帳繳費。
() 「繳款帳號」與考生個別報名時繳費帳號之設定方式相同由登錄系統自動產生
詳見本簡章「肆報名、繳費手續」(pp.9-11)。繳費後收據由考生自行妥慎留
存,以備查驗。
() 未於繳費期間內完成繳費者即未完成申請手續且逾期不再受理補繳繳費日期
如下表:
考試名稱
繳費方式
臨櫃繳費或匯款轉帳
以自動櫃員機(ATM)、
網路 ATM 繳費
分科測驗
111 07 27 日( )至 111 07
29 日(五)下午 330 分止
111 07 27 日( )至 111 07
29 日(五)夜間 12 時止
五、 處理方式:
() 成績複查項目僅限考生申請部分未申請複查部分概不複查複查擇(填)
核對考生答題卷之作答情形是否與成績通知單登載之作答紀錄相同。複查非選
擇題則比對考生作答之答題卷與閱卷影像檔是否相同、是否有漏閱分數計算錯
誤。除漏閱或分數計算錯誤外,不重新評閱。
() 申請成績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查看或影印答題卷,亦不得要求告知成績通知
單未列或未公布之相關資料。
() 成績複查作業由本會大考中心考試委員會(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代表、教育專家
代表、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代表、現任高中校代表及本會大考中心人員代表
等組成之)及查核工作小組監督辦理。
() 成績複查結果包含複查無誤、考生作答異動或成績增減等。本會對考生作答異動
或成績增減者除更製該考生成績通知單外,並將成績異動考生之異動後成績通知
其成績使用單位。
() 成績複查結果以書面通知,同時提供網路及電話語音查詢,寄發及查詢截止日期
如下表:
考試名稱
寄發日期
查詢截止日期
分科測驗
111 08 04 日(四)
111 08 31 日(三)
六、 注意事項:
() 申請成績複查之科目與題號一經登錄完成確認後即不得再更改請考生務必於
登錄前詳閱系統之作業提示,並仔細核對申請複查之科目與題號無誤後,再按確
認鍵完成申請。
() 完成申請手續者,於申請日期截止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件。
() 未於期限內完成申請手續並繳費者,不予處理。
七、 對於成績複查結果仍有疑義者,應於複查結果公布後依照本簡章肆、成績複查
後申訴(p.28)之規定,提出成績複查後申訴。
收藏 ⬇️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