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市中平國小考試規則及違規處理要點
1070627 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
本校學生獎懲辦法。
貳、考試規則:
1.上課鐘響應即進入教室就座,無特殊原因,為顧及學生安全,下課鐘聲響後,方可交卷離場。
2.班級導師應於考試當日在黑板上書寫考試時間、考試科目、應到人數、實到人數及缺考學生座號。
4.各班導師應於英語聽力測驗實施前,檢查、確認班級擴音設備良好,以利播放,如音效不佳或聽
不清楚應立即通知教務處。
5.文具須自備,不得在考試時向他人借用。桌面上不得放置課本、講義或其他非考試必須之物品。
必要時可使用墊板,但不得有與考試內容相關之圖形、文字印刷其上,墊板下不可放置任何物品
與文件。
6.非應試用品以及電子辭典、計算機、行動電話、呼叫器、MP3、MP4、收音機等計算或通訊器材,
請勿攜入試場或隨身放置。
7.考試時嚴禁調換位置、談話、左顧右盼、比手畫腳、故意發出聲響、挾帶、傳遞等搗亂考場秩序
或其他舞弊行為。除試卷題意有問題或印刷不清,可舉手發問外,其餘不得發問。
8.測驗結束鐘(鈴)響,應立即停止作答,聽從監考老師發令,每排最後一人,代為收取該行試卷。
應等監考老師清點完試卷確認無誤後,始可離開試場。
9.考生因病、因故(緊急事故)需暫時離座時,須經監考老師同意,離座考生經治療或處理後,如考
試尚未結束,可繼續考試,並列為試場紀錄,未經監考老師許可,擅自離座,不得繼續考試。
10.考試期間不得飲食、嚼食口香糖….等,如因生病等特殊原因須在考試中服用藥物,請監考老師
即時處理。
11.定期評量因故無法到考,應先向導師請假,經導師向教務處報備核准後,使得申請補考。無故
缺考或未依規完成請假手續者不得補考。若為臨時因病或重大事故請假,應事先以電話通知導
師,導師再通知教務處,並於返校當天補辦請假手續並補考。
12.定期評量須補考同學,導師應於該生銷假返校當天安排至教務處補考,不得有舞弊行為,違者
相關考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13.考生違反試場規則時,依下列「違反試場規則處理辦法」處理該科成績,並視違規情節輕重,
另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或相關規定懲處。
14.凡涉及各項舞弊或違規行為者,除書面通知考生本人外,並另行通知家長、導師。
叁、監考規則
1.為達公平公開之效,定期評量時,監考老師由同學年該堂任課教師擔任,並至下個班級監考為原
則,例:二年 1班任課教師至二年 2班監考、二年 2班任課教師至二年 3班監考、…。
2.考量一年級孩子需適應學習評量制度與規則,仍維持原班授課教師監考原班之方式。
肆、違反考試規則處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