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生先修部學生考試規則及違規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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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考試規則及違規處理作業要點
1006899學年度第3次部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822日第61次部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116日第5次僑先部行政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1061123日僑生先修部106學年度1次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特訂定「僑生先修部學生考試規則及違規處理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考試時間起訖,均以鐘聲為準每節考試須按時到場凡無故遲到15分鐘者不得入
場考試考試未逾40分鐘不得繳卷離開考場經制止仍強行入場或離場者該科不予
計分。
三、 學生應依照排定座號就坐不得隨意移動不在編定之座位應試者該科一律不予計分;
經發現人卷不符且事證明確者,該科不予計分。
學生證須置於桌上右上角以便監試人員查驗未攜帶學生證或相關證明文件者不得
應考。
四、 考生攜帶入場之所有物品應試時不得發出聲響或影響試場秩序之情事違者扣減其該
科成績兩分。
考生應試時不得將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等通訊器材書籍紙張或計算機(該科特
許者不在此限)等物品置於抽屜中桌椅下座位旁或隨身攜帶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五分。
考試開始鈴響後發現考生使用前項器材或物品者發現有舞弊事實該科成績以零分
計。
以上各項違規情節重大者,加重扣分或該科成績以零分計。
五、 試卷發下後, 考生應先檢查試卷是否完整,如有缺漏、污損、錯誤或印刷不清,應即
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除試卷印刷不清得舉手發問,亦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考生於考試開始鈴響前不得翻閱試題並不得書寫畫記作答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兩分,經制止仍再犯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
六、 考生應試時不得飲食(喝水除外)不得相互交談無故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
初犯者扣減該科成績兩分;經制止後仍再犯者即請其離場,該科成績以零分計。
七、電腦畫卡作答部分,必須使用黑色2B軟心鉛筆畫記,以其它筆作答導致讀卡機無法辨認
者,其後果由考生自行負責。
非電腦畫卡作答部分,限用藍色或黑色筆作答,或經特許得使用鉛筆,違者扣減其該科
成績五分,並應先將本人組別、班別、姓名、學號、班級座號寫好,然後作答。
八、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
()夾帶或傳遞含有相關文字或符號之物件。
()在文具、衣物或肢體等處書寫相關文字或符號。
()抄襲、傳遞或交換答案。
()以聲音或信號示人答案。
()將答案供人窺視、抄襲。
()意圖窺視他人答案或意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如在試卷上加註顏色或其他記號),經
制止仍再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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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其他舞弊或意圖舞弊之行為者。
九、 考生未經監試人員許可,一經離座即不得再行修改答,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該科成績以零分計。
考生因故因病(如廁等)須暫時離座者需經監試人員同意及陪同下始准離座違者
依其情形比照前項規定論處考生經治療或處理後如考試尚未結束時仍可繼續考試
但不得請求延長時間或補考。
考生於考試結束鈴()聲響前提早離場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高聲喧譁或宣讀答案
經勸止不聽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
考試結束鐘聲響畢,應立即停筆繳卷仍繼續作答者扣減其該科成績兩分;經警告
仍繼續作答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情節重大者加重扣分或該科成績以零分計。
十一、故意污損、破壞試卷等情事者,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成績以零分計。
試卷不得攜出試場,違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
十二、本要點經僑先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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