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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考試規則及違規處理作業要點
100年6月8日99學年度第3次部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8月22日第61次部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11月6日第5次僑先部行政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106年11月23日僑生先修部106學年度第1次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特訂定「僑生先修部學生考試規則及違規處理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考試時間起訖,均以鐘聲為準,每節考試,須按時到場,凡無故遲到15分鐘者,不得入
場考試;考試未逾40分鐘,不得繳卷離開考場。經制止仍強行入場或離場者,該科不予
計分。
三、 學生應依照排定座號就坐,不得隨意移動,不在編定之座位應試者,該科一律不予計分;
經發現人卷不符且事證明確者,該科不予計分。
學生證須置於桌上右上角,以便監試人員查驗,未攜帶學生證或相關證明文件者,不得
應考。
四、 考生攜帶入場之所有物品,應試時不得發出聲響或影響試場秩序之情事,違者扣減其該
科成績兩分。
考生應試時,不得將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等通訊器材、書籍、紙張或計算機(該科特
許者不在此限)等物品置於抽屜中、桌椅下、座位旁或隨身攜帶,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五分。
考試開始鈴響後,發現考生使用前項器材或物品者,發現有舞弊事實,該科成績以零分
計。
以上各項違規情節重大者,加重扣分或該科成績以零分計。
五、 試卷發下後, 考生應先檢查試卷是否完整,如有缺漏、污損、錯誤或印刷不清,應即
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除試卷印刷不清得舉手發問,亦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考生於考試開始鈴響前,不得翻閱試題並不得書寫、畫記、作答,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兩分,經制止仍再犯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
六、 考生應試時不得飲食(喝水除外)、不得相互交談、無故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
初犯者扣減該科成績兩分;經制止後仍再犯者即請其離場,該科成績以零分計。
七、電腦畫卡作答部分,必須使用黑色2B軟心鉛筆畫記,以其它筆作答導致讀卡機無法辨認
者,其後果由考生自行負責。
非電腦畫卡作答部分,限用藍色或黑色筆作答,或經特許得使用鉛筆,違者扣減其該科
成績五分,並應先將本人組別、班別、姓名、學號、班級座號寫好,然後作答。
八、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
(一)夾帶或傳遞含有相關文字或符號之物件。
(二)在文具、衣物或肢體等處書寫相關文字或符號。
(三)抄襲、傳遞或交換答案。
(四)以聲音或信號示人答案。
(五)將答案供人窺視、抄襲。
(六)意圖窺視他人答案或意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如在試卷上加註顏色或其他記號),經
制止仍再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