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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帶准考證入場應試,經監試人員查核後,得先予應試;於該科考試時間終
了前尋獲或補辦者,該科成績照計,否則扣減其該科成績三分。
二、未攜帶身分證件正本入場應試,經監試人員查核後,得先予應試;於該科考
試時間終了前送達試場補驗身分者,該科成績照計,否則扣減其該科成績三
分。
如監試人員對考生身分存疑,無法確認考生身分時,得要求拍照存證,考生不得
拒絕,否則該科成績以零分計。
第10條 考生應按編定之座號入座;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答案卷(卡)、准考證、座位
三者號碼是否相同,如有不同,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否則該科不予計分。
第11條 考生入場後,除准考證及考試必用文具外,
,所有物品均應立即放置於臨時置物區,考生就座後,應先確
認抽屜中、桌椅下或座位旁均無非考試必需用品,如發現誤置者,應於考試開始
鈴響前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考生攜帶入場(含臨時置物區)之行動通訊裝置(如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等)
及所有物品,應試時不得有發出聲響或影響試場秩序之情事,亦不得使用未經檢
查之個人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三分,並得視情節加重扣分,
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12條 考生應遵循監試人員的指示,配合核對准考證、身分證明證件與考生名冊,考生
不得拒絕亦不得據以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否則依其情節提報議處。
第13條 考試題目,如因印刷不清或試題紙張數不足時,得於發卷後十分鐘內舉手請監試
人員處理,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如答案卷(卡)或文具不愼掉落,應舉手通知
監試人員後再行撿拾,否則依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第14條 各科試題「
」部份以「
」作答,
限用黑色或藍色墨水的筆(建議使用筆尖較粗約0.5mm~0.7mm
之原子筆)書寫,更正時,可以使用修正液(帶)。考生書寫答案時,如有字跡
不明顯或汙損等情事,致閱卷委員無法辨認者,其責任自負,不得提出異議。
答
案卷以每人一張為限,不得要求增補。試題卷空白處可供作草稿之用。
第15條 採用電腦閱卷「
」部份一律以「
」劃卡作答,限用黑色2B軟心鉛筆
劃記於答案卡上,劃線要粗黑、清晰,不可出格,答案卡不得折損,修正作答請
以軟性橡皮擦擦拭乾淨,
未遵照正確作答方法而
致無法判讀者,考生自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
第16條 考生應保持答案卷(卡)之清潔與完整,違者依下列規定分別論處:
一、竄改答案卷(卡)上之准考證號碼及相關資料,該科以零分計。
二、無故污損、破壞答案卷(卡),考生應在答案卷(卡)上規定範圍內作答,
且不得書寫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17條 考生交卷後一經離座,應即將答案卷(卡)與試題紙完整併交監試人員驗收,不
得再行修改答案,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18條 考生因病、因故(如廁等)須暫時離座者,須經監試人員同意及陪同下,始准離
座,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三分,並得視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