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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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1 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特訂定「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
辦法)。
2 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辦法各項規定,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妨害考試
公平之情事進行及時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考生應予充分配合,否則
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考生出現侵犯其他考生監試人員或試務
人員之人身安全或嚴重擾亂試場秩序、
妨害考試公平之行為時,得中止其該節考試或取消其考試資格,並依法追究其責
任。
一般事項
3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一、請他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應試。
二、脅迫其他考生或監試人員幫助舞弊。
三、集體舞弊行為。
四、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4 考生有下列舞弊或意圖舞弊行為之一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一、夾帶或傳遞含有相關文字或符號之物件。
二、在文具、衣物或肢體等處書寫相關文字或符號。
三、抄襲、傳遞或交換答案。
四、以聲音或信號示人答案。
五、將答案供人窺視、抄襲。
六、意圖窺視他人答案或意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經制止後仍再犯者。
5 考生應試時不得飲食、抽菸、嚼食口香糖等,亦不得相互交談、無故擾亂試場秩
序或影響他人作答,違者初次予以勸告;不聽勸告者,即請其出場,該科不予計
分;拒不出場者,取消其考試資格,並報請有關機關處理。
考生因生病等特殊原因迫切需要在考試中飲水或服用藥物時,須於考試前持相關
證明報備同意在監試人員協助下飲用或服用違者依其情形比照前項規定論處
入場及作答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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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考試開始前五分鐘打預備鈴鈴響時即可入場但入場後至考試開始鈴響前,
不得翻閱試題本或作答。
7
考生於考試開始鈴響前,不得書寫、畫記、翻閱試題本或作答,違者扣減其該科
成績五分;經制止仍再犯者,該科以零分計算。
8 考生應按規定之考試開始時間入場;
遲到逾三十分鐘後,不得入場
,經制止仍強
行入場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9 考生入場,
應攜帶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居留證或護
照或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正本應考
,放置在考桌左上角以便查驗;如於
考試日以前遺失准考證者,應於考試當日第一節考試開始三十分鐘前,持身分證
明證件向試務中心申請補發若考生未攜帶前述證件應試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2
一、未帶准考證入場應試,經監試人員查核後,得先予應試;於該科考試時間終
了前尋獲或補辦者,該科成績照計,否則扣減其該科成績三分。
二、未攜帶身分證件正本入場應試,經監試人員查核後,得先予應試;於該科考
試時間終了前送達試場補驗身分者,該科成績照計,否則扣減其該科成績三
分。
如監試人員對考生身分存疑,無法確認考生身分時,得要求拍照存證,考生不得
拒絕,否則該科成績以零分計。
10 考生應按編定之座號入座;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答案卷(卡)、准考證、座位
三者號碼是否相同,如有不同,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否則該科不予計分。
11 考生入場後,除准考證及考試必用文具外,
且所有科目(包含物理及化學)考試
時不可使用計算機
,所有物品均應立即放置於臨時置物區,考生就座後,應先確
認抽屜中、桌椅下或座位旁均無非考試必需用品,如發現誤置者,應於考試開始
鈴響前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考生攜帶入場(含臨時置物區)之行動通訊裝置(如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等)
及所有物品,應試時不得有發出聲響或影響試場秩序之情事,亦不得使用未經檢
查之個人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三分並得視情節加重扣分,
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作答事項
12 考生應遵循監試人員的指示,配合核對准考證、身分證明證件與考生名冊,考生
不得拒絕亦不得據以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否則依其情節提報議處。
13 考試題目,如因印刷不清或試題紙張數不足時,得於發卷後十分鐘內舉手請監試
人員處理,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如答案卷(卡)或文具不愼掉落,應舉手通知
監試人員後再行撿拾,否則依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14 各科試題「
非選擇題
」部份以「
答案卷
」作答,
作答時不得使用鉛筆,違者該科
答案卷不予計分
限用黑色或藍色墨水的筆(建議使用筆尖較粗約0.5mm0.7mm
之原子筆)書寫,更正時,可以使用修正液(帶)。考生書寫答案時,如有字跡
不明顯或汙損等情事,致閱卷委員無法辨認者,其責任自負,不得提出異議。
案卷以每人一張為限,不得要求增補。試題卷空白處可供作草稿之用。
15 採用電腦閱卷
選擇題
部份一律以
答案卡
劃卡作答限用黑色2B軟心鉛筆
劃記於答案卡上,劃線要粗黑、清晰,不可出格,答案卡不得折損,修正作答請
以軟性橡皮擦擦拭乾淨
且不得使用修正液(帶)修正,
未遵照正確作答方法而
致無法判讀者,考生自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
16 考生應保持答案卷(卡)之清潔與完整,違者依下列規定分別論處:
一、竄改答案卷(卡)上之准考證號碼及相關資料,該科以零分計。
二、無故污損、破壞答案卷(卡),考生應在答案卷(卡)上規定範圍內作答,
且不得書寫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17 考生交卷後一經離座,應即將答案卷(卡)與試題紙完整併交監試人員驗收,不
得再行修改答案,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18 考生因病、因故(如廁等)須暫時離座者,須經監試人員同意及陪同下,始准離
座,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三分,並得視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3
考生經治療或處理後,如考試尚未結束時,仍可繼續考試,但不得請求延長時間
或補考。
19 考生於每節考試時間終了鈴(鐘)聲響畢後,應即停止作答,靜候監試人員收取
答案卷(卡)、試題,仍繼續作答經勸止不理者,除收回答案卷(卡)外,並扣
該科考生於成績三分。
離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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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入場後至考試開始六十分鐘內,未經監試人員許可不得離場
,違者該科以零
分計算;經制止仍強行離場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考生於考試開始六十分鐘內,因生病或特殊原因經監試人員同意離場者,應由試
務人員安置於適當場所至考試開始六十分鐘為止,違者該科以零分計算;經制止
仍強行離場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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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不得將試題紙、答案卷()攜出場外,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22 試題將於考試結束後,公告於本校招生網頁,請勿將試題抄寫於准考證,違者扣
減其該科成績三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23 考生於交卷出場後,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高聲喧譁、宣讀答案或以其他方式指
示場內考生作答,經勸止不聴者,該科不予計分。
其他事項
24 考生之答案卷、答案卡若於試場內或於考試結束後遺失,考生應依規定補考,拒
絕者其該科答案卷、卡之成績分別以零分計算。
25 如遇颱風、地震、洪水等重大天然災害、傳染病流行或其他重大事故,致全部科
目或部分科目不能如期進行考試時,由本校招生委員會會商後,另依相關規統一
發布緊急措施或補考時間,考生應予配合,不得異議。
26 考生如有本辦法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軌意圖之行為時,得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
登記提請招生委員會,依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分。
27 凡違反本辦法並渉及重大舞弊情事者,通知其相關學校或機關依規定究辦,若因
此侵害本招生委員會權益者,本委員會將依法提起告訴,追究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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