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大考試注意事項及規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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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注意事項
考試注意事項
一、 各科正考考試時間,請參閱一般生
考試時間表
,請注意考試時段
考試相關查詢方法空大首頁→在校生我的教室考試資訊
二、 補考考試時間」查詢方法:空大首頁→在校生我的教室→考試資訊
三、 空大、空專期中、期末考試規參閱教務處網頁→法令規章→面授、考
國立空中大學學生考
規則
」。
四、 請同學特別注意,空大、空專考試教室因併班及併科編排空大、空專併班考試;另外班級人數在 20
人以下也是併班考試。請同學入場應試時,依據試場外公布看板座位表之科目順序、班級依座號
座考試。
五、 其他注意事項
1「考試」與「面授」教室及時段皆不同,請勿跑錯教室、看錯時間。
2、 期中、末考試時答案卷務必填上中心別、班別、號、、座座次表上座號)、應考科目以免
影響成績登錄。
3、 期中、末考試各科命題範圍將於考試前一個月公告;各科命題參考題型將於考試前二週公告。公告於
本部教務處及中心網頁,供同學瀏覽或列印同學多加利用。
4、 期中、末考試參考答案(含正題、補考題,由校本部於考試後第天()直接公告於本校網頁→
在校生→我的教室→歷屆考題,供同學瀏覽或列印。網址http://lhl.nou.edu.tw/~research/
六、
109學年度上學期期中考試成績補救教學及給予二次考查機會申請辦法
()
配合 101.10.30.101 學年第二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本校專班開設要點、教育部 101 12 21 日臺()
字第 1010243421 函核定本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之修訂。
()
成績考查補救措施自 101 學年度下學期起配合試辦,另 103 59日修訂條文,實施方式如下:
針對學習成效未臻理想同學,採行補救教學及給予二次考查機會:學生期中考查成績不及格者且達 30
以上,由學生向面授老師登記、並由面授教師施以補救教學措施後予以期中二次考查二次考查成績超過
六十分者,以六十分計算,績未達六十分者,該科成績就期中二次考查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1.
實施對象:期中考試成績不及格且達 30 分以上的同學 ( 學如未參加期中考試者,不得申請登記參加二
次考查 )
請同學認真積極準備考試,切勿因為期中考試不理想就放棄參加期末考。
2.
實施方式:
(1)時間:期中考成績將於 109 11 25 公告,同學如要申請補救措施於第三次面授時(11/2811/29
向面授老師登記申請採行補救教學及給予二次考查,同時將報告或作業當面交予面授教師評閱。逾期則視
同放棄機會
(2) 二次考查統一採作業或書面報告方式辦理,請同學以帳號、密碼登學生資訊服務系統」中,在「在作
業資訊」下點選「查詢平時作業題目」查詢該班二次考查補救教學方式及內容,目公告時間是期中考
後一天(星期一)
(3)有關補救教學及二次成績考查內容由各班面授教師規定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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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中末考試規則
國立空中大學暨附設空中專科進修學校學生考試規則」,
網路查閱 http://studadm.nou.edu.tw/FileManage/select_rules(授、考試)
國立空中大學暨附設專科部學生考試規則
76.02.06. 76 空大懷教字第 0374 號函核定
78.07.26 .78 空大教字第 1478 號函修
88.10.05 .88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修通過
92.06.06. 91 學年度第 6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2.12.26. 92 學年度第 3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5.28. 96 學年度第 7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8.04.21. 97 學年度第 4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6.26.100 學年度 7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12.04.101 學年度 3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10.18.102 學年度 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05.09.102 學年度 3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06.12.103 學年度第 3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03.14.105 學年度 3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06.05.105 學年度 4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為建立本校學生試場良好秩序,使學生得以公平考試,特訂定本規則。
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後應進場按編定座次入座應試,不得逗留場外,遲到逾十五分鐘
者,不准參加考試;每節考試開始後三十分鐘內,不准出場,違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應補考各節次達二科以上,如逾時入場未達三十分鐘者,於取消原正考排定考試節次順
序第一科應試資格後,得應該節次其餘補考各科目考試
考試時,學生應攜帶學生證或身分證應考,並置於桌面上,以備查驗。未攜學生證或身
分證者,得以其他附有本人照片之證件替代
如未依前項規定攜帶相關證件應填寫切結始可應考填寫切結書所需處理時間
計入考試時間,不予補救或延長。並應於考試後一週內補驗學生證或身分證。拒絕填寫
切結書或未在期限內完成補驗程序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考試時,除筆墨文具外,其他非考試必需用品非經命題教師指定,不得攜入試場。
考試時具有通訊記憶或收發訊息等功能之電子器材(行動電話呼叫器平板
電腦、智慧手錶、電子穿戴式裝置等) 必須關機,違者如第一次鈴響扣該科成績十分
並應立即關機;如再次鈴響,除不准繼續應考外,已考之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考試如採筆試方式作答,作答時,應於試卷書明姓名、學號,未在試卷上書明姓名、
號者扣該科成績十分。採電腦測驗或其他性質特殊之考試,依命題教師之規定辦理;
依規定方式作答者,扣該科成績十分。
考試題目字跡模糊不清時,可向監試人員詢問,但不得要求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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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試場必須服從監試人員之指揮及監督,如發生本規則第七條所列情事者,除依該
條之規定論處外,必要時得通知該生所屬機關、單位。
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取消該次考試資格,除不准繼續應考外,已考之各科成績均以
零分計算,並依學生獎懲辦法議處:
一、擾亂試場秩序者。
二、威脅監試人員者。
三、脅迫其他考生舞弊者。
四、出場後,高聲誦讀答案或指示場內作答者。
五、請人替考或偽造證件混入試場應試者。
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不准繼續應考外,該科成績以零分計,並得依學生獎懲辦法
議處:
一、於試場桌椅、應試證件、身上或其他物品上鏤刻考試相關資料之舞弊情事者;
若因此破壞試場物品應負回復原狀賠償責任
二、夾帶、交談、傳遞或交換試卷之舞弊者
三、將試卷攜出場外者。
四、窺視抄襲他人答案或便利他人窺視抄襲者。
學生若將舞弊或不法之證據湮滅,經監試、巡場或試務人員發現並證實者,仍依本規則
有關規定議處。
學生如有本規則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當之行為者得由監試巡場或試務人員予以登記
依其情節輕重處理。
學生於每節考試時間完畢鈴聲響後,應立即停止作答並將試卷留置座位上,立即出場,
不得逗留場內。
學生於每節考試時間終了,繼續作答者扣五分,經勸止不理者,除立即收回試卷外,
加扣五分。
第十一條 身心障礙或具特殊原因學生,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特殊需求無法應正常筆試者,得向
所屬學習指導中心(或教學輔導處)申請核准提供適當服務措施。
前項服務措施得採延長考試時間、放大試卷、口試、安排低樓層或另闢教室等方式;
請延長考試時間服務者為延長考試時間十五分鐘。
第十二條 考試試卷一律繳回,試題無需繳回;惟試題與試卷合併者一律繳回。
第十三條 學生無法如期參加考試又未請假參加補考者,以曠考論處,該次考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學生如期參加期中、期末考試復參加補考者,該次考試成績以正考成績計算。
第十四條 學生如因懷孕、生產、生理假、哺育三歲以下幼兒之突發狀況,或因重病、意外事件等
臨時狀況、其他重要事由,以致無法參加期中或期末考查者,應檢具醫院書面證明或
相關證明,經所屬學習指導中心審查後核准參加補考者,其補考成績依實得成績計
第十五條 本規則經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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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請假補考申請辦
一、 申請時須檢附:正式證明文件『須能證明考試當日確實無法應考之證明文件,證明文件不符或不全,恕
不受理,選課卡影本及填寫申請書【請至中心網站下載,補考請假申請書】
二、 受理時間:事假需於考試前二週至考試前兩天內提出;考試當日及後兩天只受理突發重病或意外事故
能參與考試之同學申請。
三、 補考申請地點成大光復校區工設系二館一樓(榕園西側)中心辦公室(上班時間內提出補考申請者,
一律檢附書妥姓名、地址之限時回郵信封一個,以利寄發補考通知。若補考日前仍未收到通知,請同
務必與中心聯繫。洽詢電話:06-274-6666 1611
四、 補考日期:統一訂於考試後次週六、日;分三個時段:請參閱「補考時間表」。
五、 請假事由類別:
請假代號
請假原因
證明文件
A1 兼具本校大學及附設專科部學生身分者因考查衝堂者 學生證
A2 本校所訂考查日期與考試院依法舉辦之考試相同者 准考證
B1 孕、生產、生理假 醫院書面證明
B2 哺育3歲以下幼兒之突發狀況 籍資料及醫院書面證明
B3 重病、意外事件等臨時狀況 醫院書面證明
C1 人或二等親內親屬結(訂)婚:限結(訂)婚當天 喜帖或請帖及相關證明文件
C2 等親以內親屬喪假:限死亡或告別式當天 訃文及相關證明文件
C3 育或點閱召集 召集令
C4 加檢定或證照考試 到考證明
C5 參加工作應徵考試 相關證明文件
C6 因公出國或出差 正式之證明文件
C7 司輪值或上班 服務單位開具正式證明文件
C8
其他特殊原因申請專案提送教務會議審議 相關證明文件
D1 其他個人因素(請詳列原因) 相關證明文件
六、 請假代號說明如下:
(1) A1 ~C7補考成績以實得分數計。
(2) C8 由學生提出請假特殊原因專案申請送教務會議審過者補考成績以實得分數計,未通過者其補考成績超
過六十分以上之成績以五折計。
(3) D1其補考成績超過六十分以上之成績以五折計
申請寄考:因公出差或突發事件,無法在原中心參加考試,可以向原中心申請到其他中心寄
※申請寄考同學須檢附資料寄考申請(可中心網頁下載)選課卡影本、證明文件為配合辦理寄考
各項作業,請於考試一週前辦理完成,逾期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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