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培醫事科技大學財物借用申請單
第聯填表日期年月日
借用單位 | 借用人 | 單位主管核示 | |||
借用事由 |
項次 | 財產編號 | 財產設備 名稱 | 數量 | 借用起迄時間 | 歸還日期 (蓋結案章) |
借出單位 | 借出人 | 單位主管核示 |
本單一式三聯:第一聯借出單位存檔;第二聯送保管組;第三聯借用人收存
備註事項:
1、「財物借用申請單」經借用及借出單位一級主管蓋章後始得辦理借用。
2、依據本校財產物品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各單位財產非經簽准,不得外借、出租或攜出校外。因特殊原因需借用並攜出校外,需填此表一式三聯,經單位主管核准。
3、因保險公司對本校所投保之財產,如可歸責未盡善良管理而致損失,或攜出校外致任何損失均不在理賠範圍。故借用校產期間,借用人應負保管之完全責任,若有任何超出理賠範圍之損失,均應由借用人依規定賠償。
4、借用時間超過6個月,應以財產移轉程序辦理。
借用人確認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