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入學之適齡國民,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經學校追蹤輔導無效者
,應報各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處理,並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
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通報。
(四)復學︰
1、中途輟學或請假原因消滅,申請復學時,得經甄試編入相當程度
之年級就讀;其年齡已滿十五歲者,得輔導其就讀補習學校。
2、在台設籍赴大陸就學後返台申請就學者,可經甄試編入適當年級
就讀。
3、持有外國居留證或國外學校證明文件返國申請就學者,可經甄試
編入適當年級就讀。
(五)轉學︰
1、各國小對轉出學生應出具轉學證明書,並通知其於三日內前往轉
入學校報到。
2、學生學籍紀錄表正本、學生輔導紀錄表、學生戶籍資料應由原校
以郵政掛號函寄轉入學校。
3、轉入學校收到轉學資料後,應函復轉出學校。如有未報到者,轉
入學校應主動查訪協助其就學。
4、因監護人或扶養親屬凌虐之學生,經家扶中心或有關單位證明辦
理轉學者,可免辦戶籍遷移。
5、學生赴國外、港澳或大陸地區就學時,應辦理學籍轉出,並以申
請日為轉出日。
6、學生於學期中未經請假而無故未到校,經調查確已出境且遲未辦
理學籍轉出者,得由學校逕予轉出,並以出境日為轉出日。
(六)成績︰
1、學生成績評量應依新竹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
規定辦理。
2、轉入學生或中途輟學及請假原因消滅復學之學生,如其部分學科
成績無法連貫計算時,轉入就讀或復學後,得按學科辦理測驗,
評定其成績之計算以補考或甄試之成績為準。
3、請假期間之日常評量成績,得以心得報告代替考試。
4、請假期間定期評量成績之補考,得單獨舉行。
5、經甄試就讀學生之畢業成績,得以有成績紀錄學期之次數平均之。
(七)學籍資料︰
1、在學學生有關各項學籍資料,應予詳細填載,以備查考。
2、除學生家長移民或經政府指派駐國外須攜眷屬者外,不得出具該
生學籍資料。但司法或軍事機關因案要求提供者不在此限。
3、各國小學籍資料均須正楷書寫,學校應隨時加以檢查,發現錯誤
者,應予更正。
如係戶籍資料錯誤者,應即通知學生家長向戶政機關申請更正。
4、學生自動離校,且其父母或監護人,均去向不明,其學籍應保留
至年滿十五歲之該年度八月三十一日止。
5、中途輟學至逾學齡就讀補校時,應出具成績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