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市立及私立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
學生之入學、學號、輟學、復學、轉學、成績及學籍資料之管理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入學︰國中應適時與各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密切聯繫,並
依國民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辦理。
(一)分發國中學生入學之通知,應依國民教育法及其施
行細則有關規定辦理。
(二)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應屆畢業生應一律分發
入學,如有未修滿國小六年課程肄業者,俟修滿其
課程後,始得升入國中就讀。但經新竹市政府 (以
下簡稱本府)核定之資賦優異學生,不在此限。
(三)國中入學年齡,係自出生之日起計算至入學之學年
度八月三十一日止,不得超過十五歲。但國小應屆
畢業生不在此限。
(四)逾學齡十五歲之非國小應屆畢業生,申請入學時,
應輔導就讀國中附設之補習學校。
(五)新生入學應依規定編班後,按照學號之順序,繕造
入學學生名冊二份,一份存校,一份於開學一個月
內,報送本府備查,入學學生名冊永久保存。中途
肄業者亦同。
(六)入學學生名冊,經本府同意備查之年、月、日及
文號,即為入學文號,應永久保存。
(七)學生自動離校,其父母或監護人,均去向不明,其
學籍應保留至年滿十五歲之該年度八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