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竹縣竹東國小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及成績評量辦法
一、依據:
102年1月10日特推會修訂通過
109年 6 月 29 日特推會二次修訂通過
(一)特殊教育法第19條
(二)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法第8條
(三)新竹縣政府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及成績評量
實施要點
二、目的:
(一)給予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適當的評量方式,使學生能從學習過程中
獲得自信,進而建立正確的學習態度及學習習慣,以促進學生適性發展。
(二)考量身心障礙學生的學習困難,實施多元化的彈性評量,作為成績評量依
據。
三、對象:
本辦法所稱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係指經由新竹縣特殊教育學生鑑
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安置之各類具特殊教育服務需求之
學生。
四、服務內容:
考試服務應衡酌考生之考試科目特性、學習優勢管道及個別需求,提供
適當之試場服務、輔具服務、試題(卷)調整服務、作答方式調整服務及其
他必要之服務。身心障礙學生參加校內學習評量,學校提供本辦法之各項服
務,應載明於個別化教育計畫中。
五、服務範圍:
以學校內舉行之學習評量為主,學生得以接受包括平時、定期及其他重
要學習評量時,應依其需求獲得評量服務。
六、作業內容:
(一)依據學生學習能力評估結果列出需要評量服務之項目與方式。
(二)舉行 IEP 會議,討論學生所需要評量服務之項目與方式,並經由特推會會
議決議後執行,並將具體實施情形及成效紀錄在 IEP 中。

七、成績評量方式:
依身心障礙學生之需求,於 IEP 會議中擬定特殊教育課程安排方式、成績
比例計算,並由特推會審議後,明訂於 IEP 中。彈性調整評量成績依下列各種
特殊教育實施方式不同而有部分調整。
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學生成績評量之實施,由特教班教師視學生能力現況,依
特殊教育課程綱要規定之領域內容,訂定教育目標並實施評量。
分散式資源班(以下簡稱資源班)學生或在學校接受巡迴輔導服務之學生
,其各學習領域成績評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特殊教育教師直接教學之學習領域:
1.平時評量成績:
(1)抽離式課程之學習領域:由特殊教育教師進行學生平時成績
考查。
(2)外加式課程之學習領域:由原班任課教師參酌特殊教育教師
所提供之學生表現,評定平時評量成績。必要時得由原班任
課教師與特殊教育教師溝通後,訂定學生平時成績之合適比
例。
2.定期評量成績:
學生之定期評量應以使用原班試題為原則。
學生若因障礙特質無法適用原班試題考試,得由特殊教育教師
另行命題或採多元評量方式。登錄於原班之定期評量成績,依
學生能力水準及其於原班之相對位置調整,必要時經特推會審
議後得僅採特殊教育教師評定之成績。
(二)特殊教育教師未直接教學之學習領域:由授課教師依學生能力水
準及其於原班之相對位置彈性調整平時評量、定期評量。
八、身心障礙學生修業期滿之畢業規定,依本縣成績評量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辦法經特推會討論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