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板橋區文聖國民小學身心障礙學生評量服務辦法
壹、依據:
一、100.07.22 教育部臺特教字第 1000127866 號「國民教育階段身心
障礙資源班實施原則。」
二、101.07.24 教育部臺參字第 1010133145C 號「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
務辦法」。
三、104.02.13 新北市政府新北府教中字第 1040284187 號令「新
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貳、目的:
給予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適當的評量方式,使學生能從學習
過程中獲得自信,進而建立正確的學習態度及學習習慣,以促進學
生適性發展。
叄、對象:
本辦法所稱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係指經由新北市特殊教育學
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安置之各類具特殊教
育服務需求之學生,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學生。
肆、服務內容:
考試服務應衡酌考生之考試科目特性、學習優勢管道及個別需求,
提供適當之試場服務、輔具服務、試題(卷)調整服務、作答方式調
整服務及其他必要之服務。身心障礙學生參加校內學習評量,學校提
供本辦法之各項服務,應載明於個別化教育計畫。
伍、服務範圍:
以學校內舉行之學習評量為主,學生得以接受包括平時、定期及其
他重要學習評量時,應依其需求獲得評量服務。
陸、作業內容:
一、潛能班老師得依據學生程度,參酌「新北市板橋區文聖國小身心
障礙學生考評服務項目參考表」(附件一)評估結果,列出需要評量
服務之項目與方式。
二、學校應配合調整評量服務,聘請相關專業人員執行相關評量服務
之項目及方式:
(一)調整考試時間:包括提早入場或延長作答時間。
(二)提供無障礙試場環境:包括無障礙環境、地面樓層或設有昇降設
備之試場。
(三)提供提醒服務:包括視覺或聽覺提醒、手語翻譯或板書注意事
項說明。
(四)提供特殊試場:包括單人、少數人或設有空調設備等試場。專為
身心障礙學生辦理之考試,於安排試場考生人數時,應考量考生
所需之適當空間,不宜過於擁擠。
三、輔具服務如下:
包括提供擴視機、放大鏡、點字機、盲用算盤、盲用電腦及印表機、
檯燈、特殊桌椅或其他相關輔具等服務。自備輔具於考試開始前經
試務人員檢查後,始得使用。
四、試題(卷)調整服務如下:
包括調整試題與考生之適配性、題數或比例計分、提供放大試卷、
點字試卷、電子試題、有聲試題、觸摸圖形試題、提供試卷並報讀
等服務。前項調整試題與考生之適配性,包括試題之信度、效度、
鑑別度,及命題後因應試題與身心障礙類別明顯衝突時所需之調整。
因應上述調整之要求,校內教務處需於考前一週提供試卷予特教教
師,特教教師於收到試卷後至考試前,應負擔完整之保密責任。
五、輔具服務如下:
包括提供擴視機、放大鏡、點字機、盲用算盤、盲用電腦及印表機、
檯燈、特殊桌椅或其他相關輔具等服務。自備輔具於考試開始前經
試務人員檢查後,始得使用。
柒、彈性調整評量成績
一、學生之定期評量應以使用原班試題為原則,資源班教師得依學生特
質提供學生所需之相關試題調整或試場服務。
二、學生若因障礙特質,而無法適用原班試題考試,可考量採用資源班
試題或多元評量方式。
三、若學生僅採用潛能班定期評量卷者,期考試成績以該份考卷計算;
若學生既使用原班試題,亦使用潛能班定期評量卷者,潛能班老師
將定期評量成績交予原班任課老師後,由原班任課老師決定如何採
計潛能班定期評量成績。
捌、本計畫經本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討論,校長核定通過後實施,修正
時亦同。
附件一
附註:
1.考試評量服務範圍,不包括校篩生。
2.注意力不集中者,屬學習障礙或情緒障礙。
3.標注符號說明
必然提供服務
經潛能班老師評估後,視情況而定。
新北市板橋區文聖國小身心障礙學生考評服務項目參考表
障礙類別
視覺
障礙
聽覺
障礙
肢體
障礙
情緒
障礙
學習
障礙
智力
不足
一年級
二年級
三年級
四年級
五年級
六年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