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士林高商重補修實施計畫修訂與教務會議決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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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士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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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士林高商98學年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紀錄

時 間:99519(星期三)1310

地 點:行政大樓三樓會議室

主持人:周主任靜宜 記錄:陳玲美組長

出 席:應到23人,實到16人,如簽到表

列 席:

一、主席致詞:
本次會議主要在討論重補修實施計畫修訂案,本案修訂草案已附上,反白部份為修訂內容,重修開班方式明訂專班重修、自學輔導及隨班附讀3種。修訂後專班和自學輔導班收費皆為480元,以往專班改自學輔導班衍生退費問題及經費不足支應鐘點費的問題,可以獲得改善。


二、上一次會議提案及事項執行結果報告
提案一 提案單位:教學組

案由:99學年度高三模擬考次數,請 討論。

說明:

決議:99學年度高三模擬考贊成考41人,贊成考511人。議定請智業文化提供第1345考題,請總務處協助採購事宜,台科大公司願意免費提供第2次考題(1001/4.5)


提案二 提案單位:教學組

案由:臺北市立士林高商學科競試辦法修訂實施檢討,提請討論。

說明:

決議:修訂99學年學科競試辦法(附件一)


三、提案討論:

提案一 提案單位:教學組

案由:臺北市立士林高商重補修實施計畫修訂案(附件一、二),請 討論。

說明:依臺北市職業學校學生重修學分實施要點(附件三)修訂本校實施計畫。

決議:照案通過。


    1. 臨時動議:

    註冊組:
    1.99學年度以後修習至少120學分,才得給予修業證書。
    六、散會:

    臺北市立士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重補修實施計畫(草案)

    民國99519日教務會議修訂

    1. 依據:

        1. 教育部98.11.4台參字第09801853534C號令修正發布「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規定辦理。

        2.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9.5.13北市教職字第09936017800號函頒「臺北市職業學校學生重修學分實施要點」辦理。

    2. 目的:

    1. 為顧及學生學習之差異,貫徹因材施教之教育理念。

    2. 協助學生克服學習障礙,提升學習效果。

    1. 參加對象:針對有不及格或未修科目之學生實施之。

    2. 開班方式:

    1. 專班重修:重修人數15人(含)以上,上課節數每1學分上課12節。

    2. 自學輔導:重修人數15人(未含)以下,重修學生未達前款所定人數者,由教師指定教材,供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每一學分上課4;若有師資、經費等不足狀況時,得採取複式教學。

    3. 隨班修讀:隨同下一年級以後班級修讀開設之課程,惟應依學生能力及學校排課等因素考量辦理。

    1. 開班期間:

    1. 寒暑假輔導:依實際開課時間表,得採跨日夜間部方式實施。

    2. 空堂時間,得申請隨班修讀。

    1. 開班科目:

    以本校一、二、三年級所修習之部訂必修科目、專業必修科目、實習必選修科目為原則,除有特殊情形並經學校核准者外,始得開設其他選修科目。

    1. 開班原則

    1. 寒假期間只開設高一、高二各學期科目之專班,不開設自學輔導班。

    2. 暑假期間七月份開設高一上、高二上、及高三下科目之專班及自學輔導班

    3. 暑假期間八月份開設高一下、高二下科目之專班及自學輔導班

    4. 六月重修班僅針對高三同學以高三上科目為開班原則。

    1. 收費方式:

    1. 每學分收費新臺幣480元整;實習科目不另加材料費。

    2. 低收入戶子女必要時得免收重補修學分費,其餘已享有學雜費優待補助者,其學分費不再補助。

    3. 延修生繳交重補修學分費,如超過當學年度學雜費繳交數額,則以三年級學雜費數額為上限。

    1. 經費運用:

    1. 重修經費之支用,依臺北市中等學校各項輔導費用支用注意事項相關規定支用,並以支用鐘點費為優先。

    2. 寒暑假重補修老師核實補發交通費。

    1. 成績考查

    1. 專班重修:平時考試佔70%,定期考查30%,惟定期考查至少一次。

    2. 自學輔導班:以面授時測驗成績為重修成績。

    十一、學生注意事項:

        1. 學生依據重(補)修、延修計畫提出申請,應依排定之課表上課,並遵守學生上課之規定及出缺勤作業規定。

        2. 除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外,凡缺課達該科授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成績考查,該科目重修成績以零分計算。

        3. 學生提出申請重補修、延修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選、調班。

        4. 參加輔導學生來校上課,須穿著制服,注意儀容,列入平時成績之考核。

        5. 已開設專班重修之科目,除有特殊情況並經學校核准者外,學生不得申請自學輔 導。

    十二、學生因轉學、轉科、轉部、重讀或延修需補修學分者,得參照本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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