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沙鹿工業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校務會議提案訂定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校務會議提案訂定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校務會議提案訂定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校務會議提案訂定通過
依據: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1條
學業成績評量方式、分數比例皆依據教務處公布之成績記載表辦理,其中:
一、日常評量佔40%
二、期中評量次數得視各科目學分數多寡辦理,每學期一學分者舉行一次, 每學期二學分(含)以上者舉行二次。每一科目成績之計算,以在一學期內之期中考試分數平均之。
三、舉行兩次期中評量之科目,期中評量分數比例佔40%,期末評量佔20%。舉行一次期中評量之科目,期中評量分數比例佔30%,期末評量佔30%。
學期成績應含平時成績及定期評量成績,平時成績應含隨堂測驗、作業批改等,隨堂測驗次數至少為每週上課時數(例如:物理每週2節,測驗次數至少2次),作業批改次數至少為每週上課時數加一(例如:物理每週2節,作業批改次數至少3次),其餘由教師自行依學生學習態度考查辦理。
為落實形成性評量,成績登錄時間於每次定期評量後一週內上網登錄平時成績及定期評量成績完畢,以供查閱。
第2條
學生學業成績於定期評量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試,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學校得審酌其請假事由後,准予補行考試,其補考成績計算方式及規定如下:
一、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考試之學生須於期中或期末評量結束後三天內提出補考申 請,補考成績以實得分數計。且成績不列入期中、期末評量排名。
二、由教務處於期中或期末評量後,統一安排一周後補考,無故缺考者其缺考科目之成績以零分計算。若有因公假或特殊原因未能於三天內提出補考申請者依專簽內容辦理。
第3條
另訂本校重補修實施要點。
第4條
學生各學年度第一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第二學期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學分;減修學分數由導師、科主任、註冊組長、教學組長、家長及學生依學生實際學習情況協商決定之。其減修科目需在修業年限內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補修之。前項上學期學業不及格科目成績之學分數,包括補考後之學分數。但不包括重補修之學分數。
第5條
依學生學習需求之個別差異,分為三層級學習支援系統:
一、第一層級學生之差異化教學:針對不同程度與學習需求之學生,提供多元性學習輔導方案及教學。
二、第二層級學生之補救教學:針對已發生學習困難而未達基本學習內容標準之學生,提供學習輔導措施。
三、第三層級學生之特殊教育:針對無法以第一層級、第二層級教學策略教導之學生,提供特殊教育措施。
第6條
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經審查符合課程要求,或經甄試及格者,得列抵免修;不及格或未修之科目學分,應重修或補修,其審查學分規定依本校學分抵免處理要點辦理。轉學生有前條規定之情事者,學校得視該學生之學習狀況,編入適當之年級就讀。
第7條
學校得協調國內其他高級中等學校開設跨校選修之課程,並得與大專校院合作開設預修課程或選修課程;其課程得採數位遠距教學。
第8條
德行評量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功。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
學生之獎懲,除應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外,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德行評量。第一項之獎懲項目、事由、程序、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定,依本校學生獎懲處理實施要點辦理。
第9條
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婚假、產前假、娩假、陪產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及喪假;其請假規定,依本校學生請假及曠缺課管制辦法辦理。德行評量之出缺席紀錄,依學生請假規定辦理。
第10條
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業務單位對成績考核有疑義時,可提出申請複查。程序如下:
一、由申請人檢具相關資料至教務處填複查申請表。
二、由教務處調閱任課教師成績冊原稿,提交學生成績申訴會議討論。
三、由任課教師提出書面說明。
四、召開學生成績申訴會議,對成績有疑義者,作成決議後,呈校長核示後辦理更正。
第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