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依據 高雄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一、為辦理本市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學生成績評量事宜,並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
規定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學校辦理學生成績評量,除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之規定外,應依本補充
規定為之。
三、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除依本補充規定外,應衡酌其學習優勢管道並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
關規定彈性調整,明定於個別化教育計畫中,必要時由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之。
四、學校為研議及審查學生成績評量及畢(修)業事宜,得設學生成績評量審查會(以下簡稱審
查會)。審查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學校教務主任兼任;其他委員
由學校行政人員、教師、教師會及家長會代表聘(派)兼之。審查會之組織及運作等事項,由
學校擬訂並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五、學生領域學習課程之成績評量計算方式如下:
(一)各領域學習課程學期評量成績:定期評量與平時評量分別占學期總成績之百分之四十及
百分之六十。
(二)領域課程之學期總平均成績:各領域學習課程學期評量成績每週學習節數加權計算之。
(三)平時評量應以多元評量方式辦理,其中紙筆測驗不得高於百分之四十。
六、學生彈性學習課程學期評量成績之評定方式以質性描述為主。如以量化數據方式應以等第方
式呈現,計算方式如下:
(一)平時評量應以多元評量方式辦理,其中紙筆測驗不得高於百分之四十。
(二)有實施定期評量者,其占學期總成績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七、學生或其家長對成績有疑義,應於接獲成績單後一週內向學校申請複查,逾期不予受理。
八、經准假於學校實施定期評量缺考之學生,銷假後應立即於學期成績結算前補考,其補考成績
按實得分數計算;未補考者,成績以零分計算。
九、學校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針對學生學期成績未達丙等之領域學習課程,以多元評量
方式辦理補考,並書面通知學生於指定期日參加之。除有不可抗力因素外,逾期未參加者,
視同放棄補考之機會。前項補考範圍,以該學期教學內容為原則,補考成績六十分以上者,
以六十分計算;未達六十分者,與原始成績擇優採計,取代學期領域成績。未達畢業標準之
學生,學校得於補考後,視其補考成績發給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
十、復學學生領域學習課程成績之計算,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無故缺課又返校就讀者,學期缺課成績須經申請始得補考;未申請補考者,其缺課
期間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二)復學者得採計其提前復學後重讀之成績。
十一、學校開設抽離式技藝教育課程應依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各職群排課與國中各領域全對應及部
分對應領域時數之規定辦理。職群所對應之領域學習課程學期成績,須按抽離式技藝教育課
程每週節數占對應之領域學習課程每週排定節數之比率計算。
十二、學生各項成績之登記及處理,除各授課教師及導師應配合辦理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領域學習課程成績評量由教務處主辦。
(二)日常生活表現成績評量由學生事務處(教導處)主辦。
(三)彈性學習課程則由學校決定各課程之主辦處室。學生各項成績評量相關表冊,應以校務
行政電腦化系統表冊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