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國中成績未達丙等預警輔導補考實施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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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公私立國民中學成績評量結果未達丙等之預警、輔導、補考措施實施原則
壹、依據
一、103 425 日臺教授國部字 1030028354E 號修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
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二、103 79日高市教中字第 10334751300 號修正「高雄市國民中學學生成
績評量補充規定」
貳、目的
為整合相關資源針對學習低成就學生落實預警輔導及補救措施並及時提供
助,縮短學習落差,提升學生學習成效與評量正常化。
参、預警措施
學校應利用下列各項管道宣導「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高雄
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並加強宣導核發畢業證書之規定。
()教職員工會議:向全校教職員工宣導,請任課老師要向學生宣達。
()導師會議:向全校導師宣導,請導師向學生及家長宣達。
()新生始業輔導:新生入學時即向學生說明。
()班親會:請導師向家長說明,給家長知悉加強關心。
()始業式、課程結束日及全校集會:行政人員向學生宣達。
()將成績評量準則及畢業標準等相關規定印製於學生手冊聯絡簿班親會資
料、段考及學期成績單並於校網公告,提供學生及家長隨時參閱。
肆、輔導措施
()期初每學期開學 2週內註冊組將前學期成績未達四領域丙等之學生名單
列出,並通知其導師及任課老師,俾以加強輔導。
()期中請各任課老師檢視當學期成績有不及格之虞的學生對於學習有困難
之學生進行相關輔導及補救措施。
()期末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書面通知領域學期成績未達丙等之學生,
於學校指定期日參加補考
()各班導師及任課教師對於學習低成就之學生應詳作記錄以瞭解成績落後之
原因,對於學習有困難之學生,應主動聯繫並協商提高該生學習成效之方
案,並視需要得轉介輔導室或相關處室進一步協助。
伍、補考措施
一、定期評量缺考之學生經准假銷假後應立即於學期成績結算前補考未補考
者,成績以零分計算。此項補考成績計算:
()因公、喪、病假或不可抗力因素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事請假缺考者,其成績為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
者,超過部分以百分之七十計算。
二、針對學習領域學期成績未達丙等之學生,應書面通知其於指定期日(每學期
結束後一個月內)加補考。補考成績計算方式:六十分以上者,以六十分
計算;未達六十分者,與原始成績擇優採計,取代學期領域成績
三、其日期命題、監考閱卷及成績公告等事宜,由教務處統一辦理之。除有
不可抗力因素外,逾期未參加者,視同放棄補考之機會。
四、補考試卷之命審題應依 103 620 日高市教中字第 10334259100 號函「高
雄市公私立國民中學成績評量之命題及審題原則」辦理。
五、學生應考時應將學生證或身份證明文如:身份證健保卡等)置於桌角
以備監考人員查未攜帶學生證或身份證明文件者不予進入試場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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