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104 年從業人員甄試試題
職階/甄選類科【代碼】:專業職(一)/房地管理 1-房地管理 4【G5115-G5118】
專業科目(1):民法概要
*請填寫入場通知書編號:________________
注意:作答前須檢查答案卷、入場通知書編號、桌角號碼、甄選類科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
人員處理,否則不予計分。
本試卷為一張單面,共有四大題之非選擇題,各題配分均為 25 分。
非選擇題限用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於答案卷上採橫式作答,請從答案卷內第一頁開始書寫,違
反者該科酌予扣分,不必抄題但須標示題號。
請勿於答案卷上書寫姓名、入場通知書編號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
應考人得自備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機(須不具財務函數、工程函數或儲存程式功能,且不得發出聲
響)。若應考人於測驗時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機放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勸阻無效,仍執意使用者,
扣除該科目成績 10 分;計算機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答案卷務必繳回,未繳回者該科以零分計算。
題目一:
甲以其所有之 A不動產供乙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乙對丙基於金錢借貸契約持續
發生之債權。
(一)於債權確定前,乙將部分基於上開金錢借貸契約已發生之債權讓與予丁。丁主張
依民法第 295 條第 1項「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隨同移轉於受讓人」,其在
受讓之債權額度內成為 A不動產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請附理由說明丁之主張是
否有理。【13 分】
(二)上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如未約定確定之期日,請附理由說明,債
務人丙得否隨時請求確定 A所擔保之原債權?【12 分】
題目二:
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 A地、並各有三分之一應有部分。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乙、丙協議達成分割後雖未辦理分割登記,但彼此相安無事於協議分割範圍
內各自進行使用收益。事經 20 年後,甲請求乙、丙依當初協議辦理分割登記時,
乙、丙得否拒絕甲之請求?【12 分】
(二)甲得否以其應有部分供丁設定抵押權?【13 分】
題目三:
甲、乙分別共有 A地,且無分管契約存在,嗣甲未經乙同意,占用 A地二分之一面積土
地搭建車庫使用,乙幾經向甲抗議無效,乙乃向法院起訴請求甲拆除搭建之車庫返還 A地於
全體共有人,並應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甲則抗辯其使用 A地範圍未逾其應有部分,
請說明甲之抗辯有無理由?【25 分】
題目四:
大一新生甲向房東乙承租學生套房,約定每月租金新台幣(以下同)五千元,租期四年,
每年三月一日、九月一日,分別繳清一學期六個月房租三萬元,房東乙為人豪爽不收押金,
又說一言既出駟馬難追不必簽約。一年後,房東乙因急需現金,乃將房屋出售予丙,丙認為
甲的租金過低又無押金擔保,故擬將房屋收回,不願出租予甲,請問甲有何法律上權利可得
主張?【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