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 中華郵政招考 專業職(一) 郵政法務 民法概要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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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104 年從業人員甄試試題
職階/甄選類科【代碼】:專業職()/郵政法務【G5119
專業科目(1:民法概要
*請填寫入場通知書編號:________________
注意:作答前須檢查答案卷、入場通知書編號、桌角號碼、甄選類科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
人員處理,否則不予計分。
本試卷為一張單面,共有四大題之非選擇題,各題配分均為 25 分。
非選擇題限用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於答案卷上採橫式作答,請從答案卷內第一頁開始書寫,
反者該科酌予扣分,不必抄題但須標示題號
請勿於答案姓名、知書或與答案無關文字或符號
應考人得自備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機(須不具財務函數工程函數或儲存程式功能且不得發出聲
)若應考人於測驗時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機放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勸阻無效仍執意使用者
扣除該科目成績 10 分;計算機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答案卷務必繳回,未繳回者該科以零分計算。
題目一:
甲以其對乙之 A金錢債權供丙設定權利質權以擔保丙對甲之 B金錢債權並已通知乙
該情形。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如乙於受通知前亦對甲有 C金錢債權,於乙受上開通知後,主張以 C債權與 A
債權為抵銷時,是否需得丙之同意?【13 分】
(二)如乙受上開通知後始對甲取得 D金錢債權,乙得否就 D債權及 A債權主張抵
銷?12 分】
題目二:
甲對乙負有 A金錢債務,丙為該債務之保證人。請問:
(一)A債務清償期屆至時,丙代為清償。丙為清償後,甲始主張因受乙詐欺而行使撤
銷權。已向乙為清償之丙得對乙為如何之請求?【12 分】
(二)A債務清償期屆至後,甲向乙請求延緩清償期限。因甲如此之承認而生中斷時效
之效果,對丙是否亦生效力?請附理由說明之。13 分】
題目三:
AB共有土地一宗,A持分三分之二,B持分三分之一。嗣後該宗土地經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裁判分割AB均因該分割而取得各自單獨所有之土地。
B在裁判分割前已就其原所有之分割前土地三分之一應有部分設定三筆本金最高
限額抵押權與三家不同公司地政機關於裁判分割後將該三筆抵押權按 B之原應有部分比
轉載至 A所分得之單獨所有土地上A不服轉載之結果遂向法院訴請塗銷該三筆抵押
權之登記,請問:A之主張有無理由?如有理由,其理由何在?如有例外,其所依據之法
為何?【25 分】
題目四:
請就我國民法之相關規定說明下列各行為之法律性質為何?
(一)消費者與銀行間之存款交易。10 分】
(二)消費者與銀行間之借款交易。5分】
(三)消費者憑信用卡消費,並選擇以循環信用方式繳款。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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