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 身心障礙特考 三等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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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103年公務
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及103年國軍
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30460
考 試 別: 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別: 三等考試
科: 法制
目: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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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甲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判命被告乙應返還借貸之古董花瓶一只給甲,於法院審
理中,系爭花瓶因地震而摔毀,稍後乙向法院告知此事並提出花瓶碎片,問:甲知
悉花瓶毀損後應如何處理該訴?法院又應如何處理該案件?(25 分)
甲(住所於高雄)因經商需要資金而向乙(住所於臺北)借款新臺幣 2百萬元,
雙方並以書面約定若因該借貸關係發生爭議,合意由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嗣後甲
因經營不善,逾期未償還向乙所借之款項,乙乃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依督促程序
對甲發支付命令,問:臺北地方法院應如何處理乙之聲請?若臺北地方法院依乙
之聲請對甲作出支付命令並送達給甲,甲接獲支付命令後自知理屈而未於 20 日內
提出異議,但支付命令確定 5日後又主張臺北地方法院欠缺管轄權而聲請再審,
問:甲之聲請是否合法?臺北地方法院應如何處理甲之聲請?(25 分)
三、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項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
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
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
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此
規定依照同法第 100 條之 2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
亦有所準用。設司法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後,在警車上若以閒聊之方式對犯罪嫌疑
人進行案情之詢問,有無上開規定之適用或準用?(15 分)若有違反,其法律效果
為何?(10 分)
四、刑事訴訟法第 181 條規定:「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 1項關係之人受
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又同法第 186 條第 2項規定:「證人有第 181
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設證人甲依刑事訴訟法第 181 條規定享有拒絕
證言權,但檢察官訊問時漏未告以得拒絕證言,且將某甲之證述用作對被告乙不利
之證據之一,而向法院提起公訴。被告乙在法院審理時,可否以檢察官對甲之訊問
違反上開法律規定,主張甲之證述並無證據能力?(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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