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31380  全一頁
等別: 三等考試 
類科: 法制 
科目: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 2 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請接背面) 
 
 
一、甲住所設於臺中市,乙住所設於臺南市,甲將其所有 A屋(坐落南投縣),出租予乙,
並於租賃契約中約定,有關 A屋租賃所生一切爭議,合意由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
中地院)管轄。嗣乙於租期屆滿後,拒不搬遷,甲乃以乙為被告,向臺中地院起訴,
並依租賃契約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請求乙應返還 A屋予甲。試附理由說明:
臺中地院就甲之請求有無管轄權?(25 分) 
二、甲有 A地一筆,並設定抵押權予乙,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嗣 A
地遭甲之債權人銀行強制執行,乙以拍賣抵押物裁定合併執行後,獲分配 500 萬元。
乙受領分配款後,甲主張乙之抵押權所擔保之 600 萬元債權並不存在,且乙係以侵
害行為設定抵押權,乃依民法第 179 條規定,訴請乙返還不當得利 500 萬元。試附
理由說明:就不當得利請求權成立要件之「無法律上之原因」,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
(25 分) 
三、甲因酒駕為警攔查,酒測值為 0.4 毫克/公升,依現行犯逮捕移送檢察官。經檢察官
偵結予以附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4萬元之指定支付,而為 1年期緩起訴處分。被告亦
於指定期間內履行指定支付,但並未知會檢察官。嗣後檢察官誤認其並未履行附條
件,而於緩起訴期內撤銷其緩起訴,逕依簡易程序聲請處刑。法院簡易庭認甲酒駕
的事證明確,逕為有期徒刑四個月,以新臺幣 1,000 元一日之折算標準,得易科罰金
之處刑判決確定。試問: 
依實務的見解,法院得否為簡易處刑判決?(25 分) 
甲應如何為救濟?(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