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 地方特考 三等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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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31380 全一頁
等別 三等考試
類科 法制
科目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請接背面)
一、甲住所設於臺中市乙住所設於臺南市甲將其所有 A(坐落南投縣)出租予乙,
並於租賃契約中約定,有關 A屋租賃所生一切爭議,合意由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
中地院)管轄嗣乙於租期屆滿後拒不搬遷甲乃以乙為被告向臺中地院起訴,
並依租賃契約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請求乙應返還 A屋予甲附理由說明:
臺中地院就甲之請求有無管轄權?(25 分)
二、甲有 A地一筆,並設定抵押權予乙,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嗣 A
地遭甲之債權人銀行強制執行乙以拍賣抵押物裁定合併執行後獲分配 500 萬元。
乙受領分配款後,甲主張乙之抵押權所擔保之 600 萬元債權並不存在,且乙係以侵
害行為設定抵押權,乃依民法第 179 條規定,訴請乙返還不當得利 500 萬元。試附
理由說明就不當得利請求權成立要件之「無法律上之原因」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
25 分)
三、甲因酒駕為警攔查,酒測值為 0.4 毫克公升,依現行犯逮捕移送檢察官。經檢察官
偵結予以附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4萬元之指定支付,而為 1年期緩起訴處分。被告亦
於指定期間內履行指定支付,但並未知會檢察官。嗣後檢察官誤認其並未履行附條
件,而於緩起訴期內撤銷其緩起訴,逕依簡易程序聲請處刑。法院簡易庭認甲酒駕
的事證明確逕為有期徒刑四個月以新臺幣 1,000 元一日之折算標準得易科罰金
之處刑判決確定。試問:
依實務的見解,法院得否為簡易處刑判決?(25 分)
甲應如何為救濟?(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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