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2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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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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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達利快遞公司(代表人為甲)之受僱人乙,駕駛登記為該公司所有之機
車,執行快遞業務時過失撞傷行人丙。丙以自己車禍受傷後,經濟陷入
困境,向達利快遞公司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乙
並未被列為共同被告,但乙於第一審訴訟進行言詞辯論時,聲明參加訴
訟。同時,乙自認因工作過勞、精神不濟,沒看到丙。而甲則於 30 萬元
範圍內向法院聲明求為認諾判決。請分別論述本件甲之認諾對參加人乙
之效力、乙之自認對當事人甲之效力各為何?(25 分)
二、甲男婚後因配偶乙女不孕,自行找到丙女,並約定雙方合意性交後,丙
因此受胎所生之子女,其親權應由甲單獨行使。嗣後丙生下 A女。然甲
懷疑 A可能為丙自其男友受胎,同時認為丙產後另行要求營養費與坐月
子費用,與當初約定不合,致與丙爭執數次後,丙透過公益機構媒合,
未告知甲而自行將六個月大之 A,出養予丁、戊夫婦,並經法院核可收
養裁定。豈料,A兩歲時,甲找到丁、戊夫婦與 A,甲主張自己為生父,
當初丙、丁、戊與 A之收養契約未獲生父同意,故收養關係不存在。於
是,甲向法院提出數項請求如下:請求法院確認 A與丁、戊之收養關
係不存在;陳稱丙、丁、戊共同侵害其親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新臺
幣(下同)100 萬元;請求法院依職權為 A指定程序監理人。丁、戊
在本訴之訴訟繫屬中,提出反訴,並以預備合併之方式主張,其先位聲
明為:請求法院確認 A與丁、戊之收養關係存在;備位聲明為:向甲請
求相當於不當得利之代墊扶養費 200 萬元。試問受訴法院應如何對兩造
所提出之各項主張進行審查或命其補正?(25 分)
三、警方某日值勤時,發現通緝犯甲將汽車停於路邊後進入某超商。等甲走
出超商時,警方立即上前逮捕甲,並隨即在甲的口袋裡找到手槍一支,
接著又在甲的汽車內找到子彈三發,過程中,甲均低頭不發一語,後警
方問甲:「這些槍彈是不是你的?老實說可以減刑!」甲猶豫一下後點頭
稱是。甲遭起訴後,主張以上證據均無證據能力,是否有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