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 高普考 高考三級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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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32440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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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為 17 歲之未成年人,與乙發生車禍。甲列乙為被告,於民國(下同)
113 51日起訴請求法院判命乙應賠償甲新臺(下同)300 萬元
並經其法定代理人丙合法代理,其理由略為:甲於 111 61日與乙
發生車禍,因乙超速造成甲受傷嚴重,為此請求損害賠償 300 萬元。乙
則否認其有過失並抗辯原告之請求概無理由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
問:
經第一審法院審理半年後,甲於第二次言詞辯論期日中始擴張聲明為
400 萬元,是否合法?如法院從甲之陳述中已知車禍發生之時日,而
認擴張請求部分可能罹於時效時,應如何處理?(10 分)
於言詞辯論期日中,乙提出反訴,列甲及丙為反訴之共同被告,主張
甲為無照駕駛,請求甲、丙就該次車禍連帶賠償乙 200 萬元,受訴法
院應否准許反訴之提出?(15 分)
二、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500
元。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為:丙曾於民國(下同)112 71日向甲借
500 萬元乙為該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有乙用印之保證契約書為憑
丙未遵期返還,甲就該借款債權聲請支付命令,已獲法院准許,且未經
丙聲明異議而告確有確定證明書為憑為此請求乙應負保證人責
對此,乙則抗辯:甲未曾交付 500 萬元給丙,實則系爭債務為賭債,且
甲、乙間未曾訂定連帶保證契約,該保證契約書上乙之印章係被盜蓋云
云。問:
關於甲、丙間借款債權是否存在一事,乙是否受該確定支付命令之效
力所拘束,能否再事爭執?(10 分)
關於系爭連帶保證契約之成立,及印章是否由乙用印或由他人盜蓋,
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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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審判期間,雖
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161 1項規定負舉證責任;然法官發現於案
內存在形式上不利被告之證據,檢察官未聲請調查,如未調查顯有影響
判決結果之虞,且有調查可能性,遂依刑事訴訟法 273 條第 1項第 5
款規定,曉諭檢察官為調查證據之聲請。請詳附理由說明法院所踐行之
程序是否合法?(25 分)
四、甲男以藥劑致乙女陷入意識模糊、全身無力癱臥在沙發上之狀態,甲見
狀不顧乙出言拒絕,仍以違反乙意願,對乙為強制性交行為。乙醒後立
即前往地檢署按鈴申告,檢察官指揮警察帶領乙至某醫院採集血液及尿
液並當場黏貼檢體封籤放置冰箱冷藏保存翌日由員警領出本件檢
交由檢察官囑託臺大醫學院進行鑑定,經臺大醫學院函附鑑定(諮詢)
案件回覆書(實際鑑定 A有具名)所載乙之血液及尿液確皆鑑定驗
出佐沛眠(安眠鎮靜劑)成分,檢察官遂以加重強制性交罪對甲提起公
審判中甲之辯護人主張「本件檢體於採集保管及送鑑之過程
具同一性及該鑑定報告書,無證據能力。」惟法院以檢察官所提出證明
該證物監管鏈並無斷裂情形之證物監管鏈書,並無傳喚經手監管、移送
之人到庭作證且法院亦認為不必要傳 A至法庭以言詞說明即認定
甲有罪。請詳附理由說明法院所踐行之程序是否合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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