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 高普考 高考三級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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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代號32280
科: 法制
目: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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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住所在臺北市)主張乙(住所在桃園縣)無權占有其所有、坐落於新竹縣之 A
地搭蓋房屋,乃依民法第 767 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訴請
判令乙應拆屋還地。問:(25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其無管轄權而裁定移送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應如何
處理?
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未注意其有無管轄權而判令乙應拆屋還地,乙不服該判決提
起上訴,第二審臺灣高等法院應如何處理?
設臺灣高等法院亦未注意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有無管轄權,而為駁回乙上訴之判決,
乙能否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應如何處理?
、甲向乙購買貨物一批,乙交付貨物後,甲遲未給付貨款,乙乃向法院訴請判令甲給付
貨款。甲於第一審程序中未曾就時效抗辯是否主張或捨棄作成過爭點整理之協議,第
一審乃判決甲敗訴,應給付乙貨款,甲遲至第二審始於上訴狀中提出乙之貨款債權已
罹於 2年短期時效之抗辯。問:甲於第二審始提出之時效抗辯,法院是否應予以失權
之效果?(25 分)
、甲行竊某豪宅,得贓物甚多。乙要求分贓,甲不允,發生爭執,甲持小刀刺傷乙,但
傷勢不重。甲另警告乙,如果對外張揚,必對乙不利,可能斷其手腳。乙不甘受到傷
害與恐嚇,於是向警方告發甲竊盜,並對於傷害與恐嚇提出告訴。警方調查後,移送
地檢署。試問:檢察官針對此三案件可否一併起訴?其法律依據為何?又如果案件均
在法院審理中,乙始撤回傷害罪的告訴,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四、甲涉嫌偽造貨幣,司法警察持搜索票前往甲的住處搜索。在甲的住處,除了搜得偽
幣的半成品與印製材料之外,並意外發現甲基安非他命一公斤。此外,司法警察在
書桌抽屜裡發現甲涉嫌恐嚇取財的信件多封。試問:針對搜索票所未記載的甲基安
非他命與信件,司法警察得否一併扣押?有無證據能力?(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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