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試題
 
代號:20860 
等    別: 高考二級 
類    科: 法制 
科    目: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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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將 A地分割成 B、C兩地,分別歸由甲、乙取得,
主張 A地為甲、乙共有,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因乙拒絕協議分割,故請求裁判分
割。問:(25 分) 
乙抗辯甲所聲明之分割方法不妥適且不公平,法院認定乙之抗辯為有理由,應如
何處理? 
甲於訴訟繫屬中,將其應有部分二分之一移轉登記於丙,乙因而抗辯甲已無請求
分割之權利,法院應如何處理? 
二、 A 祭祀公業尚未辦理法人登記,甲為其派下員所合法選任之管理委員,乙就其是否
為該祭祀公業之派下員與公業人員發生爭執。問:(25 分) 
如乙欲起訴解決紛爭,應列誰為被告,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起訴狀上應如何記
載被告? 
在上開訴訟,A祭祀公業之派下員丙聲明參加訴訟,乙聲請法院駁回,法院應如
何處理? 
乙獲勝訴判決確定後,A祭祀公業之派下員丁對該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其
是否原告適格? 
三、甲為會計師,因洩漏業務上應守之秘密被訴。檢察官於審判中向法院請求傳喚乙為
證人,其與甲同任職於同一會計師事務所,具有釐清事實關鍵問題的重要性。審判
長乃簽發傳票,以證人身分傳喚乙到場說明。乙經合法傳喚,以其具有業務上應守
秘密的身分關係,依規定得拒絕證言,乃認其具有正當理由可以不到場,故不予理
會傳喚。審判長對於乙經合法傳喚不到場之舉,認為無正當理由,乃為科處新臺幣
一萬五千元罰鍰之處分,並經法院裁定送達乙。乙不服法院裁定,以「具有業務關
係具有拒絕證言權,得拒絕證述為不到場」之理由,提起抗告。 
試問: 
乙主張其可以不到場的理由,是否正當?(10 分) 
抗告法院應如何處理?理由為何?(15 分) 
四、被告甲因詐欺罪於偵查中遭聲押獲准,後經檢察官起訴,並經法院裁定審判中羈押。
甲於審判始終否認犯行,法院乃認仍有羈押必要,續為延押。審判終結認定事實成
立,乃判決甲犯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甲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檢察官亦因
刑度過輕提起上訴,惟檢察官之上訴,因逾期而遭駁回。時至宣判時,甲於偵查及
審判程序中,已受 280 日的羈押。宣示判決時,甲向法院表示應先將其釋放,法院
乃裁定新臺幣 100 萬元交保,於繳交保證金前,仍予還押。 
試問: 
甲是否應予釋放?(10 分) 
法院具保的裁定是否正當?(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