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 高普考 高考三級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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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
代號:
22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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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
法制
科目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小時
使
(請接背面)
一、甲訴請乙分割共有物 A地,並聲明以原物分割及命乙按分割結果協同辦理分割登
記,經第一審法院按甲上述聲明內容為判決後,乙不服而提起上訴。在第二審程序
中,兩造於民國 105 128 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其後均未續行訴訟。嗣乙於同
61日聲請續行訴訟,法院乃訂於 624 日行準備程序,但隨即於同年 15
日,以上訴業已視為撤回為由,裁定駁回續行訴訟之聲請。請附理由說明第一審法
院之判決及第二審法院之裁定,是否有不妥之處?(25 分)
二、甲向乙購買 A屋並付清價金後乙以受脅迫為由銷買賣契約乃以乙為被告,
訴請確認甲乙間之買賣關係存在,經法院判決敗訴確定。嗣甲對該確定判決提起再
審之訴,同時另以乙為被告,訴請依約將 A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甲所有,並於提起
上述兩訴訟後,向法院聲請對 A屋為假處分,請附理由說明甲之聲請假處分有無理
由?(25 分)
三、公務員甲因涉嫌收賄遭法務部調查局約談調查員乙告知甲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之內
容後,即開始詢問,但甲皆答以「不知道」,或不發一語。乙遂大聲的說「你什麼都
不講,到時檢察官聲押你,誰也幫不了你」,隨後即離開偵訊室。半小時後,換調查
員丙詢問甲甲一見到丙即表示願意詳述收賄經過而自白1時後檢察官複
訊甲,但未告知甲可以保持緘默,甲隨即再次詳述收賄經過,並希望檢察官讓其交
保,不要聲押。試問,甲之兩次自白可否做為證據?(25 分)
四、甲之住宅某日遭警方搜索扣得制式手槍 1把以及海洛因 10 後甲遭檢察官起訴
一審判決甲有罪。案件上訴至二審,法官於審判期日未提示該手槍及海洛因,而是
同時提示該手槍及海洛因之二份鑑定報告給甲看甲看後說「這些東西都不是我的,
我是被冤枉的!」二審最後仍判決甲有罪。試問,二審之上述程序有無違法?甲提
起第三審上訴有無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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