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5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試題 代號:21060  全一頁
等 別:高考二級
類科:法制 
科 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請接背面) 
 
 
一、甲與乙為某公寓四樓及三樓之住戶,某日甲發現其浴室排水管回堵,乃請求乙配合
鑿開乙浴室中某段水管查看原因,鑿開後取出一穢物凝結硬塊,甲請水電工清除水
管後即離去。嗣因甲拆除家中遭到污染傢俱,所費不貲,甲乃於三個月後向某地方
法院對乙起訴,請求該等損失之賠償。於訴訟中,因乙否認該硬塊係其裝潢施工除
污不當所致,甲乃向法院聲請命乙提出前開穢物硬塊,以供鑑定。乙則陳稱該等硬
塊於取出後不久,即已丟棄。若甲之律師乃請求法院據此對乙為不利事實之認定,
其主張有無法(理)依據?又如甲所主張之損害項目、額度,乙加以爭執,客觀上
甲有舉證之困難,就此,有無舉證責任減輕之方法?法院如何認定之?(30 分) 
二、民事訴訟各審級之程序,是否均須行言詞辯論?試申論之。(20 分) 
三、甲遭到性侵害,經警員帶往醫院由醫生 D檢查傷勢。其後,警察逮捕到犯罪嫌疑人
乙。檢察官以被告地位合法訊問乙,乙自白犯罪且供出另一共犯丙。丙被緝捕到案,
經檢察官訊問後,丙雖否認犯罪,檢察官仍以乙、丙共犯強制性交罪一併起訴。法
官行準備程序,檢察官聲請傳喚醫生 D以專家證人地位到庭證述甲受傷情形;被告
丙之辯護人以乙供述不實,聲請以證人地位傳喚共同被告乙到庭接受詰問。其後,
醫生 D經合法傳喚到庭具結後接受詰問,但乙合法行使拒絕證言權而拒絕陳述。審
理終結,法院採用專家證人醫生 D之證詞及被告乙於檢察官面前所為之陳述,做為
丙有罪之證據。試問法院如此採證之合法性。(25 分) 
四、檢察官偵辦公務員甲、乙、丙、丁共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犯罪,因乙、丙、丁逃
逸追緝無著,檢察官即先起訴甲。審判中,乙、丙、丁陸續被緝捕到案,經檢察官
訊問後,陸續追加起訴乙、丙、丁。檢察官又以甲另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罪函請法
院併予審理。審理終結,法院只就甲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判處甲罪刑,而於判決
理由說明,被告丁之案情繁雜,恐有拖延甲案之迅速審結,因而否准檢察官之追加
起訴,而甲另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罪,與原本起訴之犯罪事實為數罪併罰之案件,
不得移送併辦,應另行起訴。檢察官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第二審法院如認原審法
院就追加起訴及函請併辦所為之判決有所違誤,試問第二審法院應如何判決?(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