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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代號:32380
類 科: 法制
科 目: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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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對乙起訴,請求法院判命乙將 A地交還甲,主張該地為甲所有,被乙擅自占用,依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請求。乙抗辯其向甲承租 A地,並非無權占有。法院判決甲敗訴
確定後,甲將 A地所有權移轉予丙。丙乃以乙無權占用 A地為由,對乙起訴請求返
還該地。問:法院就甲乙間訴訟所為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是否及於丙?乙在丙所提訴訟
中,抗辯其訴訟標的已有既判力,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是否有理由?(25 分)
二、甲對乙起訴,請求法院判決許可某美國加州聖塔克拉諾縣高等法院判決予以執行,主
張該判決命乙賠償甲損害美金 20 萬元,業已確定,並無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第 1項
所定情形。乙抗辯其在該損害賠償訴訟未應訴,有關該訴訟文書均由甲所委任之律師
以掛號送達乙之臺灣營業所,未受合法送達,且該判決是缺席判決,有違我國訴訟程
序上公共秩序,應不認其效力。問:如乙抗辯屬實,法院應如何裁判?(25 分)
三、有關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第 1項「強制辯護」的規定,試問:
所謂的辯護,在審判中係指「形式辯護」或「實質辯護」?請就該條之立法理由
及實務見解申論之。(15 分)
法院審判期日,辯護人因事遲延到庭或中途任意退庭,可否視為已經到場「辯
護」?(5分)
法院審判期日,辯護人雖有到庭,辯護人僅稱:「請庭上依法判決」或只陳述:
「辯護意旨如辯護狀所載」,可否認為已經有「辯護」?(5分)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第 1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
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四、第一審法院受命法官定準備程序期日及處所,疏未注意傳喚被告及通知辯護人,即
進行勘驗證人之警詢筆錄光碟。試問:
該勘驗筆錄有無證據能力?理由何在?(15 分)
審判期日中,審判長訊問當事人及辯護人對該勘驗筆錄有何意見?渠等均表示:
「沒有意見」。則該勘驗筆錄是否得作為證據?(5分)
倘法院於準備程序中,當庭口頭通知被告及其辯護人,欲行勘驗證人警詢筆錄之
期日及處所,但被告及其辯護人明確表示「不願到場」,並載明於筆錄中,且有
簽名於筆錄。試問該勘驗筆錄有無證據能力?(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