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 高普考 高考三級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試卷

pdf
117.38 KB
1 頁
MIS
侵權投訴
加載中. ..
PDF
101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代號32280
科: 法制
目: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全一頁
一、甲於民國(下同)99 75日起訴主張乙於 99 51日在臺北市文山區某址
持棍棒毆打甲,造成甲受有腦震盪及骨折等傷害,迄今仍住院醫療及復健中,請求
醫藥費新臺幣(下同)六十萬元及精神損害賠償一百萬元整,並表明係請求之最低
金額。問:
在訴訟審理中,甲陸續復支出三十萬元醫藥費,如訴訟中未聲明請求之,於法院
就前開聲明為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後,甲可否另起訴請求該後續支出之醫藥費三
十萬元?(12 分)
對於甲所提醫藥費支出項目及單據,若乙對於該費用支出,是否係因該腦震盪及
骨折等傷害所導致及其損害額範圍有所爭執,如甲對之有證明之重大困難時,法
院應如何認定之?(13 分)
二、甲起訴主張乙於民國(下同)100 6月間某日,在臺北市大安區某路段駕駛汽車
一部,因違規闖紅燈而撞傷伊,造成伊受有如何之傷害等語。被告乙則主張係甲自
暗巷中突然闖入車道等語。為釐清此事實,甲因無法提出當時目擊證人之名單,乃
請求法院傳訊丙,因丙於案發後剛好路過該地,曾在該路旁人行道上聽聞某目擊證
人談論案發經過。若乙主張丙非目擊證人,不得傳訊,此主張是否有法律或法理上
之依據?(25 分)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第二次刑事庭決議指出:「證明被告有罪既屬檢察官應負之
責任,基於公平法院原則,法院自無接續檢察官應盡之責任而依職權調查證據之
義務。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但書所指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公平
正義之維護』事項,依目的性限縮之解釋,應以利益被告之事項為限,否則即與
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及無罪推定原則相牴觸,無異回復糾問制度,而
悖離整體法律秩序理念。」試從理論與實務觀點,詳附理由說明,案件經起訴後
法院審理中,檢察官之舉證責任與法院職權調查義務間之分際應該為何?被告要否
負舉證責任?(25 分)
四、某日甲與朋友三人在張三所經營的餐館用餐,無意間甲碰撞到隔桌以 A為首的四人
中一人;A乃與甲理論,過程中兩人話語不合,兩群人大打出手,多人掛彩。警方
據報到達現場,欲將鬧事者帶回警局處理之際,甲不悅,心想曾向張三賒帳未還,
一定是被張三藉機報復而出賣報案,因而於警察面前胡亂指摘說,張三的餐館三樓
房間藏有槍與毒。警察頓時錯愕,二話不說直接衝往三樓搜扣,果真如指摘內容,
意外地起出制式手槍二枝、子彈五十發、安非他命五十公克;執行搜扣行為後,警察
也取得張三同意搜索的簽章。試問本案警察搜扣行為合法否?所搜扣的槍、毒品有
無證據能力?(25 分)
收藏 ⬇️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