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 高普考 高考三級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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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
座號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3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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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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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與乙女結婚數年後甲男以乙女與丙男有婚外情訴請判決離
男起訴後並追加聲明謂請求法院依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
決乙女應給付甲男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並請求乙女返還其代為墊付
乙女年邁父母居住於安養中心費用之不當得利30萬元同時甲男請求追
加第三人丙男為共同被告主張丙男妨害家庭之行為致甲男產生名譽
重大損害,請求法院判決乙、丙應連帶給付甲男200萬元。試問:受訴法
院對甲男聲明之各項追加,如何審理?(25分)
甲主張其為A屋所有人,將A屋出租於乙,惟甲、乙之租約已到期,且乙
於租約到期後仍住A屋長達2甲遂以乙為被告列先備位請求為
位請求請求乙返還租賃物A給付相當於兩年房租租金之不當得利
共計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備位請求請求乙返還所有物A並給付
其損害所有權之賠償共計200萬元。乙於第一審準備程序時,向法院提出
主張謂甲並非A屋所有人A屋為乙另向真正所有人丙(即甲之配偶)
承租。且乙、丙曾以手機簡訊同意租期為5年,乙並有手機截圖為證。同
乙提出反訴張甲應為該濫訴致生毀損乙之名譽給付其精神損害
賠償200萬元。試問:審判長就本件當事人甲、乙所提出之各項主張,應
進行如何之闡明,並指揮爭點整理程序?25分)
甲具有原住民身分涉犯殺人罪偵查中檢察官依法通知法律扶助基金
指派乙擔的辯,並聲請甲。審查
乙沒有到場且無法取得聯繫請問根據刑事訴訟法法院能否在乙
缺席下審查對甲的羈押聲請?(25分)
因為盜罪官起件經上訴二審
受理甲依法選任其妻乙擔任輔佐人審判期日乙因為與甲吵架未到
法院多方嘗試聯繫,乙卻不接電話且對文字訊息也是「已讀不回」。審判
長丙隨即開始審判程序並作成判決以第二審判決在乙缺席下作成
最高法院提起上訴請問按照刑事訴訟法最高法院應否根據甲的上訴
開啟審判程序?(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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