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 高普考 高考三級 司法行政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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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司法行政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32340
頁次
1
1
一、甲以乙為被告於民國(下同)113 61日向該管法院起訴,請求法
院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其理由略為:乙之妻
丙曾於 111 21日前來向甲借款,並表示係代理乙為之,雙方約定
還款日期為 112 31日,惟迄今未還款,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命乙清償該筆借款,並提出支票一紙作為證據,其上記載票載
日期 112 31日、發票人為乙。乙則抗辯:未曾向甲借款,該紙支
票係為給付於該日購買貨物之貨款所簽發,與本件系爭借款無關。問:
否闡
明甲是否主張票款給付請求權或其他事項?(25
如第一審法院經本件審理後駁回原告之,甲提起上訴後於第二審程
序中追加貨款給付請求權,並追加丙為備位被告,第二審法院應否准
許?(25 分)
二、甲涉犯強盜罪嫌,偵查中經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法官訊問後,認為
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 1項第 3款羈押事由,且有
羈押之必要而裁定羈押。審判中甲之辯護人乙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
押,法院聽取甲、乙之意見後,裁定具保停止羈押;惟不久後甲另犯殺
人罪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117 條第 2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再執行羈押
請詳附理由說明檢察官聲請再執行羈押是否合法?(25 分)
三、甲經營六合彩,提供電話予賭客傳真簽單,再將簽單傳真予上游組頭簽
賭,經偵查機關依通訊保障暨監察法(下稱通保法)規定,取得法院核
發「調取票」,向電信業者調取甲過去所使用電信業者提供「Hibox」網
路傳真服務所接收賭客傳真簽單影像(下稱本案 Hibox 傳真之列印資
據此資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審判期間辯護人乙主張
「通保法所規範之通訊監察重在過程應限於『現時或未來發生』之通
訊內容不包含『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Hibox 傳真屬於『過去已結
束』之通訊內容資料,偵查機關如欲取得『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資
應回歸適用刑事訴訟法依刑事訴訟法搜索扣押相關規定為
檢察官主張「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屬於本案證據且為應扣押之物
即可依比例原則,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第 3項規定,分別命扣押物之所
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提出或交付或依同法第 133 條之 11項規
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程序,逕以實行扣押之方式取得即可,均無庸向法
院聲請扣押裁定請詳附理由說明檢察官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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