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 高考三級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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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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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事訴訟
與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使
使
代號
22840
頁次
一、甲起訴乙聲明被告乙應返還動產 A物予原告甲請求法院就侵權損害
賠償請求權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擇一為判決就原告主張的侵權損害
賠償請求權,受訴法院認為有理由;就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原告的舉
證未能使受訴法院獲得確信心證。受訴法院僅依侵權行為規定,判決命
被告乙返還動 A物予原告。判決確定後一年,乙仍未將 A物返還予
甲,甲又依不當得利規定,向乙住所地的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被
告乙將 A物返還予原告甲對於甲的再次起訴受訴法院應如何裁判?
25 分)
二、丙向管轄法院起訴乙請求被告乙返還不當得利新臺幣(以下同)300
元及其利息予被繼承人甲的共同繼承人丙、丁。丙主張:被告乙女為甲
入住 A安養中心前的同居人其未告知甲的子女丙私自將甲遷到
B安養中心;乙於甲住於安養中心期間,私自拿取甲的存摺、印章及提
款卡,自甲的某銀行帳戶提領 300 萬元,甲於今年初過世後,其共同
繼承人丙、丁整理甲的遺產,始察知乙提款一事,現依不當得利規定請
求返還被告乙則以甲同意其提款供作生活醫藥看護等費用為抗辯
試問:丙的起訴是否合法?就乙得利有無法律上原因的要件事實,應由
何人負舉證責任?25 分)
三、甲因涉嫌觸犯刑法第 226 條之 1強制猥褻而故意殺被害人罪,經目擊證
人乙報案後旋即遭警方逮捕,於警方依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對甲為權利
告知後,甲即表示放棄緘默權,警方遂開始詢問甲涉案情節。試問:依
113 年憲判字第 8
如甲於警詢中自白犯罪,惟於審判中否認犯罪,則甲之警詢筆錄是否
有證據能力?(12 分)
如甲表示沒錢延聘律師警方於警詢中應否為甲指定辯護人?13 分)
四、甲因重傷罪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甲上訴後經高等法院判決駁
回,本案因當事人均未再上訴而告確定。試問:
如乙為本案一審受命法官,於甲提再審時,應否迴避?(12 分)
如乙為本案二審陪席法官,於甲提再審時,應否迴避?(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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