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 高普考 高考三級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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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32680
頁次
1
1
一、甲以乙為被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起訴主張:甲住基
隆市、乙住臺北市文山區,乙為工作之故,向甲承租其所有坐落桃園市
A因租期屆滿乙拒絕返還爰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返還
A屋占有予原告。問:
審理
中追加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法院准許之,乙因而抗辯臺北地院對事件
全部無管轄權,其抗辯是否有理?(15 分)
如於一審法院審理中法官行爭點整理程序兩造於爭點簡化協議中
同意在本件僅對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加以審理即可。如一審法院判決
甲敗訴,甲上訴後追加租賃物返還請求權,乙則抗辯甲之追加因違反
爭點簡化協議,應屬不合法,是否有理?15 分)
本件訴訟,對於乙是否為無權占有一節有爭執,對此事實應由何人負
舉證責任?如甲為蒐集證據,持續一年左右,在乙之住處裝設針孔攝
影機,而取得乙向其配偶坦承其為無權占用之事實,如原告提出此一
攝影紀錄為證,法院得否利用?(20 分)
二、甲因竊盜罪嫌遭警詢問時,冒用乙名應詢,警察局未察而以乙犯竊盜罪
嫌函送檢察署偵辦。檢察官以乙竊盜罪嫌事證明確,未經訊問,即對乙
偵查終結,向地方法院簡易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簡易庭法官亦以事證
明確判決乙竊盜罪刑處拘役 50 乙收到判決書後認為其未曾犯
罪而提起上訴,地方法院合議庭ABC法官)開庭查撤銷原判
改判甲竊盜罪刑仍處拘役 50 試問(每小題 25 50 分)
甲對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甲從傳票得知再審案件仍分由 A法官承辦,
認為 A法官參與前審之判決,依法應自行迴避為由,聲請 A官迴
避。甲之聲請有無理由?
A法官以聲請無再審理由而裁定駁回甲之再審聲請告甲之辯護
人丙律師可否對該裁定提起抗告?如可,應以何人之名義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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