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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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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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以乙為被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起訴主張:甲住基
隆市、乙住臺北市文山區,乙為工作之故,向甲承租其所有坐落桃園市
之A屋,因租期屆滿,乙拒絕返還,爰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返還
A屋占有予原告。問:
法院應否闡明甲亦得對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如甲在法院審理
中追加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法院准許之,乙因而抗辯臺北地院對事件
全部無管轄權,其抗辯是否有理?(15 分)
如於一審法院審理中,法官行爭點整理程序,兩造於爭點簡化協議中,
同意在本件僅對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加以審理即可。如一審法院判決
甲敗訴,甲上訴後追加租賃物返還請求權,乙則抗辯甲之追加因違反
爭點簡化協議,應屬不合法,是否有理?(15 分)
本件訴訟,對於乙是否為無權占有一節有爭執,對此事實應由何人負
舉證責任?如甲為蒐集證據,持續一年左右,在乙之住處裝設針孔攝
影機,而取得乙向其配偶坦承其為無權占用之事實,如原告提出此一
攝影紀錄為證,法院得否利用?(20 分)
二、甲因竊盜罪嫌遭警詢問時,冒用乙名應詢,警察局未察而以乙犯竊盜罪
嫌函送檢察署偵辦。檢察官以乙竊盜罪嫌事證明確,未經訊問,即對乙
偵查終結,向地方法院簡易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簡易庭法官亦以事證
明確,判決乙竊盜罪刑,處拘役 50 日。乙收到判決書後,認為其未曾犯
罪而提起上訴,地方法院合議庭(A、B、C法官)開庭查明,撤銷原判
決,改判甲竊盜罪刑,仍處拘役 50 日。試問:(每小題 25 分,共 50 分)
甲對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甲從傳票得知再審案件仍分由 A法官承辦,
認為 A法官參與前審之判決,依法應自行迴避為由,聲請 A法官迴
避。甲之聲請有無理由?
如A法官以聲請無再審理由而裁定駁回甲之再審聲請,被告甲之辯護
人丙律師可否對該裁定提起抗告?如可,應以何人之名義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