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及
104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30360  全一頁 
考 試 別: 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等  別: 三等考試 
類  科: 法制 
科  目: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一、社團法人甲有社員 19 人,日前由董事長乙召集之定期總會,含乙在內共有丙、丁
等11 名社員出席,會中審議變更社團章程案時,計有 6人贊成,5人反對,主席乙
乃宣布該案決議通過,持反對意見者祗有丙、丁二人當場以總會之決議方法違反法
令表示異議,但無效果。丙或丁各自有意依據民法第 56 條第 1項規定,於決議後 3
個月內提起撤銷該項總會決議的形成之訴,俾資救濟。問:提起形成之訴決定當事
人適格之原則為何?本件起訴應由何人為原告及列何人為被告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
缺?設若丁因出國就醫未克參加訴訟而僅由丙為原告起訴,並經法院本案判決丙敗訴
確定者,其既判力是否及於丁?丁對該確定判決可否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25 分) 
二、甲於民國 80 年間因惡性倒債,舉家避居中國大陸。家住臺中之乙得知甲之子丙名
下所有坐落桃園之 A地乏人管理,乃於翌年即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在 A地上興
建房屋居住使用迄今,依法已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惟為丙所不認同。直至本年
(104 年)2月間丙始基於民法第 767 條第 1項前段所定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向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對乙提起請求拆屋還地之訴。問:設若乙以已因時效取得登記為地
上權人之請求權,並非無權占有 A地為由,決意對丙提起反訴以維護其占有使用 A
地之權益,則乙應如何在反訴狀中表明訴訟上請求(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另設
本件丙係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起訴,並經該法院為本案實體判決後,受不利判決之
一方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始提出第一審法院並無管轄權之主張,則該
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三、甲涉犯詐欺罪,經檢察官偵查後參酌刑法第 57 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
予以緩起訴二年,並命被告於一年內向指定之公庫支付新臺幣 10 萬元。甲於半年
後,向所指定之公庫繳納新臺幣 10 萬元;惟檢察官誤認甲未遵命履行,遂依刑事
訴訟法第 253 條之 3第1項第 3款規定,撤銷原緩起訴處分,並依法向管轄法院提
起公訴。試申論法院應如何審理?(25 分) 
四、甲涉犯竊盜罪,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後,依法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受理後,依
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規定,傳喚被告甲,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到庭行準備程序時,
檢察官發現被告甲另犯強盜罪,與本案為相牽連之犯罪,遂依刑事訴訟法第 265 條
之規定,以言詞追加起訴。試申論法院對檢察官於行準備程序時,以言詞追加起訴
之強盜罪應如何審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