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及
離 島 地 區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考 試 別: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法制
科 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2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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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於民國(下同)113 年1月11 日向管轄法院起訴主張乙於 110 年2月
3日在某地持刀刺傷甲之右胸二刀,造成右胸穿刺傷,住院多日,支出
醫藥費新臺幣(下同)30 萬元等情,爰依侵權行為請求醫藥費 30 萬元
之損害賠償。問:若訴訟中對於事實之主張並未有新的補充,法院是
否應闡明被告得主張消滅時效或原告得一併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若
原告在起訴狀中表明 30 萬元請求係最低額,如在 113 年10 月24 日最
後言詞辯論期日時,法院闡明原告是否尚有其他損害之主張得予補充,
原告稱:「無」,則於判決確定後,甲如另起訴主張 113 年8月5日尚有
支出診療費用 7萬元,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二、甲起訴主張乙於民國(下同)110 年1月20 日向甲借款新臺幣(下同)
500 萬元,屆期未返還,爰依借款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之。因乙抗辯系
爭借款契約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契約應屬無效,甲因而在一審審理程
序中追加依不當得利請求權返還該 500 萬元之備位請求。問:如一審
法院判決認定借款契約係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判決原告先位請求駁
回,並准原告備位之請求,如原告未提起上訴,被告提起上訴,若二審
法院審理時認為系爭借款有效,備位請求並無理由,此時,二審法院應
否對於先位請求加以裁判?若甲起訴時依相同事實僅請求 300 萬元,
經判決認定乙抗辯該 500 萬元均已經清償完畢,敗訴確定,如甲另起訴
請求餘額 200 萬元,法院是否受前訴判決認定已經清償事實之理由拘
束?若原告聲請傳訊證人丙作證,丙證稱是否有交付 500 萬不清楚,
不過當時還有丁在場。如兩造均稱不需傳訊丁,法院是否得依職權傳訊
丁作證?(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