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 地方特考 三等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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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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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別: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
別:三等考試
科:法制
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2小時 座號:
※注意: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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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於民國(下同)113 111 向管轄法院起訴主張乙 110 2
3日在某地持刀刺傷甲之右胸二刀,造成右胸穿刺傷,住院多日,支出
醫藥費新臺幣(下同)30 萬元等情,爰依侵權行為請求醫藥費 30
之損害賠償。問:若訴訟中對於事實之主張並未有新的補充,法院是
原告在起訴狀中表明 30 元請求係最低額,如在 113 10 24 日最
後言詞辯論期日時,法院闡明原告是否尚有其他損害之主張得予補充,
原告稱:「無」,則於判決確定後,甲如另起訴主張 113 85尚有
支出診療費用 7元,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二、甲起訴主張乙於民國(下同)110 120 日向甲借款新臺幣(下同)
500 萬元,屆期未返還,爰依借款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之。因乙抗辯系
爭借款契約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契約應屬無效,甲因而在一審審理程
序中追加依不當得利請求權返還該 500 萬元之備位請求。問:一審
法院判決認定借款契約係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決原告先位請求駁
回,並准原告備位之請求,如原告未提起上訴,被告提起上訴,若二審
法院審理時認為系爭借款有效,備位請求並無理由,此時,二審法院應
否對於先位請求加以裁判?若甲起訴時依相同事實僅請 300 萬元,
經判決認定乙抗辯 500 萬元均已經清償完畢,訴確定,如甲另起訴
200 萬元,法決認
束?若原告聲請傳訊證人丙作證,丙證稱是否有交付 500 萬不清楚,
不過當時還有丁在場。如兩造均稱不需傳訊丁,院是否得依職權傳訊
丁作證?(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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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為任職於某市環保局之公務員,平時負責水污染查察業務。一日,有
民眾向市府檢舉某工廠疑似將工業廢水排放到附近溪流,甲隨即帶隊前
往依法進行行政調果然查到該工廠違法排放含有危害健康物質之污
水,且現場初步篩檢,污染程度已超過水污染防治(下稱水污法)所
定管制標準而有涉犯水污法第 36 條之罪的嫌疑甲遂聯繫該市地檢署
檢察官乙,告知調查結果,乙則向甲表示先不要打草驚蛇,繼續依水污
法規定進行行政調查,蒐集未來證明犯罪之有利證據。甲遂詢問仍不
已涉犯罪嫌疑的工廠負責人 A各項排放廢水細節,A一一如實回答,
並坦承知悉排放廢水業已超過管制標準甲則將 A之回答內容均錄影存
並將錄影檔案交由乙作為起訴 A證據於後續 A作為被告之刑事
審判程序中,甲詢 A之錄影檔案是否具有證據能力?(25 分)
四、甲
味,於同日夜間又返回同一棟大樓三樓與四樓住戶處行竊。甲被捕後,
對上述三次行竊行為坦承不諱,檢察官偵查後,將甲之三次侵入住居之
加重竊盜行為視為同一接續行為,並以一加重竊盜罪起訴。甲之案件審
理期間,法院認為甲之數次竊取行為時間雖尚屬緊密,惟三次竊取行為
地點均已非同一住宅,業已侵害三次不同財產法益,故於審理後,在未
曉諭當事人就罪數問題進行辯論之情形下,逕行改以甲犯三次加重竊盜
罪為由予以判決,各宣告其刑,並依刑法規定合併定執行刑。法院之判
決是否違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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