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法制
科 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2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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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消費者保護團體在臺北地方法院起訴,將公司所在地分別設於臺南、
臺中、臺北市大安區之乙 1、乙 2、乙 3列為共同被告,請求法院判決
命乙 1、乙 2、乙 3應連帶給付甲新臺幣 1千萬元,其主張之事實及理
由略為:乙 1在臺南生產製造不符合法規要求之黑心油品,並將之販售
給乙 2、乙 3,其使用系爭油品再製造商品,販售給住於當地之消費者,
造成多數消費者受有損害,甲係依消費者保護法受讓消費者之損害賠償
請求權而提起訴訟。臺北地方法院以共同侵權行為地位於臺南為理由,
未經言詞辯論,逕將本案依職權移送於臺南地方法院。甲不服該裁定,提
起抗告。試問:臺北地方法院有無管轄權?甲之抗告有無理由?(25 分)
二、甲以主債務人乙、連帶保證人丙為被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
係請求乙、丙連帶給付甲新臺幣 200 萬元(下稱前訴訟)。經法院判決
甲勝訴確定。嗣丙以連帶保證契約訂立有無效之事由,起訴確認甲、丙
間連帶保證關係不存在(下稱後訴訟)。試問:後訴訟之起訴是否合法?
法院得否以後訴訟之訴訟標的為前訴訟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以裁定駁回
丙所提後訴訟?(25 分)
三、我國人甲於日本放火殺日本人乙後,於被發覺前自行回臺;經乙家屬丙
向日本警方報案後,日本警方開始調查,除由消防單位製作火場鑑識報
告外,並由警察製作證人丁之訊問筆錄。如丙來臺對甲提起殺人自訴,
其所自行提出之日本鑑識報告與訊問筆錄,是否具證據能力?(25 分)
四、甲前犯強盜罪獲判有期徒刑 3年,於民國 107 年3月10 日假釋出監,
並於 108 年3月10 日刑滿。後甲於 108 年3月30 日犯竊盜罪,經一審
法院於 108 年6月1日以竊盜累犯判處 9月有期徒刑,甲上訴後,經二
審法院於 108 年8月8日駁回上訴。如甲因於假釋期間犯傷害罪遭撤銷
強盜罪假釋,該撤銷假釋裁定並於 108 年9月8日確定。此時竊盜罪之
累犯裁判應如何救濟?(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