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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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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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住臺北市大安區)起訴主張其與乙、丙(2人均住新北市板橋區)
共有坐落桃園市中壢區某址之 A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自民國 107 年
3月12 日起該地被丁(住臺北市中正區)無權占用,因乙及丙不欲對丁
起訴請求返還該地,甲故而單獨起訴請求法院命丁返還 A地予原告及其
他共有人乙、丙。試問:
如甲係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該法院是否有管轄權?甲單獨起訴請求
丁返還 A地,是否具備當事人適格?如甲聲請法院裁定命乙及丙追加
為原告,法院如何處理?(30 分)
法院在審理中應否闡明原告得追加請求被告應給付因無權占用 A地
而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而如被告丁抗辯其對 A地有租賃權,
原告則否認之,則對租賃關係存否之事實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20 分)
二、檢察官偵查一宗槍擊命案,認為甲涉有嫌疑,但數度傳喚甲,甲均無正
當理由不到場,乃簽發拘票,交由司法警察執行拘提。雖然時間充裕,
但在未聲請搜索票下,司法警察官直接命司法警察 A、B持拘票,前往
甲宅公寓執行拘提,視情況搜索、扣押;並於翌日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
官及法院。試問:下列搜索、扣押,是否合法?
司法警察 A、B抵達甲宅,聽聞屋內有人聲,按數下門鈴無人應答,
直接破門而入。甲宅客廳空無 1人,但茶几上放置數包安非他命及吸
食器,A、B將之扣押。(10 分)
司法警察 A、B奔往陽台察看,見甲正試圖從陽台逃走,立刻拘捕甲。
隨後,由 A看守甲,B則返回屋內繼續搜索,在翻找臥房衣櫃時,發
現疑似是槍殺被害人之改造手槍及數發子彈,亦將之扣押。(15 分)
三、某傷害案件之被告堅稱無罪,但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案經上訴二審,
審判長於調查證據完畢後,訊問被告有無意見,被告稱:「我無罪!我沒
有打人!該說的在一審都說了,已經懶得再說。」審判長聽聞後表示,
本件案情相當單純,應毋庸再進行辯論,便直接宣示辯論終結。請附理
由說明,本案之審理程序是否違法,而得以上訴救濟?(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