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 地方特考 三等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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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三等
考試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31580
頁次
1
1
一、甲(住臺北市大安區)起訴主張其與乙、丙(2均住新北市板橋區)
A應有部分各三之一自民 107
312 日起該地被(住臺北市中正區)無權占用因乙及丙不欲對丁
起訴請求返還該地甲故而單獨起訴請求法院命丁返還 A地予原告及其
他共有人乙、丙。試問:
如甲係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該法院是否有管轄權?甲單獨起訴請求
丁返還 A是否具備當事人適格?如甲聲請法院裁定命乙及丙追加
為原告,法院如何處理?(30 分)
法院審理中否闡明原告得追加請求被告應給因無權占用 A
而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而如被告丁抗辯其對 A地有租賃權,
則對租賃關係存否之事實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20
二、檢察官偵查一宗槍擊命案,認為甲涉有嫌疑,但數度傳喚甲,甲均無正
當理由不到場,乃簽發拘票,交由司法警察執行拘提。雖然時間充裕,
但在未聲請搜索票下,司法警察官直接命司法警察 AB持拘票,前往
甲宅公寓執行拘提,視情況搜索、扣押;並於翌日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
官及法院。試問:下列搜索、扣押,是否合法?
司法警察 AB抵達甲宅,聽聞屋內有人聲,按數下門鈴無人應答,
直接破門而入。甲宅客廳空無 1人,但茶几上放置數包安非他命及吸
食器,AB將之扣押。10 分)
司法警察 AB往陽台察看見甲正試圖從陽台逃走立刻拘捕甲
隨後, A守甲,B則返回屋內繼續搜索,在翻找臥房衣櫃時,
現疑似是槍殺被害人之改造手槍及數發子彈,亦將之扣押。15 分)
三、某傷害案件之被告堅稱無罪,但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案經上訴二審,
審判長於調查證據完畢後訊問被告有無意見被告稱「我無罪!我沒
有打人!該說的在一審都說了,已經懶得再說。」審判長聽聞後表示,
本件案情相當單純,應毋庸再進行辯論,便直接宣示辯論終結。請附理
由說明,本案之審理程序是否違法,而得以上訴救濟?(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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