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 身心障礙特考 三等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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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30460
別: 三等考試
科: 法制
目: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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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受訴法院有無民事審判權一事,係為責問事項或職權調查事項?當事人間得否
合意約定由民事法院予以審理?如當事人間均不爭執受訴法院是否有民事審判權,
而經第一、二審法院為本案判決後,第三審法院得否以民事法院欠缺審判權限為理
由而廢棄原判決?(25 分)
二、甲將乙列為被告,請求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其事實及理由略為:
乙向甲借款一百萬元,逾期未返還云云(以下稱「前訴訟」)。甲雖獲勝訴判決確
定,但因乙無力清償,經強制執行無結果後,遂又向系爭借款之保證人丙請求履行
保證債務,問:甲、乙間之判決對丙有何效力?丙得否就甲對乙之借款債權一事予
以爭執?此是否因丙有無參加前訴訟而有所不同?(25 分)
三、刑事訴訟法第 98 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
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試問此規定之意旨為何?司法警察於詢
問犯罪嫌疑人時,如告知「自白就不會被羈押!」此告知是否違反本條之要求?
25 分)
四、當被告犯有「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等重罪且嫌疑
重大時,是否可以此為羈押被告之理由?試說明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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