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 地方特考 三等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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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31680 全一頁
三等考試
科: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一、甲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乙給付甲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其主張之事實及理
由略為:丙積欠甲一筆貨款 100 萬元,屢次催討均未給付,乙為丙之連帶保證人,
自應就該筆款項負責清償(以下稱為「前訴訟」)。經法院為本案審理後,甲獲得
勝訴判決確定。其後,甲又以丙為被告,起訴請求給付同一筆貨款(以下稱為「後
訴訟」),於後訴訟程序上,丙抗辯該筆貨款債權不存在。試問:前訴訟之確定判
決對後訴訟有何效力?後訴訟之法院得否逕依前訴訟之本案判決結果駁回丙之抗辯
而判決甲勝訴?(25 分)
二、甲將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賠償甲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其主張事
實及理由略為:甲曾前往乙所開設之眼科診所治療眼疾,詎料不僅沒有治癒,反而
失明,乙之醫療行為顯有過失;乙則否認其有過失,並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試
問:受訴法院得否依職權命由 A醫師就乙之醫療行為是否符合醫療常規進行鑑定?
如鑑定意見認為乙之醫療行為符合醫療常規,法院是否應依 A之鑑定意見而駁回原
告之訴?(25 分)
三、檢察官偵查甲搶劫富商涉嫌強盜案,對甲施以合法通訊監察。檢察官監聽甲與案外
人乙電話內容得知,甲向乙表示要搶劫富商,欲向乙購買手槍 1把。其後,甲被逮
捕時,持有之手槍正是向乙所購買。案經檢察官以共同被告起訴甲、乙。法官行準
備程序時,甲、乙皆否認犯罪。甲之辯護人主張,甲、乙之監聽內容屬於傳聞,並
無證據能力,並聲請傳喚乙到庭接受詰問。審判期日,乙已逃逸無蹤,傳喚無著。
法院播放監聽錄音帶後,採認甲、乙電話通訊內容作為甲有罪之證據。甲案確定後,
乙被逮捕歸案。審判期日,被告乙聲請傳喚證人甲到庭接受詰問,但甲行使拒絕證
言權而未陳述。法院播放監聽錄音帶後,採認甲、乙電話通訊內容作為乙有罪之證
據。試問:本件法官判決甲、乙有罪之採證合法性。(25 分)
四、甲涉嫌強制猥褻被提起公訴。甲於偵查時否認犯行。法官行準備程序時,甲始自白
犯罪,並請求法官為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則反對給與甲緩刑。其後合議庭裁定改由
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法官最後判處甲有期徒刑 16月,緩刑 3年,並命
甲向被害人支付 50 萬元賠償金。被告以賠償金過高而提起上訴,檢察官以緩刑宣
告不當而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以兩造皆無上訴權,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上訴。檢察
官不服而上訴第三審。第三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上訴。試問:第二審判決及
第三審判決之合法性。(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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