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 地方特考 三等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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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三等考試
法制
民事訴訟法
與刑
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31680
頁次
一、甲對乙起訴,聲明求為判命乙給付丙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由甲代
位受領,事實及理由陳述略為:乙於105101日向丙借50萬元,雙
方約定3年後返還迄今尚未償還因丙怠於行使其對乙之該借款返還
求權,而甲對丙有100萬元價金債權,故代位提起本件訴訟。試問:
在本件訴訟繫屬中,如丙另外對乙起訴,請求判命乙給付丙50萬元,
主張乙於105101日向丙借款50萬元約定3年後返還至今猶未返
還,乙則抗辯丙所訴與甲所訴兩者為同一事件,違反重複起訴禁止原
則,法院應如何處理?(20分)
訟之
丙,得否對此判決聲明不服?(15分)
本件訴訟如經法院判決甲勝訴並告確定,丙得否持該判決聲請法院對
乙為強制執行?(15分)
二、張三於高雄市竊取某人的筆記型電腦,於臺南市碰到友人李四。李四明
知該電腦係張三竊得,但因貪小便宜,仍付錢買下。東窗事發後,臺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李四犯故買贓物罪嫌,並起訴張三犯竊盜罪嫌。
方法?請
25分)
三、現行犯張三被逮捕後,被移送至警察局。連續詢問三日後,移送至地檢
署。檢察官訊問後,認張三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
遂向法院聲請羈押。請問,法院應如何裁定?(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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