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 原住民特考 三等 法制 立法程序與技術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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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
及外交行政人員、國際經濟商務人員、
民航人員及原住民族考試試題
代號:51130
考 試 別:原住民族特考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 組:法制
科 目:立法程序與技術
考試時間: 2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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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試說明法律定名為「條例」與「通則」其二者間性質與功能上之差異。(25 分)
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
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試說明本規定所涉之法理原則
及其於公共政策上之性質與功能。(25 分)
三、試述我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上「全院委員會」之組成條件及其功能與運作特性。
(25 分)
四、試述地方立法機關所訂自治條例無效之條件。(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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