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 原住民特考 三等 法制 立法程序與技術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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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
及外交行政人員、國際經濟商務人員、
民航人員及原住民族考試試題
代號51130
別:原住民族特考
別:三等考試
組:法制
目:立法程序與技術
考試時間: 2小時
座號: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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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試說明法律定名為「條例」與「通則」其二者間性質與功能上之差異。(25 分)
二、規標 16 他法
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試說明本規定所涉之法理原則
及其於公共政策上之性質與功能。25 分)
三、述我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上「全院委員會」之組成條件及其功能與運作特性。
25 分)
四、試述地方立法機關所訂自治條例無效之條件。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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