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 原住民特考 三等 法制 立法程序與技術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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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
民航人員、國際經濟商務人員及原住民族考試試題
代號:50930 全一頁
考試別 原住民族特考
等別 三等考試
類科組 法制
科目 立法程序與技術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請接背面)
一、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法律得定名為何?不同名稱之性質有何不同?試舉例說明
之。25 分)
二、試說明覆議案之標的、審查方式及表決方法。25 分)
三、依現行規定如何成立黨團?黨團在立法院行使職權時,扮演之功能為何?(25 分)
四、試說明地方自治法規之類型及其意義。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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