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31340  全一頁
等別: 三等考試 
類科: 法制 
科目: 立法程序與技術
考試時間 : 2 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請接背面) 
 
 
一、何謂「議會不連續原則」?何以會有此原則?我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何規定?(25 分) 
二、地方制度法第 32 條第 2項至第 3項規定: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方行政
機關三十日內公布或發布。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須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核定機關應於一個月內為核
定與否之決定;逾期視為核定,由函報機關逕行公布或發布。但因內容複雜、關係
重大,須較長時間之審查,經核定機關具明理由函告延長核定期限者,不在此限。」 
其中第 3項規定:「核定機關應於一個月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逾期視為核定」,何
以會有此規定?請從立法技術的觀點予以分析。(25 分) 
三、立法技術上常發生漏洞的問題。而以內容區分,法律漏洞有幾種?適用法律者應如
何處理?法律漏洞與法律有意省略,如何區分?請從立法技術的觀點各舉一例說明
之。(25 分) 
四、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應如何行使?立法程序上的「三讀會」係針對何種
議案為之?各讀會有何重要功能?請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