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 地方特考 三等 法制 立法程序與技術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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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31340 全一頁
等別 三等考試
類科 法制
科目 立法程序與技術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請接背面)
一、何「議會不連續原則」?何以會有此原則?我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何規定?25 分)
二、地方制度法第 32 條第 2項至第 3項規定: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方行政
機關三十日內公布或發布。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須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核定機關應於一個月內為核
定與否之決定;逾期視為核定,由函報機關逕行公布或發布。但因內容複雜、關係
重大,須較長時間之審查,經核定機關具明理由函告延長核定期限者,不在此限。」
其中第 3項規定:「核定機關應於一個月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逾期視為核定」,何
以會有此規定?請從立法技術的觀點予以分析。25 分)
三、立法技術上常發生漏洞的問題。而以內容區分,法律漏洞有幾種?適用法律者應如
何處理?法律漏洞與法律有意省略,如何區分?請從立法技術的觀點各舉一例說明
之。25 分)
四、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應如何行使?立法程序上的「三讀會」係針對何種
議案為之?各讀會有何重要功能?請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說明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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