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4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31640  全一頁
等別: 三等考試
類科: 法制 
科目: 立法程序與技術
考試時間 : 2 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接背面) 
 
 
一、試說明我國地方制度法上有關於「覆議」制度之運作方式,並申論目前我國地方自
治實務上「覆議」制度運作之問題。(25 分) 
二、我國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4項規定:「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
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
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試
論述本規定中有關「核定」與「備查」於立法上之形式與實質意義,並申論現今我
國地方立法實務上之問題。(25 分) 
三、近年來,論者或有認為,我國立法院之改革,最重要的議題在於賦予立法院實質有
效之「國會聽證調查權」。試申論「國會聽證調查權」之實質意義與功能,及其在
當前我國立法實務上之問題或重要性。(25 分) 
四、我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27 條規定:「質詢事項,不得作為討論之議題。」試申論
本規定之立法宗旨、於憲法運作上之意義、及其於我國立法實務上之現況與問題。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