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 地方特考 三等 法制 立法程序與技術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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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三等考試
科:法制
目:立法程序與技術
間:2小時 座號:
※注意:
使
使
代號:
31640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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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治條10
直轄市或縣(市)之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
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時效果為何?相應之處理程序為何?10 分)
二、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1 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
為:……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臺○市政府即
其公設置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506000
臺○市政府前開之公告,其法律性質為何?並請引用相關法條說明。
20 分)
釋之意旨20 分)
該公告之法律效果為裁處新臺幣 6000 是否已違反憲法基本原則?
請至少舉出兩個基本原則進行檢驗。20 分)
三、何謂「法明確性原則」?並敘述相關司法院解釋之意旨。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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