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 地方特考 三等 法制 立法程序與技術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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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三等考試
法制
立法程序與技術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31640
頁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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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院釋字第688號解釋稱:「……。惟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之時限早
實際收款時,倘嗣後買受人因陷於無資力或其他事由,致營業人無從將
已繳納之營業稅,轉嫁予買受人負擔,此際營業稅法對營業人已繳納但
無從轉嫁之營業稅,宜為適當處理,以符合營業稅係屬消費稅之立法意
旨暨體系正義。主管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就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儘速檢討
改進。」其中,何謂「體系正義」?體系正義是否為一立法原則,草擬
立法之人員如何避免違反「體系正義」的情形?(25分)
二、中標準16條規「法法規之同而為
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此為「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規
定,請問,何謂「同一事項」?特別法有幾種類型?法解釋上,特別規
定有何重要意義?25分)
三、某一法律如果被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立法院可否針對該已被宣告違
憲的法律內容,另行制定另一內容大致相同的新法律?(25分)
四、立法程序上,立法院如何審查法規命令是否違反法律,其審查期限及法
律效果如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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