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 原住民特考 三等 法制 立法程序與技術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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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
人員、民航人員、原住民族及稅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40930
別:原住民族特考
別:三等考試
組:法制
目:立法程序與技術
考試時間:2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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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行政法制人員起草「原住民族自治暫行條例草案」時,第 9條草案為如下
條文:
「第 9 族區自治政府委員,由原住民族自治政府主席自左列人員聘任之:
該族區內自治區民人口未達 2000 人者,由該族區內各部落推舉產生者。
該族區內自治區民人口在 2000 人以上者,由具該族原住民身份之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
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
代表、部落代表人及以推動該民族自治為目的之團體代表共同推舉產生者。
熟悉該族文化、語言、政治、經濟或社會狀況,並具原住民身份之專家學者。
族區外原住民及前項第 3款委員人數,各不得超過該族區自治政府委員總額之 1/5;聯合族區自治政府委
員,應依族區內各該族原住民身份之人口比例聘任各該族委員,但各該族應至少一人。
地方公職人員及其他依法不得兼任(職)之公務人員,不得兼任族區自治政府委員。」
試指出那些事涉「法律統一用字」或「法律統一用語」有誤,並給予更正之。(25 分)
二、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自民國 104 12 25 日施行,其須要完
成之法制作業,如何為之?試述之。(25 分)
三、試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說明該法所授權立法之法制類型與主要法制規制事項。
25 分)
地方自治法規報請行政院核定或備查之程序為何?試依核定或備查分別舉例說明
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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