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 地方特考 三等 法制 立法程序與技術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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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等 別
:
三等
考試
類 科
:
法制
科 目
:
立法程序與技術
考試時間
:
2
小時
座號
: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31540
頁次:
1
-
1
一、有關法規之公(發)布與施行,有何差異?試援引中央法規標準法相關
規定申論之。(15 分)
二、法律固通常於最末一條以「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之內容來規定法規之施
行日,但仍有可能基於立法政策之考量,特定施行日期或期間。試回答
五種特定施行期日或期間之立法模式及相關規定。(30 分)
三、請援引相關法條並說明以下與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條例相關問題。自治
條例之法律定義、名稱、應以自治條例訂定之事項,以及自治條例之規
定有無涉及罰則之不同生效程序。(25 分)
四、我國立法院有全院委員會之設計,請試舉出五種立法院全院委員會之法
定職權及相關規定。(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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