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 地方特考 三等 法制 立法程序與技術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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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三等考試
法制
立法程序與技術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31640
頁次
1
1
一、如果在立法院召開院會時,有立法委員對於某一不須黨團協商之議案提
出異議,要求將該議案交付黨團協商。請問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規
定,該議案在怎樣的條件下,可進入黨團協商程序?並請依據立法院職
權行使法之規定,說明黨團協商之程序。25 分)
二、何謂自治規則?請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說明自治規則與自治條例之不
同。25 分)
三、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在審議某一國防機密預算時,有委員建議,應
舉辦公聽會,聽取學者專家意見,以決定是否刪除該預算或全額通過。
請問此時能否依法召開公聽會?如可以,請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規
定,說明公聽會舉辦之程序與此一公聽會應注意之事項。25 分)
四、何謂「後法優先於前法」?請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的規定,舉例加以解
並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說明適用該原則的例外情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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