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 地方特考 三等 法制 立法程序與技術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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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等 別
:
三等考試
類 科
:
法制
科 目
:
立法程序與技術
考試時間
:
2
小時
座號
: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31640
頁次:
1
-
1
一、如果在立法院召開院會時,有立法委員對於某一不須黨團協商之議案提
出異議,要求將該議案交付黨團協商。請問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規
定,該議案在怎樣的條件下,可進入黨團協商程序?並請依據立法院職
權行使法之規定,說明黨團協商之程序。(25 分)
二、何謂自治規則?請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說明自治規則與自治條例之不
同。(25 分)
三、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在審議某一國防機密預算時,有委員建議,應
舉辦公聽會,聽取學者專家意見,以決定是否刪除該預算或全額通過。
請問此時能否依法召開公聽會?如可以,請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規
定,說明公聽會舉辦之程序與此一公聽會應注意之事項。(25 分)
四、何謂「後法優先於前法」?請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的規定,舉例加以解
說,並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說明適用該原則的例外情況。(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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