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
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考 試 別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等 別
三等考試
類科組別
警察法制人員
科 目
立法程序與法制作業
考試時間
2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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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院在議事極度混亂中三讀通過某法案,請問,就我國憲政原理、相
關規範及大法官會議解釋,該法案之法定效力及其實效如何?(25 分)
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56 條規定:「公聽會以各委員會召集委員為主席,
並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前項出席人員,
應依正反意見之相當比例邀請,並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其人選由各
委員會決定之。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試以我
國立法院公聽會運作之實況,申論我國立法院公聽會制度之優缺點及應
改革之道。(25 分)
三、試申論我國憲法第 23 條如何透過立法程序與技術予以實踐?(25 分)
四、立法院議事規則第 35 條規定:「(第一項)本院議案之表決方法如下:
一、口頭表決。二、舉手表決。三、表決器表決。四、投票表決。五、
點名表決。(第二項)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方法之採用,由主席決定
宣告之。……」試申論立法院院會主席決定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
表決方法應考量之因素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