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 一般警察特考 三等 警察法制人員 立法程序與法制作業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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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三等考試
警察法制人員
立法程序與法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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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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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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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院在議事極度混亂中三讀通過某法案,請問,就我國憲政原理、相
關規範及大法官會議解釋,該法案之法定效力及其實效如何?(25 分)
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56 條規定:「公聽會以各委員會召集委員為主席
並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前項出席人員,
應依正反意見之相當比例邀請,並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其人選由各
委員會決定之。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試以我
國立法院公聽會運作之實況,申論我國立法院公聽會制度之優缺點及應
改革之道。25
三、試申論我國憲法第 23 條如何透過立法程序與技術予以實踐?(25 分)
四、立法院議事規則第 35 條規定:第一項)本院議案之表決方法如下:
一、口頭表決。二、舉手表決。三、表決器表決。四、投票表決。五、
點名表決(第二項)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方法之採用由主席決定
宣告之。……」申論立法院院會主席決定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
表決方法應考量之因素為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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