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 一般警察特考 三等 警察法制人員 立法程序與法制作業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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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
安全情報人員考試及
111
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
考 試 別
: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等 別
:
三等考試
類科組別
:
警察法制人員
科 目
:
立法程序與法制作業
考試時間
:
2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3
0550
頁次:
1
-
1
一、試說明現行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中,如要進行法規草擬,準備作業與草
擬作業有那些原則必須遵守?(40 分)
二、A市為促進地方治安,希望由 A市政府制定或修改現行法規,對於在 A
市境內發現無正當理由在車輛內放置棒球棍者,逕予沒收,並處以新臺
幣3萬元到 15 萬元之罰鍰。此一規劃似有違反目前法制規定之處,請
問應該如何修改?(30 分)
三、試說明覆議案與一般預算案在立法程序之審議有何不同。(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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